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应急预案
发文日期: 2022-03-31 12:24:16 生成日期: 2022-03-31 12:24:16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6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词:

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6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泗县应急管理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3-31 12:24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泗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泗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泗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泗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泗县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已经20211215日县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此页无正文)

 

 

 

20211221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制

2.2  镇(开发区)及基层组织指挥机制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工作组、专家组

 预警预防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3.2  安全生产预警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4.3  响应启动和措施

4.4 扩大应急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救援暂停与应急终止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应急处置评估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6.2  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资金保障

6.7  社会动员保障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附则

7.1  宣传和培训

7.2  演练

7.3  修订

7.4  编制和审批

7.5  奖惩

7.6  预案实施

7.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我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机制,依法、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宿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县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党委领导下,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县委、县政府统筹指导,必要时协调资源予以支持。

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事故。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等,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以及重大、较大涉险事故。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进行分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是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政府对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

2.1.2 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在县政府领导下,设立县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应急工作副县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相关行业分管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应急管理局及事故相关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2)批准启动和终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必要时,指令其他单位和人员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人武部、武警中队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统一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5)研究确定其他有关事故救援的重大决策。

2.1.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县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其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具体包括:编制管理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快速核实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和处置情况,向相关单位传达领导指示、批示;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挥工矿商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其他行业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县发展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在县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电力、油气输送等行业领域和粮食流通、加工行业以及县级物资储备承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县教育体育局:在县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校园事故应急处置,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开展火灾、溺水等事故宣传。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县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指导全县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通信信号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民爆物品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警戒保护等工作;负责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侦查、重点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养老院等民政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负责指导协调相关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困难群众基本社会服务等事务。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财政承担的抢险救援、后期处置等资金保障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在县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组织协调林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环境应急监测、污染物回收和处置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负责协助和指导城乡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人防工程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协调相关单位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设备等。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港口、交通运输行业、交通工程建设、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在县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组织协调农业机械、畜牧业和水产、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水利局:组织指导协调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水情等信息。

县商务局:参与商贸流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加油站(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协调文保单位、文化活动、文化场所和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等文化旅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医疗卫生等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处置相关应急医疗救援、心理康复和卫生防疫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协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中的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检验与处置。

县城管局:负责协助和指导城镇燃气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撑;与组织协调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总工会:在县应急指挥部指挥下,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事故调查。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参与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县邮政分公司:组织指导协调邮政行业(含快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场抢险救援和转移群众等工作。

各镇政府,开发区泗涂产业园管委会:在县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事故现场先期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等相关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救援等情况。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工作方案。各成员单位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1.4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生产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督查各部门、各专业(或行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

2)编制、管理县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应急准备工作和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3)负责全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县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等信息数据库;

4)组织协调指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县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或上级部门的要求,调集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

5)组织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培训、演练以及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能力评估工作;

6)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镇(开发区)及基层组织指挥机制

2.2.1  镇(开发区)领导机构

镇(开发区)是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2  镇(开发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机构

在镇(开发区)领导下,设立镇(开发区)生产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2.2.3  村(社区)等基层组织

村(居)委会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本村(社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2.2.4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县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安全生产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应对处置需要,设立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实行总指挥负责制,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工作组、专家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工作组,由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在现场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分组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按事故类别由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管等部门和消防救援队伍、社会救援队伍等组成,组织开展现场抢险救援,现场医疗急救和环境监测。

2)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导、秩序维护,保护事故现场,实行交通管制等。

3)人员安置与后勤保障组:由属地政府牵头,应急管理、民政、公安、发改、交通运输、经信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疏散安置、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和救援装备、物资、通信、电力、交通、食宿等保障。

4)综合信息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融媒体中心、应急管理部门、事发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组成,负责事故信息综合整理、报送、发布以及媒体接待等工作。

5)善后处理组:以属地政府为主,应急管理、民政、人社、工会、公安、事故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指导协调保险理赔事宜,参与事故应急调查。

6)专家组: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邀请,组成现场专家组,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措施供决策参考等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预防预警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加强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强化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装置和岗位的重点管控。

县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应及时通报县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  安全生产预警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生产设施及环境异常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发布本单位安全生产预警,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落实安全生产监测预警工作,当研判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向涉险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报告县政府并通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当可能影响邻近县级区域时,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县级有关部门;当可能发生的事故超过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3.2.1  预警级别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以预警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3.2.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要采取有效措施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要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一通知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自然灾害)、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布(县级预警发布权限为级),跨行业领域或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县应急管理部门发布,发布同时向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县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2)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3)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

4)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2.4 预警调整及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行动,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包括事故发生区域的管理单位,下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于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需要政府提供应急支援的,应当立即报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规定向县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需要上级支援的立即上报请求支援。

4.2 事故单位应急处置

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科学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建议;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3 响应启动和措施

4.3.1 分级响应和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一般事故时,由县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时,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在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先期应急处置。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县本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二级响应,原则上由县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县长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行业分管副县长或县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协调;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启动一级响应,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待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县级指挥部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2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措施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特殊情况由其委托的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先期处置,采取下列(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3)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5)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6)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7)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8)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县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的生产安全事故,报请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指导应对。

4.3.3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

县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本预案,作出如下(不限于)处置,其中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还应根据市、省、国家应急指挥机构指令进行处置:

1)由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一级应急响应,指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处置意见。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会商决策。

2)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县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必要时向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

4)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发地进行指导;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必要时请求人武部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县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赴事发地。

7)发布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指令;

8)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

9)认真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3.4 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  

1)指挥协调

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指定副指挥长任现场指挥长,应急指挥部派出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工作组、专家组成员,事发地政府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根据需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2)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人武部、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3.5 现场指挥部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不限于)措施:

1)组织制订应急处置方案;

2)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及相关人员救治、疏散、安置、安抚等;

3)组织实施现场警戒和安全通道管制;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关方案;

5)组织协调有关保障和支援工作;

6)组织实施事故信息报送和发布等。

4.4 扩大应急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若事态扩大,处理力量不足,事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请求上一级应急响应。

4.5 信息发布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在县委宣传部的组织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相关信息。未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县委宣传部负责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6 应急救援暂停与应急终止

在应急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应急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按有关规定报请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批准),宣布应急终止。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开发区)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5.2 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类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应急处置评估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应当对事故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将事故处置有关档案资料移交县应急管理局归档。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各镇(开发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县应急管理局报送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6.2 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保障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开发区泗涂产业园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将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应急队伍的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急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县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和补充。当事故发生单位和政府物资储备不足提出增援请求时,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协调物资调运。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县各社会应急力量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和应急装备物资调查,建立健全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完善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6.3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交通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公安部门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交通。交通、公路、城管等部门对受损道路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做好人员院前急救、转运和后续救治以及卫生防疫工作,县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5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

6.6 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和工作经费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或属地政府协调解决。

6.7 社会动员保障

鼓励、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质、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6.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城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办)等部门负责结合公园、广场、人防设施场所的建设改造,规划和建立事故应急避难场所,并建立维护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疏散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附则

7.1 宣传和培训

1)各镇(开发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特点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2)教育体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把安全与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2 演练

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至少每两年演练1次。

2)各镇(开发区),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至少每两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3)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7.3 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4 编制和审批

本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审批,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由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级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7.5 奖惩

1)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纳入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考核。

2)公民按照县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6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泗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泗政办发〔201516号)同时废止。

7.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泗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录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等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县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4 工作组、专家组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预防

3.2 风险预测

3.3 预警行动

 处置措施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4.3 先期处置

4.4 响应启动和措施

4.5 扩大应急

4.6 应急救援暂停与应急终止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救援装备保障

6.3 应急队伍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物资保障

6.6 技术保障

6.7 资金保障

 日常管理与奖惩

7.1 宣传和培训

7.2 演练

7.3 修订

7.4 编制和审批

7.5 奖惩

 附则

8.1 发布和解释

8.2 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

9.1 编制依据

9.2 泗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9.3 泗县危险化学品行业事故风险辨识

9.4 泗县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基本情况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详见附件9.1

1.3 事故等级

本预案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过程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较大事故(含较大涉险事故)、重大事故(含重大涉险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2)超出镇(开发区)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镇区域、涉及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3)根据上级领导批示或重要时间节点县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损害。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以属地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制,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充分发挥企业的自救作用。

3)资源共享、协同应对。根据现有企业应急救援能力现状,充分利用大中型企业的现有应急救援力量,采取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整体救援能力。

