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通知 内容分类: 违法建设
发文日期: 2022-11-30 08:40:35 生成日期: 2022-11-30 08:40:3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泗自然资规罚字[2022]第1-05号
名  称: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05
词: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05

文章来源: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2-11-30 08:40 责任编辑:赵万春


                       

被处罚单位:泗县怡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MXGNY9E                    营业场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新集学校中学北1000米104国道东侧

案由: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违法事实

该公司用地范围内已建成四栋二层框架结构和一栋砖混结构建筑,建筑面积分别为:2446.87平方米、2557.34平方米、2507.59平方米、1314.60平方米及980.51平方米,五栋建筑面积共计9806.91平方米。上述建筑该公司不能提供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属于未批先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公司的违法建设行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结合你公司提供的《工程承包协议书800万协议价款,依法处以上述五栋建筑物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即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对你公司处以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公司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泗县支行缴纳罚款

账号名称: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银行账号:3400172710805910101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本金。

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系人: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大队

 话:0557—7020550

 址:泗县汴河大道110号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本决定书一式(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