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公告 内容分类: 违法建设
发文日期: 2021-12-14 08:30:26 生成日期: 2021-12-14 08:30:26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泗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1-05号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泗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1-05号
词:

行政处罚决定书-泗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1-05号

文章来源: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2-14 08:30 责任编辑:赵万春


被处罚单位:泗县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RP1E2XH(1-1)


经查明,泗县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开发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未按照规划条件擅自建设该小区的综合楼。该综合楼共二层,建筑面积2287.1平方米,东侧沿民权路规划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为15米,实际退让红线为11.9米,少退3.1米;南侧沿北二环路规划建筑应退让用地红线15米,实际退让红线为11.9米,少退3.1米

以上事实由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现场照片;3、测绘图等证据。

该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未按照规划条件在泗县碧桂园小区1#楼东侧擅自建设2287.1平方米二层综合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之规定,属违法建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集体讨论,泗县碧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存在占道路退让红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前款所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一)违法建设工程处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的”的规定。

本局于2021年12月2日对你公司送到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泗自然资规告字[2021]第1-06号)、听证告知书(泗自然资规听告[2021]第1-06号),你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听证。现该处建筑物已竣工,还存在使用价值,如果拆除该处违法建筑物,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泗县碧桂园小区”1#楼东侧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为2287.1平方米的二层综合楼处以没收实物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