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 |
行政强制 |
强制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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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令17号,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
143 |
行政强制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临时控制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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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四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144 |
行政强制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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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
145 |
行政强制 |
强制处理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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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公布,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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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
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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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安徽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经2003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24日修改。)第九条:当事人未在征收决定单位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