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发文日期: 2021-09-06 14:50:49 生成日期: 2021-09-06 14:50:49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政策依据】泗县农业农村局泗县财政局泗县审计局关于印发《泗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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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泗县农业农村局泗县财政局泗县审计局关于印发《泗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泗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9-06 14:50

泗县农业农村局 泗县财政局 泗县审计局关于印发《泗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奖补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培训机构: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审计局共同研究,制定《泗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泗县农业农村局        泗县财政局      泗县审计局

 

 

                                       

202196

 

 

 

 

 

泗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民生工程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印发《安徽省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奖补资金管理细则》和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民生工程培训对象包括经营管理型主要培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下同)带头人、创新创业带头人、产业发展带头人等。专业生产型主要培训直接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农业劳动者。技能服务型主要培训农业专业技术服务人员。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民生工程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实施、机构培训、农民受益”的总体思路组织实施,县农业农村局和县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开展培训。  

第二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奖补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职业农民培训。省级以上职业农民培训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等管理性支出。县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保障培训机构和培训对象的遴选、培训管理等相关工作经费。

第五条  奖补对象与标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主体,下同)带头人、创新创业带头人、产业发展带头人培训每人3500元,专业生产型技能服务型培训每人1500

第六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奖补资金使用范围。培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交通费、培训教材资料费、信息化手段课堂培训及实训(含外出参观学习)费用和后续跟踪服务以及其他相关合理支出。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购置固定资产等支出,学员食宿补助支出原则不超过人均补助标准的50%。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的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师资系统内的师资授课(包括实训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不包括本地教师)、伙食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课堂培训及实训(含外出参观学习)的会议室或教室费用。

(五)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培训考察观摩、参训人员自行往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参照县内差旅补助标准给予补贴。

(六)培训教材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征订教材、培训证书印制、资料包及必要培训用品费。

)后续跟踪服务费用。包括对新型职业农民开展创业和技术指导等后续跟踪服务产生的相关费用。

(八)其他费用是指培训直接相关的教学耗材宣传、通讯、组织学员劳务及班级管理人员补助费等费用支出。

第七条 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审核拨付制。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按80%比例预拨培训机构补助资金。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凭培训台账、项目资金支出明细表和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验收报告和项目资金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到国库支付中心申请拨款。国库支付中心经严格审查核实后及时拨付余款。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奖补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资金专账,实行独立核算,按资金规定用途及时报账,完善资金支出手续,健全支出明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职业农民培训奖补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保职业农民培训奖补资金足额用于培训。

第九条 资金监管。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审计局加强对培训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资金审计制度。项目结束后,一律进行项目审计,审计报告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职业农民培训奖补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