4)加强合作,信息共享。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提高预警预防水平,加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统一调度,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5)广泛宣传,加强防范。加强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建立健全社会各界支持、参与应对事故的救援工作机制。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

1)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对工作;(2)批准启动本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必要时指派其它单位和人员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研究制定本县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措施。

2.1.1 县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结合县安委会组成情况,县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由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成,必要时可将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纳入县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控事故应急工作导向,组织协调做好事故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后快速核实,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和处置情况,向相关单位传达领导指示、批示;负责事故处置现场协调、指挥工作,提供事故救援辅助决策的相关信息;组织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负责调度县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携带相关物资装备,赶赴现场抢险救援。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确定死亡人员身份。

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现场救援,配合企业制定泄漏、爆炸和灭火扑救处置方案;组织伤员的搜救;协助企业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进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和救援后的洗消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单位实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建立有关应急运输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及运输车辆型号、规格、数量档案。

县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事故周边环境监测,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交监测数据;负责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大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出处置措施并监督实施;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监督处置单位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及对环境的污染。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派医疗专家、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工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重大突发性事件状态下工业生产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负责事故现场通信信号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财政承担的抢险救援、后期处置等资金保障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和制订应对措施。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过程中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县总工会:参与事故的善后处理、事故调查。

县商务局:在县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下,参与组织协调加油站应急处置;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保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协调善后处置中工伤认定及赔偿等事宜。

县民政局:在县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下,负责参与协调事故灾难群众救济工作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等相关事务,会同当地政府组织协调转移人员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2.2 县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危化品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业务股长担任副主任。

2.3 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由县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视情指派相关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长,属地政府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

现场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属地政府负责人履行指挥长职责。

2.4 工作组、专家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县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工作组,由县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事发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在现场接受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分组如下:

1)抢险救援组: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由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如同时涉及特种设备事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参与)和属地政府参与组成,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现场抢险队伍以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其他专业队伍配合。

主要职责:

负责召开参与部门和事故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明确抢险单位的任务职责分工,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迅速确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事故波及范围,提出疏散周边人员等相应建议;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在保证人员安全情况下,组织、指挥抢险队伍实施现场抢救(包括抢救伤亡人员和灭火、堵漏、排险等);指挥做好现场防火防爆、防化学伤害、用电管制等安全监护工作,防止次生灾害;及时报告事故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协助事故调查;保护事故现场;在抢救结束,确认危险已经消除时,提出终止现场抢险的建议;指导事故单位进行事故现场清理、泄漏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恢复生产工作。

组织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及药品器材,在安全区域内对受伤人员实施有效的抢救治疗;及时转移事故现场伤亡人员,组织专家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迅速确定抢救治疗方案;出现大量危重人员时,迅速分流转送指定医院,并组织专家做出伤害程度的判断,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疗,做好转送接诊病人的记录,为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提供依据;

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在应急结束及现场清理恢复阶段,继续跟踪监测直至正常。

2)治安警戒与交通管制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危险区域内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组织治安、交警、当地派出所进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危险区域警戒等工作;根据需要,在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维持交通秩序;组织人员疏散后的居民区安全保卫工作。

3)人员安置与后勤保障组:由属地政府牵头,应急管理、民政、公安、发改、交通运输、通信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物资和工具、器具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提供应急救援人员食宿及饮水保障;负责紧急状态下重要物资生产组织工作。

4)综合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应急管理部门、属地政府及宣传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起草事故新闻发布通稿;负责新闻媒体对接;及时发布事故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5)善后处理组:以属地政府为主,应急管理、民政、人社、工会、公安、事故单位等有关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

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协调相关理赔和安抚工作;负责事故影响范围内人员衣食住行的安置;协调安排受伤人员医疗鉴定及后期治疗等相关工作;提交事故医疗费用报告。

负责在事故应急抢救的同时,收集现场有关事故物证;对事故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确认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防范措施,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专家组: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召集,组成现场专家组,负责研究救援方案,提供技术咨询论证,提出处置措施供决策参考等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风险预防

1)规范危险化学品行业布局,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时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用地安全布局及重大危险源灾害防治的要求,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统筹加强城市规划与危险化学品产业发展的衔接,科学规避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

2)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环节的风险点和危险源,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库,构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对特定种类危险化学品实施禁止、限制和控制管理,从源头上管控、降低安全风险。

3)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加强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针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相关预案衔接畅通,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开展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与应急培训教育工作,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3.2 风险预测

1)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动态监督管理,通过专业监测(一重点一重大企业已建立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防控监测信息系统)、道路交通监测、生态环境监测、城市管理监测、企业上报、公众投诉等渠道收集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依职对危险化学品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应利用根据搜集到的异常情况,组织专家预测事态发展趋势,提前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研判结果,各部门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2)县应急管理局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

3)危险化学品单位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及时上报、处理可能导致事故的异常情况,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3 预警行动

1)确定预警级别。县应急管理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四个等级。根据有关因素分析和趋势预测,有可能发生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危险化学品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应急管理部门发布蓝色预警信息(蓝色以上预警信息按照相关规定由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发布),发布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充分发挥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一通知等方式进行,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县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平台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故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和公众相关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生产安全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处置措施

4.1 信息报告

发生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县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相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可先电话报告, 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2 信息发布

1)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县应急指挥部授权有关部门负责一般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较大以上事故依据相关规定由履行统一领导责任的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其中重、特大事故,配合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事故初步核实情况、县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敏感事故或涉外事故,由县政府及时组织对外发布。各新闻媒体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县委宣传部负责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事故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4.3 先期处置

4.3.1 事发单位先期处置措施

发生事故后,事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8)向县政府请求支援,接受县政府统一指挥协调。

4.3.2 事发地政府先期处置措施

事发地镇(开发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不限于)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事发地镇(开发区)不能有效控制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4 响应启动和措施

4.4.1 分级响应

突发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发生一般事故时,县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较大、重大涉险事故)时,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在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4.4.2 响应分级

县本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III级、级、级。

1III级响应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为III级响应条件。

暂未发生人身伤亡,但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3人以下重伤但暂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2级响应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为级响应条件。

暂未发生人身伤亡,但造成或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3人以下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危化品火灾爆炸、泄漏等可能在我县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3级响应条件

出现以下条件之一,为级响应条件。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较大、重大涉险事故。

4.4.3 响应启动

县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响应级别后提出启动建议,报送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研究决定启动III级、级或级应急响应。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4.4.4 响应措施

1III级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发出启动预案指令,指令应急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处置意见。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会商决策。

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协调,如因故不能赶赴现场,则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长。

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相应应急工作手册要求派出人员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根据事故需要,县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提供技术指导。

县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县应急指挥部对事发地镇(开发区)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

2级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发出启动预案指令,并赶往现场担任现场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

相关单位按照应急工作手册要求派出人员组成工作组,由单位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在现场研究处置意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指导。

县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事发地镇(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本级政府应急力量,按照县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3级响应

县应急指挥长发出启动预案指令,赶往现场担任现场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必要时报请县委、县政府,由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升级管理,统一领导,联合指挥,县应急指挥长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相关单位按照应急工作手册要求派出人员组成工作组,由单位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并动员单位全部应急资源。

县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赶赴现场提供技术指导。

县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救援。

事发地镇(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组织本级政府应急力量,按照县应急指挥部要求进行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请求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其他县(区)。

县应急指挥部认真按照上级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4.5 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  

1)指挥协调

应急指挥部派出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各工作组、专家组成员,事发地镇(开发区)负责人,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等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组织事故先期处置的镇(开发区)现场指挥部向县现场指挥部移交指挥权,纳入县现场指挥部管理。

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事故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2)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4.6 现场指挥部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不限于)措施:

1)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和事故相关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2)迅速救治受伤(中毒)人员,营救被困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受威胁人员,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应急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3)采取关阀、断料、置换、传输、倒罐、堵漏等科学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实施交通管制,事故现场警戒,划定防护区域。根据不同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如毛巾、湿布、口罩等)。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疏散组织、指挥机构、疏散范围、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5)清除清理受损物资设备,洗消受污染的人体和泄露危险化学品;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分析处理,检测毒物的种类和浓度,计算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处理受污染的水和土壤,  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6)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5 扩大应急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若事态扩大,处理力量不足,事件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指挥部决定扩大应急,请求上一级应急响应。

4.6 应急救援暂停与应急终止

在应急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应急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决定暂停救援,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应急救援。

