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发文日期: 2022-02-22 16:47:25 生成日期: 2022-02-22 16:47:2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特种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批准
词:

特种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批准

文章来源:泗县城市管理局(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02-22 16:47 责任编辑:吴馨
项目名称 子项 最小单元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特种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提交材料依法审核,不属于许可范畴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条件的,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书面告知(通过邮寄方式)当事人;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并发《不予许可通知书》)。
    4、送达责任: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确保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许可的;
    3、擅自变更审批程序、条件的;
    4、未未按法定程序办理的;
    5、未按承诺时限的办理的;
    6、在审批和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影响的;
    7、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