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城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
证明事项名称:场所使用证明
一、基 本 信 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 件 类 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泗县城市管理局 联系方式: 0557-7022009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场所使用证明
(二)证明用途
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
(三)设定证明依据
1、《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户外广告监督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四)开具单位
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终止办理、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泗县城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古树名木移植审批
证明事项名称: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一、基 本 信 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 件 类 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联系方式: 0557-7022009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二)证明用途
养护责任承诺
(三)设定证明依据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向相应的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移植申请书;(二)移植方案:(三)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移植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移植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在30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同意后,由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审核不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开具单位
移入地相关单位或申请人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终止办理、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移入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养护责任承诺书。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泗县城管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请事项名称:对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的核准
证明事项名称: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权属关系证明材料;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一、基 本 信 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 件 类 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
名 称:泗县城市管理局 联系方式: 05567-7022009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1.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2.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证明;
3.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
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证明用途
1、用于证明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权属关系;
2、用于证明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被其他设施所替代;
3、用于证明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是依法经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
(三)设定证明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住建部令第24号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四)证明的内容
1、XX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不动产权证书》;
2、XX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确已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被XX设施所替代;
3、XX城市规划项目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终止办理、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或者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并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XX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依法具有《不动产权证书》;
□XX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确已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被XX设施所替代;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能够提供经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
上述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行政机关(公章):
日 期: 日 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