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经县危化品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较大以上事故依据相关规定由上级政府批准),宣布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镇(开发区)负责牵头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属地政府组织开展事故损失评估核定工作;环保部门提出事故污染处置建议,属地政府负责现场清理和消除环境污染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财政、发改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属地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和受灾地区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调拨、发放等工作。

5.2  保险

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应督促各类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履行保险责任,迅速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与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1)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指派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较大及以上危化品事故按照有关规定由上级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应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经过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县应急管理局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危化品行业上年度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依托市应急管理局建立的全市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健全完善全县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会同通信部门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保证应急参与部门之间联络畅通。

6.2  救援装备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单位和地方政府根据本单位、本地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需要,储备有关特种装备(如泡沫车、气防车等专用设备等)。

6.3 应急队伍保障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专业救援队伍为基础,以大型骨干企业的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6.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并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县医疗急救网络负责院前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工作。

6.5 物资保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县人民政府负责常备安全救援物资储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在应急状态下,县应急管理局协调物资的应急调运。

6.6 技术保障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领域的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县应急管理局依托市应急管理局建立的市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的力量支持,并逐步加强自身技术人才储备。

6.7 资金保障

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资金,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主要包括体系建设、日常运行、专家队伍建设、事故演练、事故紧急救援装备等费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事故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

7 日常管理与奖惩

7.1 宣传和培训

1)县、镇(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事故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危化品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2)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危化品单位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专业救援队伍和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7.2 演练

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至少每两年演练一次。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镇(开发区)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两年组织演练一次。

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各级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7.3 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7)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没有以上情形时,应急预案应当每3年进行1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预案若修订应重新发布。

7.4 编制和审批

本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应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印发后20日内应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县人民政府负有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编制本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在满足要素齐全的基础上,可并入本单位生产事故安全综合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级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7.5 奖惩 

1)县人民政府、镇(开发区)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考核。

2)公民按照县人民政府、镇(开发区)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发布和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 名词术语解释

8.2.1 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危废处置等过程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具体分为:

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8.2.2重大涉险事故包括下列内容: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

4)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如具有危重伤员有可能抢救无效死亡,以及现场搜救尚未结束、死亡人数可能增加等情形的事故)

5)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危险化学品严重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7)严重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火车站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8)其它重大涉险事故。

8.2.3较大涉险事故包括下列内容:

1)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

4)危险化学品泄漏(危及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重要水利设施、危险化学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火车站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安全的事故

6)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9 附件

9.1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号);

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6.《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61号);

7.《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50号);

8.《安徽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341号);

9.《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皖政秘〔2020147号);

10.《安徽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泗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9.2 泗县危化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9.3 泗县危险化学品行业事故风险辨识和评估

截至 202110月,泗县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共计35家,其中工贸行业涉氨制冷企业2家,道路运输企业1家,加油站32家。

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燃气企业除外)1家,为三级重大危险源,位于泗县草沟镇,需重点防范火灾、爆炸事故。需重点防范其液氨泄漏造成的火灾、爆炸事故。

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主要为汽油和液氨,绝大部分为加油站,需重点防范其火灾、爆炸事故;其次要防范液氨制冷企业其发生液氨泄露,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事故。

泗县境内的运输车辆较多,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较大,需重点防范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包装品破损等引发的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根据泗县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和企业特点,涉及的主要事故类别包括火灾、爆炸、容器爆炸、中毒和窒息、灼烫等,风险主要集中在加油站,应加强加油站安全监管,同时草沟镇存在三级重大危险源,需重点防范其形成多米诺效应,造成重大风险外溢。


9.4 泗县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使用企业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位置

规模

泗县供销社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中心仓库

安徽省市泗县经济开发区303省道清水沟东侧

仓库占地面积约2000平方米,仓储占地面积1043平方米

中石化泗县城中加油站

泗城镇南关一环路与104国道交出口

汽油罐总容积4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40立方米

中石化泗县八里桥加油站

泗县八里桥

汽油罐总容积81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53立方米

中石化泗县大庄加油站

大庄镇104国道886公里处

汽油罐总容积4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40立方米

中石化泗县长沟加油站

长沟镇长沟街东

汽油罐总容积4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40立方米

中石化刘圩加油站

刘圩镇刘圩街泗找公路南

汽油罐总容积2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40立方米

中石化四里桥加油站

泗县四里桥

汽油罐总容积4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40立方米

中石化新集加油站

大庄镇新集

汽油罐总容积2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40立方米

中石化泗县泗许高速路出入口加油站

屏山镇泗许高速出入口处

汽油罐总容积6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90立方米

中石化泗县北二环城北加油站

泗城镇北二环消防大队东

汽油罐总容积9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60立方米

中石化泗县西二环加油站

泗城镇西二环

汽油罐总容积4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40立方米

中石化东环加油站

开发区大刘村

汽油罐总容积6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60立方米

泗县石龙湖高速(东)加油站

丁湖镇汤湖村

汽油罐总容积11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100立方米

泗县石龙湖高速(西)加油站

丁湖镇汤湖村

汽油罐总容积11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100立方米

中石化蟠龙山(南)高速加油站

黑塔镇小梁村

汽油罐总容积26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200立方米

中石化蟠龙山(北)高速加油站

黑塔镇小梁村

汽油罐总容积26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200立方米

中石油泗县城北加油站

泗县南二环南侧

汽油罐总容积4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40立方米

中石油泗县大路加油站

大路口镇大季村

汽油罐总容积6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60立方米

中石油泗县城南加油站

泗城镇北关镇政府东

汽油罐总容积9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60立方米

泗县苏皖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草庙镇大魏村河西侧

汽油罐总容积4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60立方米

泗县泵站加油站

屏山镇屏山街104国道南

汽油罐总容积3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30立方米

泗县尤林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加油站

泗城镇南二环西段

汽油罐总容积6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20立方米

泗县大路口加油站

大路口镇泗固路大季村

汽油罐总容积4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40立方米

泗县长南村加油站

长沟镇西侧

汽油罐总容积4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60立方米

泗县长沟供销社加油站

长沟镇长沟街东2公里处

汽油罐总容积2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30立方米

泗县老山映辉加油站

屏山镇老山街屏枯路南侧

汽油罐总容积2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60立方米

泗县刘圩金达加油站

刘圩镇刘圩街泗找路西侧

汽油罐总容积2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30立方米

泗县大杨富民加油站

大杨镇小丁村

汽油罐总容积6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60立方米

泗县安康加油站

墩集镇开庄

汽油罐总容积4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40立方米

泗县瓦坊中园加油站

瓦坊镇张楼村303省道南侧

汽油罐总容积4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60立方米

泗县丁湖魏庄加油站

丁湖镇魏庄

汽油罐总容积5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60立方米

泗县大庄北玉峰加油站

大庄镇王官村

汽油罐总容积5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50立方米

泗县江霞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泗县草沟镇草沟村

汽油罐总容积60立方米,柴油罐总容积60立方米

泗县强英鸭业有限公司

泗县草沟镇园区

液氨罐设计总容积30立方米

泗县天华食品有限公司

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墩集西路南侧

液氨罐设计总容积1立方米

泗县运输公司危险货物分公司

泗城镇和桥路18号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18台


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流程图

 



泗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2.4 县(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5 工作组、专家组

2.6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3.2 应急预案

3.3 汛(旱)前检查

3.4 工程准备

3.5 应急物资

3.6 培训演练

3.7 宣传教育

3.8 社会动员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4.2 预警分级

4.3 预警发布

4.4 预警响应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5.2 信息报送

5.3 信息发布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6.2 响应条件

6.3 响应启动

6.4 响应措施

6.5 响应终止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通信保障

7.6 交通保障

7.7 电力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2 总结评估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奖励与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72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72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18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211日施行)《安徽省抗旱条例》(2018320日施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386日施行)、《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皖政秘〔2020147号)、《安徽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皖政办秘〔202036号)、《宿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宿政办秘〔2021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处置。

1.4 工作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镇(开发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人为本、科学防控,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军地协同、全民参与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指导、监督全县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 

2)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等

3)依法组织制定重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量;协调做好灾后水毁修复工作。

2.1.1 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由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任第一副指挥长,县委常委、分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人武部政委、县公安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组织部、宣传部、政府办公室、水利局、城管局、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气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经济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民政局、公路分中心、生态环境分局、商务局、教育体育局、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供电公司、房屋征收中心、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等单位为成员。

发生全县性大洪水时,县防指可提请县政府调整县防指负责人和成员,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综合保障、防洪调度、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卫生防疫、宣传报道等工作组,承担防汛抗洪相应工作职责。

