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事故通报
发文日期: 2021-05-07 10:31:14 生成日期: 2021-05-07 10:31:14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泗县黑塔镇“2020·9·4”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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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黑塔镇“2020·9·4”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文章来源:泗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5-07 10:31

20209418时许,泗县黑塔镇蒋杨村村民郑**驾驶小四轮拖拉机(空车)沿泗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坐落于泗县黑塔镇蒋杨村)养殖场围墙外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不慎翻入路边沟内,驾驶人郑**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1118日,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举报线索,向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函,要求督促开展泗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亡人事故调查处理2021125日,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等有关规定,202129日,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党组成员、县应急局局长王广亚任组长,县应急局、纪委监委、公安局、总工会和黑塔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泗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泗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县牧原公司)201710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畜禽养殖及销售,良种繁育,粮食购销等,法定代表人为姜开硕。2018年与泗县黑塔镇蒋杨村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租赁蒋杨村约715亩地作为该公司建设用地。20206月泗县牧原公司成立十二分厂建设项目部,正式驻蒋杨村开展项目建设。

2.泗县俊伟机械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俊伟公司)成立于20191216日,经营范围包括建筑设备机械租赁;市政、公路、桥涵、水利、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法定代表人为马俊伟,实际控制人和现场负责人均为马成现。

(二)事故经过

202094日上午,俊伟公司负责人马成现电话联系泗县黑塔镇蒋杨村村民郑**,让郑**帮其拉两趟砖,双方口头约定100块钱一趟。1130分左右两车砖运输完毕,1144分,马成现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郑**支付了200元运输费用,至此双方临时雇佣关系已结束

202094日下午17时许,郑**驾驶小四轮拖拉机(空车)沿泗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养殖场东围墙外村民农业生产道路南向北行驶时拖拉机侧翻跌落至路边沟内,驾驶人郑**被压在拖拉机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三)死亡人员情况

郑**,男,38岁,身份证号:34222519********,泗县黑塔镇蒋杨村卢庄村民。

(四)事故道路及天气情况

1.现场道路情况:泗县牧原公司十二分厂东侧围墙外道路属于蒋杨村生产道路,原为土路,泗县牧原公司驻点施工时,蒋杨村为方便村民农忙通行要求企业把该路硬化为水泥路(无正式协议,也未明确维护管理责任)。20206月份左右,泗县牧原公司与俊伟公司签订协议,将项目部东侧围墙施工及围墙外道路(含事故路段)硬化工程承包给俊伟公司929日,泗县牧原公司对该段道路硬化工程进行了现场验收。

该道路路宽4米,路0.4米,道路平坦,视线开阔,通行条件良好。道路东侧水沟长960米,沟宽6米,沟深2米,水深约为0.5米。

2.天气情况:晴。

(五)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情况

202096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接到该起事故报警(报警人为郑*江,系死者兄长)后,及时介入调查处理2020918日,经县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泗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泗县俊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死者郑**母亲周**、女儿郑**达成调解协议(死者哥哥郑*江代签协议)。协议商定由泗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泗县俊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人道主义分别一次性支付死者亲属补偿款4万元和13万元,该协议履行后,死者亲属对泗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泗县俊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放弃任何诉求,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

(六)举报投诉反映问题调查核实情况

调解协议履行后,郑*江又分别向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认为该起事故应定性为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举报人郑*江提供的线索,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证人、证言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经核查,认定郑*江举报事项不属实,该起事故构不成生产安全事故。

二、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

(一)直接原因

郑**患有二级精神病残疾,风险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足,不具备安全驾驶农机的条件,冒险驾驶小四轮拖拉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死者郑**哥哥郑*江作为其监护人长期在外地务工,没有对郑**尽到监护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该起事故是一起驾驶人冒险驾驶、操作不当导致的单方交通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三、处理建议

依据《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提出,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据此,建议由县应急局提出终止该起事故调查的请示,并报经泗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终止该起事故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