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点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贫困人口)不设医疗救助起付线;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设置医疗救助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医疗救助比例、标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救助标准
1、对于不是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合规自负费用的90%比例救助,不设救助封顶线。
2、对于不是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低保对象普通病患者按合规住院(门诊)自负费用75%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人年,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按合规住院(门诊)自负费用8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15000元/人年;
3、对于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救助起付线为20000元,非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救助起付线为3000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人年。
4、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大病患者门诊医疗合规费用,当年可累加计算,年中或年终通过一站式定点医院按相应住院比例进行结算,原则上不跨年救助。
5、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的费用定额×20%)执行。
(二)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诊治的救助标准
1、对于不是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普通病患者按合规自负费用的80%比例救助,救助封顶线3000元/人年,重特大疾病按照合规住院(门诊)自负费用85%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人年;
2、对于不是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的的低保对象普通病患者按合规住院(门诊)自负费用7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3000元/人年,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按合规住院(门诊)自负费用75%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人年。
3、对于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救助起付线为20000元,非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救助起付线为3000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照70%的救助比例予以救助,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人年。
(三)建档立卡贫困对象救助标准
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比例及资金结算方式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的规定实施,即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水平按年度住院合规医疗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对于其它门诊等不享受民政救助的贫困人口,属于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可以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具体救助比例和标准按照本实施办法中救助标准的(一)(二)两项之规定执行。
(四)对经上述各种保险补偿(含保底补偿)或医疗救助后,剩余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的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需求和县区医疗救助基金筹集等情况酌情予以再次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