2.1.2 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组织部负责督查各级行政首长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职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控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宣传导向,组织、协调和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负责指导、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镇村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做好灾后房屋鉴定等有关工作。

县发展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防洪抗旱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重点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投资等计划的协调安排。承担电力建设工程防洪安全监督管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保障防汛抗洪抢险电力应急供应,协调落实农业抗灾用电指标。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无线电通信频率及其正常使用,协调保障公众移动通信网的通信畅通。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开展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等工作,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墒情、洪涝、旱灾情况,组织开展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指导渔业船只做好防台风工作;实施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提高农业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能力。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及相关工程设施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实施公路、水路抢通保通,保障工程设施安全;协助征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优先运送受灾人员、抢险救援人员和抢险救灾物资;紧急防汛期监督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要求,督促水上运输船只和码头做好防台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抗旱资金,按要求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县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监督使用。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危险区民政福利机构设施及财产安全转移等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协调做好防汛抗洪救灾和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组织、供应等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文化经营单位、旅游A级景区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为实施防洪、供水调度提供水质状况,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所属防洪、排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城区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各镇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水旱灾害的抢险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助地方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调运抢险物资,组织险情巡查、应急处置,转移安置受洪水威胁人员,救援被洪水围困人员。负责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灾害救助。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及综合监管的金属冶炼等八大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协调水旱灾害中上述行业涉及生产安全事故(险情)的应急救援处置。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发布预报预警;对汛期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防雹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指导开展群策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做好灾后重建规划及有关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旱灾害防御日常工作,组织指导水旱防治体系建设,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开展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水旱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等,保障农村供水工程安全运行,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组织水毁水利工程修复等工作。

县供电公司负责电力设施的防洪及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有关防洪涵闸电力供应,保障防汛、抗旱、排涝的电力供应。

县武警中队根据汛情、旱情需要,组织武警部队担负抗洪抢险救灾任务,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应急抢险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协同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等。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排涝、遇险群众救助;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做好抗旱地区群众生活保障用水救助工作。

县人武部根据汛情需要,负责组织协调现役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抗洪抢险救灾,转移营救危险地区群众等防汛紧急任务。

2.2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为县防指办事机构,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职责:

1)组织拟订并实施县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收集掌握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和防汛抗旱行动情况等

3)组织防汛抗旱会商,分析研判形势,提出应对方案

4)协调、监督各镇各有关部门落实县防指工作部署 

5)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和防汛抗旱队伍建设 

6)组织指导防汛抗旱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7)组织指导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的调查评估工作。

2.3 防汛现场指挥机构组成

主要防洪河道堤防、水库等出现重大险情时,视情组建现场指挥机构,由当地镇(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4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2.5 工作组、专家组

县防指成立工作组,由县防指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带队,赴一线指导督促地方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县防指成立专家组,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2.6 有关部门配合和衔接机制

应急管理、水利、气象、城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和监测预警网络,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联合开展防灾救灾综合演练、检查督察等,形成工作合力。水利部门将水情预报系统接入应急管理部门,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供实时雨水情信息和预测预报成果。当预报发生大洪水或突发险情时,水利部门组织防洪会商,应急管理等部门派员参加。当河道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在汛期,河道、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  汛(旱)前准备

3.1 责任落实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分级负责制、部门责任制、技术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分包责任制等各类防汛抗旱责任制,确保防汛抗旱责任全覆盖、无盲区。

3.2 应急预案

各级各部门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河湖和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应急调水方案,台风灾害防御预案,人员转移避险和抢险救援预案等。

3.3 汛(旱)前检查

各级各部门开展汛(旱)前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限期整改,消除隐患,确保度汛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做好抗旱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

3.4 工程准备

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在建开口工程复堤复坝任务,整治消除各类防洪工程度汛隐患,落实汛期在建涉水和病险工程安全度汛方案和措施。

3.5 应急物资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干旱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备足防汛抗旱物资,落实调运措施。

3.6 培训演练

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抢险队员、抗旱服务队员及有关人员的汛(旱)前培训。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防汛抗旱责任单位应开展不同类型的汛(旱)前应急演练。

3.7 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防灾避险知识宣传教育,推动防灾避险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风险识别、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8 社会动员

镇(开发区)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巡堤查险、抢险除险、人员转移、抗旱供水等防汛抗旱工作。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

4.2 预警分级

洪水预警由低到高分为4个等级,依次为一般洪水、较大洪水、大洪水、特大洪水;干旱预警由低到高分为 4 个等级,依次为轻度干旱、中度干旱、严重干旱、特大干旱。

4.3 预警发布

气象部门负责暴雨、台风预警发布,水利部门负责水情、旱情预警发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预警发布,城管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各部门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信息。

4.4 预警响应

4.4.1 当发布暴雨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指办视情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重点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各地暴雨防范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视天气变化,加密天气预报。

3)县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做好重要河库水情预报预警,视情调度预泄;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进行调度运用,加强水工程维护、巡查。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指导督促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

5)县城管局组织指导城市内涝预警发布,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城市地下空间、下凹式立交桥等隐患排查整治,城市重点易涝部位应急排涝准备等。

6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建筑施工场所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防护措施等。

7)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必要时督促关闭涉山涉水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8)县委宣传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分别协调指导主流媒体、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广泛发布预警和安全提示信息。

9)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安排部署,视情提前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做好暴雨防范和应对工作。

4.4.2 当发布洪水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指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提出防御措施和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加强对各地洪水应对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水利局密切监视水情变化,及时预报重要河库洪水;实施重要水工程调度,适时提出防御洪水调度建议;指导督促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工程控制运用办法等规定进行调度运用,做好水工程巡查、险情抢护;督促向水库下游风险区发布实时预警。

3)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准备,视情提前预置防洪重点部位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

4)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行洪河道内桥梁、受洪水威胁重要交通道路的巡查、监视,及时发布道路通行、航道通航预警信息,加强道路管护和通航安全管理,做好水毁道路抢修准备,以及水库下游风险区道路管护和通行安全提示。

5)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景区发布旅游安全提示信息,督促关闭洪水危险区内旅游景区,疏散游客。

6)农村基层预警防御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户、到人,按预案提前组织危险区群众转移。

7)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安排可能超警戒水位运行河道堤防、超汛限水位运行水库的巡查防守,提前转移洪涝危险区域人员。

4.4.3 当发布台风预警时,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指办组织多部门会商研判,明确台风影响或可能影响区域和防范应对工作重点,加强对台风防御工作的指导督促。

2)县气象局密切监测台风发展趋势,跟踪监测台风路径、风力及影响范围。

3)县水利局加强重要水工程调度,减轻洪水风险。

4)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助各地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准备。

5)县城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做好临时构筑物、搭建物、高空作业等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6)县交通运输局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渡口、在航船只安全管理工作。

7)县农业农村局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渔民上岸、农业设施加固等工作。

8)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动员部署,提前转移危险区内群众,做好大水面堤防防风挡浪工作。

4.4.4 当发布旱情预警时,县防指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指办根据区域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各地防旱抗旱工作的督促指导。

2)县水利局和农业农村局加强旱情、墒情监测预报,县水利局做好重要水工程蓄水、引水、保水、提水、调水工作,增加抗旱水源。

3)县水利局、城管局等部门及各镇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努力保障农业及工业用水安全。

4)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组织动员,做好各项防旱抗旱准备,及时开展抗旱浇灌、应急送水等工作。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工程调度运用情况,抢险、救灾进展情况,防汛抗旱人力调集、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人员转移及安置等情况。

5.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准确、全面,重要信息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首报基本情况,再续报详情。重大险情、溃堤破圩、人员伤亡等信息必须第一时间上报。水工程调度运用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报下游和受影响地区。

5.3 信息发布

汛(旱)情、重大决策部署、抗洪抢险、抗旱行动等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其中一般防汛抗旱信息由县防指办负责同志审签,重要信息由县防指负责同志审签。县防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会同县委宣传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舆论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分级

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级(一般)、级(较大)、级(重大)和级(特别重大)四级。

6.2 响应条件

6.2.1 Ⅳ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级响应条件。

1)全县范围内发生一般洪水,或新汴河、奎濉河等主要河道的一条主要支流全线超过警戒水位;

2)新汴河、奎濉河干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3)唐河、沱河干流大部分河段超过警戒水位,或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4)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5)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洪涝灾害;

