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安徽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奖励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属地管理,举报人应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区分局举报。对于跨区县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市生态环境局举报。对于跨市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省生态环境厅举报。
市生态环境局的举报奖励工作由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急信访科具体承办。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由相应的工作机构承办本辖区的奖励举报。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区生态分局应当编制举报奖励经费预算,纳入市级年度预算。
市生态环境局查办、处罚的举报,奖励由市生态环境局向举报人发放;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查办、处罚的举报,奖励由各分局向举报人发放。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日时间)、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
公民举报的,应当提供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的联系方式等,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提供个人信息;并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举报人提供虚假信息,按无效举报处理。
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的,应当提供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在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法登记、注册的有效证件材料复印件,并提供联系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的联系方式等,积极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取证。
第五条 奖励的对象限于实名举报人。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首位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被举报方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自行协商分配)。
第六条 举报下列情况,经市生态环境局或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情况属实,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2000元奖励:
1.未经批准,擅自关闭、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2.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后,拒不执行的,或未完成治理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3.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4.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和危险废物的;
5.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6.举报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0-10000元奖励:
1.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坑、渗井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3.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
6.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7.举报其他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万元(含)以上100万以下的,或涉案人员被依法拘留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0-20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6.举报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被举报对象受到行政处罚100万元(含)以上,或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举报人应提供违法行为发现时间,具体位置和违法事实,鼓励提供违法主体或污染源信息,以及能够证明举报事实的视听材料等证据。
举报人应协助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不予协助调查的,以第六条单项奖励标准中最低金额给予奖励。
第八条 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急信访科负责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受理登记,填写《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登记表》,举报人所举报具体违法行为不属于有奖举报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非有奖举报环境信访件受理。
第九条 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急信访科按照信访工作程序,把市级有奖举报情况呈报信访分管负责人及主要负责人审批,一般有奖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交所在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查处,特殊或重大案件经主要负责人批示后,交批示办理单位查处。
第十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案件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一般应于接到《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确定举报是否有效。因客观原因需要延长现场查处工作的承办单位要写出书面申请,经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批准,由案件登记人员告知投诉人延长理由。
承办单位必须按照《登记表》上的办结时限完成案件办理,一般应于接到《登记表》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行政处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按法定时限办理,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承办单位应在案件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提出对有奖举报人是否奖励的意见,并连同查处报告、案卷等有关材料一并移交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急信访科。
第十一条 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急信访科对《审批表》和投诉案件查处报告进行初审后,呈信访分管负责人审阅,并报主要负责人确定是否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审批表》和案卷的审查和审批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急信访科按照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于24小时内将《审批表》和投诉案件查处报告、案卷移交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综合科审查。不符合有奖举报条件的,由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急信访科负责通知举报人,并告知不予奖励的理由。
第十三条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综合科对《审批表》和投诉案件查处报告、案卷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制作《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第十四条 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急信访科根据《通知书》内容制作《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发放登记表》,呈送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财务与科技外事科审批。符合有奖举报程序的,按财务制度办理奖金发放审批手续,并在24小时内按《通知书》内容告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十五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携带身份证、银行账户等有效证件办理领奖手续,举报人无法到现场领奖的可授权委托他人代办,也可提供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信息远程办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因举报人提供相关信息不准确,导致无法发放或者错发奖金,由举报人负责。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财务与科技外事科负责统一管理和发放奖励资金,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奖金,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转入举报人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取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实的;
(二)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正在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或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或在举报前已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的;
(三)仅反映环境污染现象,未明确具体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由导致污染防治设施被迫拆除或不能正常运转,造成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排放,而企业已按要求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举报人通过缠访、闹访、一件多投等非正常方式进行举报,存在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信访秩序及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情节的;
(六)举报人或其家庭成员是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购买服务人员)的;
(七)举报人无明确联系方式或个人信息不真实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或者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环境信访举报工作秩序或者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生态环境分局参照执行。
附表1.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登记表
2.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审批表
3.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领取通知书
4.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发放登记表
5.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领取通知记录表
附表1
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登记表
编号:
案件受理情况 |
受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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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
受理登记人 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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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基本情况 |
举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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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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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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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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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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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 报 内 容 |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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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体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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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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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据 |
1.照片: 张; 2.影像:份; 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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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办 情况 |
拟办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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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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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 结果 |
□属实有效 □举报事实不清 □举报内容难以确定 □违法主体难以确定 □部分属实 □不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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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时间 |
年 月 日 |
调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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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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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举报登记 情况 |
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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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时间 |
年 月 日 |
举报登记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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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基本情况 |
举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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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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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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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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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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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的主要违法事实 |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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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具体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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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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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关 证 据 |
1.照片: 张; 2.影像: 份; 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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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科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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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科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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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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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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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
附表3
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通知书
:
您举报的
案已由我局依法处理,依据《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给予奖励,您的 奖励标准为 ,请于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但受托人需提供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奖金领取地址:宿州市淮河西路88号宿州市生态环境局
联 系 电 话:
附表4
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发放登记表
单位(盖章):
案件名称 |
|
举报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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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登记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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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审批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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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基本情况 |
单位或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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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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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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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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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代理人 基本情况 |
举报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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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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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住址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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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
¥ 元 |
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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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本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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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 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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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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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发放表一式二份,一份用于奖励审批单位存档;一份用于财务报账。
审批人: 审核人: 经办人:
附表5
宿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领取通知记录表
案件受理 情况 |
案件名称 |
|
|||||
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
受理登记人员签名 |
|
||||
举报人基本情况 |
举报人姓名 |
|
证件编号 |
|
|||
单位或住址 |
|
联系电话 |
|
||||
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主体 |
|
|||||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
||||||
违法行为具体位置 |
|
||||||
环境违法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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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证据 |
1.照片: 张; 2.影像: 份; 3.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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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结果 |
□属实 □举报事实不清 □举报内容难以确定 □违法主体难以确定 □部分属实 □不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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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证时间 |
年 月 日 |
调查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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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通知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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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 |
|
电话通知日期 |
年 月 日 |
||||
编号
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