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姓名变更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学龄前儿童;
(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四)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第四十一条 〔姓名变更程序〕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本人提出更改姓名的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二)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三)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指引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
一级事项(编码) | 二级事项 (编码) | |||
8 | 户口 登记项目 变更更正 122005000 |
姓名 变更、更正 122005001 |
1.受理部门;各派出所户籍室 2.办理条件;一、学龄前儿童;二、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三、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四、 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六、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本人提出更改姓名的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4.所需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或原始户籍档案等 5.办理时限;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6.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18〕41号)、《安徽省户政业务办理标准(试行)》(皖公治安〔2020〕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