6)县建成区,或2个以上镇范围内发生轻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7)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影响;

8)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6.2.2 Ⅲ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级响应条件。

1)全县范围内发生较大洪水,或新汴河、奎濉河等干流发生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新汴河、奎濉河等干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唐河、沱河干流大部分河段超过保证水位;

4)唐河干流堤防发生决口;

5)大型水闸出现重大险情,或小(2)型水库发生垮坝;

6)发生面积大于40万亩的洪涝灾害;

7)县建成区,或 2 个以上镇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8)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较重影响;

9)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6.2.3 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级响应条件。

1)全县范围内发生大洪水,或新汴河干流、奎濉河等干流大部分河段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

2)新汴河灵璧闸以下干流、奎濉河干流、沱河堤防发生决口;

3)发生面积大于60万亩的洪涝灾害;

4)县建成区,或3个以上镇范围内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5)台风可能或已经对我县产生严重影响;

6)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6.2.4 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级响应条件。

1)全县范围内发生特大洪水,或新汴河、奎濉河干流发生两个以上主要控制站超过保证水位的洪水;

2)新汴河灵璧闸以下干流堤防、沱河堤防发生决口;

3)发生面积大于 80 万亩的洪涝灾害;

4)县建成区,或 3 个以上镇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

5)其他需要启动级响应的情况。

6.3 响应启动

达到级、级、级、级响应条件,由县防指办提出响应启动建议,报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副指挥长(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研究决定,级应急响应启动由县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

6.4 响应措施

6.4.1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或委托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上报信息。

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县防指办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防汛抗旱相关责任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加强巡逻查险,巡查情况及时上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

5)当地防指应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组织巡查防守、水工程调度或抗旱提水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办;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抢险。 

6.4.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跟踪掌握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

2)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或委托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县防指办;县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交通运输部门协调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和渡口免费优先通行。

4)有关镇(开发区)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当地防指全力做好转移危险区群众、巡查防守、发动群众参与抗旱等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指。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上一级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3 Ⅱ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办负责同志带班,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跟踪掌握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及时做好信息汇总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县防指指挥长或委托第一副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提请县政府作出工作部署;县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按分工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督查;定期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可依法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防指办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县防指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必要时,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保障等相关工作,工作情况及时报县防指。

4)县或有关镇(开发区)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指;受灾地区的防指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镇(开发区)全力配合相邻地区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地镇(开发区)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6.4.4 Ⅰ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长带班,必要时县防指指挥长或第一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到县防指办调度指挥;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预测预报、工程调度、信息汇总上报、后勤保障等工作;必要时,从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2)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县防指全体成员参加,作出工作部署,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必要时,提请县委、县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在县主流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指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县防指视情提请县委、县政府派出督查组赴重灾区督导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抗旱送水;按权限调度防洪抗旱工程;督促地方政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查防守、抗洪抢险、抗旱工作;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做好应急物资、应急资金、用电指标、交通运输、受灾救助、疾病防控、环境监控等保障工作。

4)县及相关镇(开发区)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工作情况及时报县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应赴一线指挥,防指负责同志、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5)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所在地镇(开发区)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并提前安全转移可能受洪水威胁的群众;必要时,按照规定申请组织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抗洪抢险和人员转移;县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6.5 响应终止

当主要河道、水库水位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区域性暴雨或台风影响基本结束、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旱情已解除或有效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由县防指办提出响应终止建议,报县防指领导研究决定。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研究决定,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研究决定,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第一副指挥长研究决定,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防指指挥长研究决定。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镇(开发区)应切实加强专业防汛抢险队、抗旱服务队和群众性队伍建设,不断提升与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协同处置能力,必要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抢险排涝和抗旱救灾。

7.2 物资保障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储备的原则,各级应采取集中储备和分散储备、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方式储备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建立健全物资调拨机制,确保物资储备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调运及时。

7.3 资金保障

县、镇(开发区)应将防汛抗旱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所需。省、市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防汛抗旱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7.4 技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依托全市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将县级及以下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急预案、队伍、物资等数据统一汇入平台并动态更新,与县相关部门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完善全县多部门共享的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完善防汛抗旱业务应用系统,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7.5 通信保障

各镇(开发区)应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各级通信部门应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做好紧急状态下防汛通信保障工作。

7.6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保证防汛车辆的通行,保障抗洪抢险人员、群众安全转移、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做好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和河道通航、渡口的安全监管等工作。

7.7 电力保障

电力、能源等部门协调做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等工作。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工作

8.1.1 防汛抗旱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8.1.2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县、镇(开发区)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汛期)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8.1.3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各级防办提出储备计划,相关部门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8.1.4灾后恢复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8.1.5 次生灾害防范和社会风险管控

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密切监测分析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及时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重特大水旱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加强舆情监测和管控,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

8.2 总结评估

县防指组织对较大水旱灾害应急处置等进行调查,对灾害影响和后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各级防办应针对当年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当汛情趋缓时,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适时依法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

9.1.2 紧急抗旱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规定,在发生特大干旱,严重危及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时,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辖区内的相关行政区域进入紧急抗旱期。在紧急抗旱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动员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旱工作。

9.1.3 防御洪水方案: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9.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9.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 10~20年一遇的

洪水。

9.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9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 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10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9.1.11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9.1.12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 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1.13 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90%~95%,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9.1.14 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80%~9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9.1.15 城市严重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8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9.1.16 城市特大干旱:因旱城市实际日供水量为正常日供水量的70%以下,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负责管理。根据县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镇防指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道、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县防指备案。

9.3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泗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

2.4 工作组构成及职责

2.5 专家组

3  应急准备

3.1 避难场所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队伍准备

3.4 宣传、培训与演练

3.5 社会动员

4  预警级别与发布

4.1 预警级别

4.2 预警发布

4.3 预警响应

5  灾情报告和评估

5.1 灾情报告责任和评估单位

5.2 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5.3 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5  启动条件调整

7  信息发布

8  灾后恢复重建

8.1 善后处置

8.2 社会援助

8.3 调查与评估

8.4 恢复重建

9  应急保障

9.1 人员保障

9.2 财力保障

9.3 物资保障

9.4 基本生活保障

9.5 交通运输保障

9.6 通讯保障

10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10.1 表彰奖励

10.2 责任追究

11  附则

11.1 预案管理

11.2 预案解释

11.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以更加有力、有效措施提高我县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综合防御和处置能力。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宿州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中共泗县县委泗县人民政府关于泗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以及受相邻县发生的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影响,对我县造成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是指由低温、雨、雪、冰冻等引起的自然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各镇(开发区)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对灾情及时统计上报,分析研判,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科学快速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3)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合作、资源共享、协同应对,确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地展开。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各镇(开发区)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政府设立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另有规定的除外),副指挥长由县应急局局长担任。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人武部、应急管理局、机关工委、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体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公路分中心、水利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城管局、科技局、气象局、红十字会、融媒体中心、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等。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灾情发展,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并视灾害情况严重程度请求有关部门和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给予支援力量支持;建议或决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指挥部局长兼任。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工作任务;执行指挥部下达的应急指令;建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组织协调制定具体应急灾害救援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力量开展对受灾害损失的项目内容部位进行现场评估;负责信息收集与发布;负责提请县政府对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成员单位组成及职责

1)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对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发展态势进行会商和综合研判,加强监测预警,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组织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救援专业队伍。

2)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和组织驻泗和县内主流媒体及时对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3)县发展改革委员会:积极争取国家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指导各地做好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申报、审批、核准等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开展灾区价格监测,保障灾后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4)县教育体育局:负责部署、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知识宣传教育,指导高中小学校根据避险需要,适时调整教学安排,保障在校师生生命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做好中小学校危房除险加固和因灾毁损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确保校舍安全;指导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5)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协调救灾物资装备生产企业加班生产物资,及时保障供给受灾地方,协调工业企业应对雨雪冰冻天气,做好隐患排查。

6)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灾区公共安全;维护受灾路段交通秩序,及时疏导、分流滞留车辆,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协助提供道路畅通信息,遇有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视灾害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7)县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加大街头流动救助巡查力度,劝导符合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救助管理机构的救助服务;对老年公寓、福利院等服务安全设备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8)县财政局:配合有关部门对灾情进行核查、评估和上报;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灾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向上级财政、应急部门申请救助补助资金。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因积雪融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并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建议;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核查、评估林业因灾损失情况;组织专家和林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林业生产。

