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六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省市县乡四级事权划分指导意见具体划分细则的通知》(皖食药监人秘〔2015〕562号)。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四、申请条件
1、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符合《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7、新建、改扩建学校食堂的图纸设计应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事前审查。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依据/规定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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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复印件 |
电子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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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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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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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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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六、服务流程
1、窗口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2、审查(现场核查人员)
3、决定
4、办结(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送达(窗口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结果要素)
七、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 (工作日) |
是否 即办件 |
现场次数 |
是否可 网上审核 |
是否可 网上办件 |
其他说明 |
1(承诺时限不含现场核查时间) |
否 |
0 |
是 |
是 |
可以全程网上办理 |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地 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大厅一楼市场监督管理综合窗口
网 址:http://sz.ahzwfw.gov.cn/
十、 监督投诉电话:0557-7013963 735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