张端宝:
经查,你(单位)在泗县泗州大道东侧、泗县二中西北角,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设39.2平方米彩钢瓦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了限期在2020年1月6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你(单位)至今未能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将于2021年8月31日上午9时对上述违法建筑物依法进行强制拆除,限你(单位)务必于2021年8月31日前清理出违法建筑物内的物品。
特此公告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