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罚决字〔2023〕第01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宿州市环保工程学校(泗县职业教育中心) 负责人:邵**
单位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虹乡路001号
电话:139********
经查你(单位)在学校院内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2、 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图 现场执法照片
3、 /
本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 ;
2、 ;
3、 ;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泗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泗县 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2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