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立健全进出水在线监测系统的安全运行制度,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2. 接受各类关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的热线电话反映,并进行记录处理,制止各类有损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
3.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或者部分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4. 在出现进水水质和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者发生影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情况时,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5.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