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发文日期: 2024-01-19 17:40:07 生成日期: 2024-01-19 17:40:07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法定依据
词: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法定依据

文章来源:泗县城市管理局(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19 17:40 责任编辑:吴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四十八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行政法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