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办事指南
发文日期: 2023-07-03 14:54:06 生成日期: 2023-07-03 14:54:06
生效时间: 有效 废止时间: 暂无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20211028
名  称: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词: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3-07-03 14:54 责任编辑:姜盈盈

    一、办理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

《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国卫基层发〔2020〕9号)

    二、 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名称、地点、服务时间

    服务机构名称地点:全县各卫生院及所辖村卫生室

  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以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四、服务内容

(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

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地区,逐步为服务对象制作发放居民健康卡,替代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作为电子健康档案进行身份识别和调阅更新的凭证。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

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按照标准规范上传区域人口健康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健康档案数据的规范上报。

4.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数据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

(二)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

1.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复诊时,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

4.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三)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和保存

1.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缘由包括死亡、迁出、失访等,均需记录日期。对于迁出辖区的还要记录迁往地点的基本情况、档案交接记录等。

2.纸质健康档案应逐步过渡到电子健康档案,纸质和电子健康档案,由健康档案管理单位(即居民死亡或失访前管理其健康档案的单位)参照现有规定中的病历的保存年限、方式负责保存。

五、服务流程

见附件(城乡居民健康档案服务流程)

六、服务时限

当年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泗县卫生健康委员会:0557-7012500 

九、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网上投诉渠道

投诉举报电话:0557-7099679  

附件:城乡居民健康档案服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