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子项 | 最小单元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特种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批准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审核,不属于许可范畴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书面告知(通过邮寄方式)当事人;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并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4、送达责任: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确保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许可的; 3、擅自变更审批程序、条件的; 4、未未按法定程序办理的; 5、未按承诺时限的办理的; 6、在审批和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影响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