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事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泗水罚决字〔2023〕第0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李*平 男 身份证号:342251962********
住所地:山头镇找沟村
电话:139********
经查你(单位): 在泗县山头镇蔡圩村小高庄老龙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南岸滩地)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水事违法案件调查笔录
2、 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图 现场执法照片
3、 /
本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
2、 / ;
3、 / ;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泗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上述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印章)
2023年4月17日
备注:当事人被处以罚款的,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泗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地址:泗县经济开发区朝阳路104号,开户行:泗县中国银行,账号:182716535661。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