10)县城管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气设施正常运行,做好城市道路积雪清除工作,组织开展灾后市政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保障城市供水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组织灾区开展灾后房屋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协调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调集人力和机械设备除雪铲冰,保障全县高速公路交通畅通;指导国省县道路沿线政府做好道路积雪的清除工作,保证道路正常通行;统计、报告高速公路和国省县干道交通中断里程和公路、汽车站、服务区滞留人员数量;向高速公路和国省县干道上被困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协助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低温雨雪冰冻引发的农业灾害的预防、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核查、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4)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水利工程及水利部门管理的相关供水设施的防冻工作,加强水利工程调度运行、监测和维护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因灾损毁水利工程的恢复重建,保障水利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15)县商务局:负责保障灾区肉、蛋、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做好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16)县文化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景区场所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做好景区人员疏散和重点文物保护工作。

17)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准备,加强冬季易发病的宣传,做好流行病、传染病、食源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组织协调医护人员对因灾受伤病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救治。

18)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质量、卫生、价格监管;组织开展物品质量、卫生、价格专项检查,打击违法行为;配合县有关部门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工作。

19)县武警中队:在接到县委县政府用兵需求后,按相关规定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抗低温雨雪冰冻救灾救援工作。

20)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事故应对处置,在确保执勤备战的前提下协助当地政府部门做好遇险群众救助工作。

21)县气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的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供气象信息,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22)县供电公司:负责加强对县内电网的维护,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灾区受损电力设施进行抢修,在具备条件时清除电网线路杆塔上的冰凌,全力保障电网安全运行和生产生活用电需求。

2.4 工作组机构及职责

启动本预案级及以上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应成立综合组、生活救助组、交通工作组、能源保障组、市场保障组、医疗卫生救助组6个工作组,处置特别重大、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各工作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1)综合组:负责材料起草、公文办理、会议安排、监测预警、信息报告、舆论引导和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县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县应急局牵头,县委宣传部、交通运输局、文化和旅游局、气象局为成员单位)。

2)生活救助组:负责灾情的查核与上报,分配下拨救灾款物,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妥善安排好困难群众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县应急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民政局、城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化和旅游局、红十字会、受灾地政府为成员单位)。

各镇(开发区)要组织力量对居住在危房中的群众进行转移,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及时协调各有关部门开设避灾(避险)场所,临时安置转移群众。必要时利用学校、体育、文化等社会公共场所转移安置人员。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各交通枢纽、景区人员大量滞留的,各镇(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适时开设避灾(避险)场所,疏散滞留人员,同时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

3)交通工作组:负责全县国省县干线公路、高速公路的除雪铲冰,保障客货运输工作;统计高速公路和国省县道中断里程和交通滞留人员数量;全力为高速公路上滞留的司乘人员提供食品、饮水等保障;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县乡道路的除雪铲冰保畅工作;做好城市公交系统的调度工作,确保城市公交系统正常运营。必要时协调沿线政府组织群众为公路滞留人员提供食物、饮水等保障(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公路分中心、商务局、城管局、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为成员单位)。

4)能源保障组:负责煤、电、成品油、天然气的供需衔接和综合协调,组织重要物资的运输调度,全力做好保障工作(县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县应急指挥部、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供电公司为成员单位)。

5)市场保障组:负责做好肉、蛋、菜、粮油等货源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县商务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成员单位)。

6)医疗卫生救助组:负责组织做好灾区伤病群众的救治、灾区疫情疾病预防控制、救灾药品器械供应、因灾卫生现场处置监测报告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医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成员单位)。

2.5 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对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应急准备

3.1 避难场所准备

各镇(开发区)应确定应急避难场所,设立标志,制定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受到灾害威胁的群众安全、有序、及时转移到指定场所。

3.2 物资准备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易发、多发、频发地区的镇(开发区)应当建立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制度。

3.3 队伍准备

各镇(开发区)应加强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指挥、组织和领导。有关部门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3.4 宣传、培训与演练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应组织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等知识普及教育。教育体育部门应指导中小学校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应急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应急知识,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各镇(开发区)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3.5 社会动员

受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影响的镇(开发区)、村(社区)等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发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企事业单位应服从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根据需要,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社会力量应在当地政府统一指导下,适时组织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开展救灾救援工作。

必要时,应急指挥机构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灾救灾工作。

4  预警级别与发布

4.1 预警级别

按雨雪冰冻灾害天气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级、级、级、级。

4.1.1 Ⅳ级预警

全县行政区域1个镇(开发区)积雪深度已超过10厘米,最低气温低于0℃,并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大部分地区降雪量仍将达到5毫米以上且最低气温低于0℃

4.1.2 Ⅲ级预警

全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开发区)积雪深度已超过10厘米或1个镇积雪深度已超过20厘米,最低气温低于-2℃,并预计未来24小时内上述大部分地区降雪量仍将达到5毫米以上且最低气温低于-2℃

4.1.3 Ⅱ级预警

全县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开发区)积雪深度已超过20厘米或1个镇积雪深度已超过30厘米,最低气温低于-2℃,并预计未来48小时内上述大部地区累计降雪量仍将达到5毫米以上且最低气温持续低于-2℃

4.1.4 Ⅰ级预警

已启动级预警并持续2天,并预计未来72小时内上述大部地区累计降雪量仍将达到10毫米以上且最低气温持续低于-2℃

4.2 预警发布

县气象局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县应急指挥部、经济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交通运输局、教育体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供电公司等部门建立健全本领域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按照《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相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方式,及时发布低温雨雪冰冻天气相关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单位,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全县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播报和转发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预警信息。

4.3 预警响应

根据灾害预警等级情况,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有力有序地开展工作。

1)城市基础设施方面: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2)城乡建筑方面:针对可能出现险情的建筑要及时进行人员转移,对危房进行维修加固。针对公交站牌、户外广告牌等构筑物以及地下通道出入口、地下空间入口等进行隐患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排除隐患、设置警示牌等措施。

3)交通运输方面:针对天气状况进行限速、限行等措施,做好车辆分流、交通疏导、现场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等工作。

4)生产生活方面:督导企业对生产、仓储场所以及露天设备、运输车辆等进行安全检查,防范事故的发生。对煤炭、成品油、粮油、肉、蛋、菜等重要生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进行适当储备并制定保供计划。

5)安置救助方面:做好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调用的准备,保障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5  灾情报告和评估

5.1 灾情报告责任和评估单位

各镇(开发区)是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报告的责任单位,县应急指挥部、交通运输局、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气象局、供电公司等部门,按行业归口调查、收集、整理灾情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汇总和分析评估,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

5.2 灾情报告时限要求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各镇(开发区)和县直有关部门应立即调查统计受灾基本情况,报本级相关指挥机构汇总灾情,迅速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跟踪了解和掌握灾情动态,及时续报受灾和抗雪防冻救灾工作情况。

5.3 灾情报告和总结评估

救灾工作结束后,各镇(开发区)要及时总结评估灾害损失、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时间、地区、范围、强度,以及人员转移安置、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和救灾工作开展等情况。

6  应急响应

按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由低到高分为级、级、级、级四级。

6.1 Ⅰ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县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或专报等,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县境内1/2的高速公路和国省市县干道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公路、铁路、车站滞留人员2000人以上;

2)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以上;

3)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50户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1.2 启动程序

根据预警和灾情程度,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级响应建议,报县长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6.1.3 响应行动

1)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支持。

2)县政府主要领导指挥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分别带领有关部门,赴受灾严重的地区和路段指导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3)县应急指挥部6个工作组分别由牵头部门召集,实行联合办公,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抗灾救灾,确定专人24小时值班,向社会公布各工作组热线电话。

4)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应对工作。

5)相关镇(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受灾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到一线指挥,重要情况直接报县应急指挥部,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做好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保障工作。

6)必要时,部分受灾较重镇(开发区)可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请示,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6.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县应急指挥部向县长提出终止级响应建议,由县长决定终止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县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或专报等,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县境内1/3的高速公路和国省市干道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公路、铁路、车站滞留人员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2)死亡或可能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3)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或25户以上,100间或50户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报县长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6.2.3 响应行动

当发生级(重大)以下(含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县应急指挥部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1)县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召开指挥部会议,对灾害的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研判,部署开展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2)县应急指挥部6个工作组分别由牵头部门召集,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抗灾救灾,确定专人24小时值班,向社会公布各工作组热线电话。

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开展工作。

4)相关镇(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受灾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到一线指挥,重要情况直接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做好供水、供电、通信等保障工作。

