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泗县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经查明,你公司在泗县刘圩镇利民路南、泗找路西建设刘圩第一街小区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该公司将原规划设计为停车位的设计擅自改建为车库,车库共计31间,合计总面积为694.8平方米,其中23间车库已经出售,面积为488.25平方米。
2.原规划1#、2#楼位置,现改建为1633.8平方米一层钢结构房屋,现用途是梦达超市。
3.原规划1#、2#楼东南侧位置建设3层楼房,建筑面积为1583.71平方米,现作为拆迁安置用房使用并已进行安置。
本局于2022年2月8日对你公司送到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泗自然资规告字[2022]第1-02号)、听证告知书(泗自然资规听告[2022]第1-04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因23间车库已经出售,如果采取拆除违法建筑物或没收实物的处罚方式,将会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即23间车库的购买者),因此对23间车库处以没收违法收入即人民币陆拾叁万肆仟柒佰贰拾伍元整(¥:634725.00元)的行政处罚;2.对用于安置的3层楼房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330316.00元百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零叁拾壹元陆角整(¥:133031.60元)的行政处罚;3、对未出售的8间车库及梦达超市依法进行限期拆除。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或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