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发文日期: 2024-01-29 15:17:09 生成日期: 2024-01-29 15:17:09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收养登记】收养
词:

【收养登记】收养

文章来源:泗县公安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29 15:17 责任编辑:李红艳

一、受理部门:公安派出所、户办大厅

二、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

三、办理流程:前台申请,当场办理。

四、所需材料:1、社会福利机构书面申请;

2、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

3、公安机关出具已进行DNA采样的证明。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规范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皖公通〔2018〕41号

第二十一条  〔收养登记之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二条  〔收养登记之二〕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后,再向拟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对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和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被抚养人与当事人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此类户口一律按户籍补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