5)必要时,部分受灾较重镇(开发区)可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请示,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6.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县应急指挥部向县长提出终止级响应建议,由县长决定终止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县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或专报等,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县境内1/5的高速公路和国省市干道交通中断6小时以上,公路、铁路、车站滞留人员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2)死亡或可能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3)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或15户以上,50间或25户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6.3.3  响应行动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开展情况,重要情况由指挥部向县政府报告。

2)县应急指挥部视情派出若干工作指导小组,到受灾较重的镇(开发区)指导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准备并积极开展工作。

4)相关镇(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受灾地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要直接指挥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行政区域内的国省市县道路积雪,做好物资供应保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正常。

5)必要时,部分受灾较重镇(开发区)可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政府请示,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协助参加抗雪防冻救灾工作。

6.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县长)宣布终止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县气象部门已发布预警或专报等,且一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级响应。

1)县境内的高速公路和国省市道发生交通受阻或中断2小时以上,公路、铁路、车站发生滞留人员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2)死亡或可能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3)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间或5户以上,30间或15户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

6.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6.4.3 响应行动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灾情和应对工作开展情况,向有关部门和相关镇(开发区)传达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

2)县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受灾较重地区开展应对工作。

3)相关镇(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雪防冻救灾工作,及时将灾情和应对工作情况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发动群众清除行政区域内的道路积雪,保持道路畅通,积极做好居民生活保障工作。

6.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应急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县长)宣布终止级响应。

6.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冰冻灾害应急响应标准可酌情调整。

7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公开、客观的原则,为抗雪防冻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舆情监控。

1)县委宣传部应组织或指导有关部门在第一时间向媒体发布权威信息,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灾害发展趋势及防御对策等相关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2)各部门或单位内部的信息,由本部门审核和发布;重要和综合性新闻稿须经应急指挥部核实后,按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管理规定进行报道。

8  灾后恢复重建

8.1 善后处置

1)县有关部门和镇(开发区)应组织力量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善后处置工作,修复损坏的公共设施,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2)县有关部门和镇(开发区)应深入开展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制定并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对依法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按规定给予补偿。保险监管部门应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灾害损失的理赔工作。

3)善后处置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政府安排,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可向上级政府申报。

8.2 社会援助

依据有关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和其它慈善机构应适时组织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

8.3 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解除后15日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报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灾害损失评估、预测预报、抢险救灾情况和经验教训、改进措施以及典型案例等。各部门应及时将监测资料、灾情资料、工作技术总结、服务材料等进行收集归档。

8.4 恢复重建

1)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立即制定恢复重建计划,迅速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2)全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统筹安排,县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助镇(开发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及时下拨灾区。

9 应急保障措施

县有关部门和镇(开发区)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障、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9.1 人员保障

县有关部门和镇(开发区)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特点,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武警、消防救援、县人武部民兵组织力量在灾害应急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发挥社会力量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有效补充作用。同时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风险。

9.2 财力保障

县有关部门和镇(开发区)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安排日常工作经费,保障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的需要。对受灾害事件影响较大、财政困难的地区,由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上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县财政局视情况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并会同县应急指挥部等主管部门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对受灾害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措施,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9.3 物资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要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会同发改部门落实储备帐篷、棉被等救灾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交通运输、公路分中心、城管部门及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大型扫雪除冰机械设备,储备必要的融雪剂等物资。

发改、卫生健康、经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取暖物资调运和电力供应,负责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储备管理。

县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障受灾地区猪肉、鸡蛋、蔬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质量、卫生、价格监督管理,做好市场调控工作,负责协调成品油的市场供应。

9.4 基本生活保障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得到保障。

9.5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通。

9.6 通信保障

县经济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区域应急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应急信息的传播。

10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10.1 表彰奖励

由县、镇(开发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各镇(开发区)对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工作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10.2 责任追究

对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存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1  附则

11.1 预案管理

1)本预案是县政府指导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的专项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指挥部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2)县政府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和镇(开发区)、村(社区)应当制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和各类保障计划。

11.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11.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泗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2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2.3 工作组

2.4 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县级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6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泗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工作原则

自然灾害救助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原则。

1.4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周边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2.1.1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组成

县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救灾委)为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全县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和重大减灾活动,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减灾救灾工作。

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政府办相关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人武部有关副部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人武部、应急管理局、机关工委、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体育局、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公路分中心、水利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城管局、气象局、红十字会、融媒体中心、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供电公司、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等。

县减灾救灾委根据减灾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决定增加其他成员单位。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及时向社会发布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会商评估和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核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以及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出灾后治理措施建议,会同县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活动;会同有关方面落实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政策;承担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3)县直机关工委:负责组织协调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和驻泗单位开展救灾对口支援工作。

4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筹规划,将减灾救灾及救灾应急储备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县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灾毁工程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灾后重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工作等。配合县应急、财政部门制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年度购置计划和储备库规划;负责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5)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教育系统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组织受灾学校的灾情核查工作,及时帮助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做好因灾毁坏校舍的修复重建工作;组织开展学生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应急技能培训及应急避险演练工作。

6)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审核有关企业灾害损失,指导协调有关企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网络以及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负责协调救灾装备、救灾物资、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7)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8)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城乡社区村居、福利机构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协助镇(开发区)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督促指导各镇(开发区)及时将符合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 按规定程序纳入保障范围。

9)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县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指导保险行业开展全县政策性保险以及与自然灾害相关的各类保险工作,引导保险行业加强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评估,监督相关保险公司开展査勘理赔工作。

10)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加强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保障支付能力和基金保障能力恢复建设,确保受灾地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落实防灾减灾救灾中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对受灾地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加大受灾地区就业帮扶力度,保障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1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专业监测、预报预警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会同应急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应急演练和科普宣传;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灾情核查、评估工作。

12)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灾害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1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灾害恢复重建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核定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负责利用人防指挥通信、人防工程、疏散基地设施等战备资源,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援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14)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分中心:负责组织交通系统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工作期间的公路、水运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通救灾绿色通道;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救灾人员、紧急转移人员、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16)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科普宣传;配合县有关部门开展水旱灾情查核、评估工作;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

17)县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具体承担肉类等重要商品的应急救灾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协调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国内外合作项目。

18)县文化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组织协调指导文化和旅游行业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全县应急广播管理,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播救灾紧急公告。

19)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工作,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20)县科技局:支持相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学研究工作,负责组织防灾减灾救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

21)县审计局:负责对各镇(开发区)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2)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价格检查和市场巡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会同县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对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负责对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 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餐饮服务、食品、药品监管;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隐患。

23)县医保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大病医疗救助、医疗保障综合协调等工作。

24)县城管局:负责城区所辖范围内公园、广场等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协助灾区政府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协调城市供水,做好城市内涝等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收集、整理、上报城市灾情,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查核、评估灾害损失。

25)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负责组织管理、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和救护员参与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按照政府要求做好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工作。

26)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参与气象灾害调查与评估;负责组织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和气象防灾减灾等各种气象应用技术的科普宣传活动。

27)县人武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镇(开发区)请求,组织协调驻军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

28)县武警中队:根据县有关部门和镇(开发区)政府请求,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担负抢险救援任务,协同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稳定。

29)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科普宣传工作;扑救火灾,实施紧急救援;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因灾失踪人员的搜救和其他救灾工作。

30)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所属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毁坏电网设施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31)县电信分公司、移动分公司、联通分公司:负责组织通信网络以及救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2.2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为县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评估会商、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统计分析核定上报灾情信息,负责减灾救灾工作其他事项。

在处置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办公室力量,增加县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审计局、气象局等相关单位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办公。

2.3 工作组

在应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时,县减灾救灾委原则上成立以下工作组,工作组视情增加或减少。

1)生活救济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活,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灾情核查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教育体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住建局、气象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救治防疫组: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利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保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生产自救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工业生产自救由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企业灾后尽快恢复生产。

5)接收捐赠组: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直机关工委、教育体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办理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工作,做好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信息公开和监管工作。

6)恢复重建组:县发展改革委员会牵头,县教育体育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分中心、水利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7)监督检查组:县审计局牵头,县直机关工委、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8)宣传报道组: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文化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2.4 专家委员会

县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县减灾救灾工作决策和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县应急管理局等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理信息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开发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协调相关县级救灾物资代储点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镇(开发区)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镇(开发区)行政区域内5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镇(开发区)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部门、各镇(开发区)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部门、各镇(开发区)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4 县、镇(开发区)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救灾委或县应急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4.2.1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2.2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4.2.3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救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对于启动地震、防汛抗旱、森林火灾等专项应急预案的自然灾害,由负责统一指挥的专项应急指挥部发布抗灾救灾信息。

