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申请保障
发文日期: 2024-04-21 09:20:32 生成日期: 2024-04-21 09: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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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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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事指南

文章来源:泗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4-21 09:20 责任编辑:许轶

申请保障办事指南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1.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新就业无房职工;

3.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4.政府规定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区户籍,并在当地实际居住;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条件。

1.参加工作未满5年;

2.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城区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1.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城区单位或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2.连续交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材料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书、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收入及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4.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5.其他证明(房屋租赁协议、低保、残疾、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审批表;

2.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学历及婚姻状况证明;

3.录、聘用手续,劳动(聘用)合同;

4.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5.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6.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7.其他必要材料。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3.录、聘用手续,劳动(聘用)合同;

4.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存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5.申请人书面诚信承诺书;

6.申请人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授权书;

7.其他必要证明。

四、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采用不同的保障方式。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泗城镇、街道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县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人所在单位应根据出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政策,做好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的申请初审工作,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县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受理、审核,并协助做好收入和住房条件证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以及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协议的签订等工作。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是多少

(一)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每月按照人均14平方米、7元/平方米标准发放,其中低保家庭租赁补贴每月按照人均14平方米、9元/平方米标准发放。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租赁补贴每月按照人均14平方米、7元/平方米标准发放,其累计申请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每月按照人均14平方米、7元/平方米标准发放,其收入应符合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且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备案证明。

 六、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一)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下),公租房住房租金标准为4元/平方米/月。

(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倍以下),公租房住房租金标准为2元/平方米(其中低保家庭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公租房租金标准为:“自公租房协议签订之日起,享受两年4元/平方米/月的保障标准,超过五年保障期限按市场价收取”。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住房租金标准为4元/平方米/月

七、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和家庭人口认定

以自然家庭为一个申报户,即夫妻双方、未婚子女。因求学、入伍等原因,将户口临时迁出的子女,可计入申请家庭人口。

八、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收入认定?

(一)工资、薪金、住房公积金所得;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其它所得。

九、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认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有私有房屋;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房屋租金明显低于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房屋;

    3.申请家庭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的住房;

4.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屋;

5.有依房屋买卖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二)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认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房,据实测定建筑面积;

2.自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出售、转让的自用住房按原住房面积认定(协议离婚涉及房产的按协议约定认定住房面积);

3.改变住房用途的,仍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4.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当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5.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和实行货币化补偿被拆迁房屋,按拆迁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十、哪些情况要退回公租房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不符合承租条件的;

(二)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五)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结构的;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违规使用公租房的,有哪些处罚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

按保障对象不同分为两类:一是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

街道办事处(社区)或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镇(乡)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部门联合审核制度,会同民政部门,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对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确定租金标准和补贴档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住房和收入状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是新就业的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向县房管中心申请。 在初审、审核、登记过程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初审、审核、登记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审核、登记单位申请复核。初审、审核、登记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三、受理地点:各社区为民服务中心、泗县不动产交易大厅二楼(房管中心)窗口;

十四、 咨询电话:0557-7021695

  监督电话:0557-7022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