4.2.4 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2.5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5.1 IV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发布应急响应。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8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2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以上,1500间以下;

e.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严重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

f.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IV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IV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变化。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视情下拨部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

5)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 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终止响应。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5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e.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工作情况;根据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4)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同时根据需要,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物资和资金。

5)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救助工作。

6)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由县长发布应急响应。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2)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较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3)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

5.3.3 响应措施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县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各工作组由牵头部门组织赶赴受灾地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情况报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和救灾工作情况。

4)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6)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支持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物资和资金。

7)县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灾情发展和核定情况,积极申请国家资金和物资支持。

8)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镇(开发区)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大队、民兵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镇(开发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9)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10)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2)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终止响应。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因灾死亡10人以上;由县长发布应急响应。

b.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万人以上;

d.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2)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3)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4)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政府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长决定启动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县长统一组织、领导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长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3)向市政府上报情况,申请市政府支持。

4)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委、县政府及县减灾救灾委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救灾委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5)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商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员会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交通运输、公路、铁路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运输人员工作。

6)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有关部门根据镇(开发区)请求,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大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镇(开发区)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开发区)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8)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9)县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公告,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省内外救灾捐赠款物,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外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援、救灾、募捐等相关工作。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管理局、受灾镇(开发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县长决定终止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相关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各镇(开发区)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镇(开发区)于每年9月初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受灾镇(开发区)应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县应急管理局。

6.2.3 根据各镇(开发区)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农村住房等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 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有关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6.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镇(开发区)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县应急管理局收到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建立完善县、镇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镇(开发区)政府保障救灾资金投入。

7.1.1 镇(开发区)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县、镇开发区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县、镇(开发区)财政部门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1.5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较大、重大等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协议制度,切实增强灾害应急救助物资保障能力。

7.2.3 修订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参数,规范储备库(点)和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县级应急通信网络建设,建设、管理覆盖县、、村三级应急通信网络,确保镇(开发区)、村社区及时准确掌握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镇(开发区)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的保障。

7.4.2 镇(开发区)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按规划要求开展专用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7.4.3 灾情发生后,镇(开发区)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救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卫生健康、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县、镇(开发区)、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镇(开发区)、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加快各种灾害地面监测站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利用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完善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装备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4 建立健全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加快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县、镇(开发区)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镇(开发区)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泗县森林防灭火应急预案

 

目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分级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专家库

2.5 工作机制

2.6 扑火指挥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处置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交通运输保障

6.3 通信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反应迅速、科学规范、运转高效的森林火灾处置机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境内发生的,以及相邻县(区、市)发生的,对我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不包括城市区域发生的森林火灾。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以人为本,科学防控。坚持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林区公共设施和森林资源安全。坚持预防为主,完善森林火灾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密切配合,快速反应。建立健全火情报告制度,实现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军地联动,确保应急处置工作快速有效,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

1.5 森林火灾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 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 人以下的; .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泗县森防指(县森防指),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县委常委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副县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公安局、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相关负责人任副总指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

(二)组织、协调森林火灾及其他需要县森防指响应处置的火灾扑救工作;

(三)监督检查各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安排部署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指导有关森林火灾的调查评估处理和挂牌督办工作;

(五)完成省委、省政府及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防灭火工作。

2.2 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县森防指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体育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气象局、供电公司、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融媒体中心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参加。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森林防灭火政策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指导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

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审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市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内的市级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项目;参与重要应急物资的协调保障;参与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根据县森防指动用指令,负责县级生活类救灾物资调出供应。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森林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在校师生及时开展应急避险工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森林火灾扑救中的应急通信,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应急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研究部署全县公安机关森林防灭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查处森林领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火灾风险防范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县级森林防灭火经费预算;负责按程序下达森林防灭火补助资金,并监督使用。督促各地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落实物资储备经费、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扑救工作所需的资金。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运力,保障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指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经县政府批准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做好农事用火管理等森林防灭火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落实旅游景区内森林火灾防控措施。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受伤人员救治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及需要县森防指响应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组织编制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实施有关工作;督促抓好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和指导森林火灾毗邻地区联防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县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负责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专业队伍建设、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森林公安开展森林防火有关工作;根据需要,可以按程序提请县森防指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全县及重点林区、重点时段的气象监测信息,发布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根据天气条件适时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所需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与森林防灭火部门联合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

县供电公司:加强林区电力线路的巡护和隐患排查,保障火场的应急供电;组织指导因高压电缆、输电线路引发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导民兵力量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组织民兵力量、协调驻泗部队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和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灭火技能训练、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防火宣传,协调、指导和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县森防指审定的森林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通过全县应急广播系统及时发布预警,提醒受火灾威胁人员做好防范、转移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县森防指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镇(开发区)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及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各级领导同志关于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和县森防指的工作要求;

(二)分析研判全县森林防火形势,开展森林防灭火政策和重要措施调查研究,协调解决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成员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提出县森防指年度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方案建议,综合汇总和通报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承办县森防指会议、文件起草、制度拟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四)研判发布森林火险信息和监测信息,组织实施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督查、约谈等工作,组织森林火灾调查评估处理和火灾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

(五)按照县森防指要求,做好预案启动及需要县森防指响应处置的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六)负责县森防指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联络工作;

(七)承办县森防指交办的其他事项。

2.4 专家库

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库或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

1)参与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工作;

2)对森林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出工作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开展森林防火知识的宣传教育,为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4)承担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工作机制

县森防指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县森防指全体会议由总指挥主持,县森防指专题会议由总指挥或受总指挥委托的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主持。县森防指办对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作出的重要决定等,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县森防指办负责跟踪督办落实。县森防指建立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机制,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落实。

2.6 扑火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镇(开发区)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共同的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火灾发生地政府可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明确现场指挥人员。参加扑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四个等级。

3.1.2 预警发布

县应急管理部门与林业、气象部门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3.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县、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情况。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县、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认真检查装备、物资落实情况,森林防灭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县、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森林防灭火队伍视情靠前驻防。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县、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红色预警响应启动和防火警示信息,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灭火经费的准备,森林防灭火队伍进入戒备状态,做好赴火场扑救的应急准备。

县森防指视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信息报告

发生森林火灾后,镇(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县森防指办公室,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镇(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报县委、县政府及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并根据火情及时向市森防指报告,主要有:

1)发生在省、市、县交界地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景区及其他重点林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持续燃烧6小时以上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分别由镇(开发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县、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及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并报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处置。

4.2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由低至高设定为III级、II级、I级三个响应等级。

4.2.1 III级响应

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且火场持续延烧半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时,镇(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 III级响应,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情况,组织人员赶赴火场,掌握火情动态,拟订扑救方案,根据火情,就近调动有关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参加扑救。

4.2.2 II级响应

县森防指启动III级响应后,1小时内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时,或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县森防指启动II级响应,要立即组建前线指挥部,调动全县所有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参加扑救,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扑救。

4.2.3 I级响应

县森防指启动II级响应后,2小时内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时,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森林火灾时,县森防指启动I级响应,调动全县可动员的所有扑火力量,全力组织扑救,并在上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处置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镇(开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火灾影响及工作需要,应组织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森林防灭火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期阶段。扑救森林火灾由事发地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设立现场指挥部。如火情趋重,现场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必要时,组织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现场指挥员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2)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聚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3)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专家或医疗救治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指导或实施现场救治。

4)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森林防灭火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6)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 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7)案件查处

事发地公安机关及时开展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8)发布信息

负责组织防灭火应对工作的事发地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网站、官方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情况和应对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9)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现场指挥部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10)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镇(开发区)应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并抄报县森防指。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森林防灭火队伍为主,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协助扑救工作。

县、镇两级政府是推进森林防灭火队伍建设的主体,应坚持统筹规划、按需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森林防灭火队伍正规化建设。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镇(开发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兼职森林防灭火队伍。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县森防指备案。

6.2 交通运输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地面交通为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紧急运输工作。

6.3 通信保障

县、镇两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通信网络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相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通信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固定电话、手机、卫星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6.4 物资保障

县、镇两级政府根据辖区的森林防灭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确保森林防灭火储备物资充足,满足森林防扑火实战需要,扑火物资的储备、补充、更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5 资金保障

县、镇两级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稳定投入、特别年份追加投入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