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年度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参照宿州市应急管理局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服务对象:启动救灾响应后,“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服务内容:过渡期生活救助。
服务标准: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按照每人每天补助10元以上、救助期限3个月进行测算,县级统筹考虑需救助人数、资金总量,合理制定救助标准。
支出责任:省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救灾,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按标准安排资金。其他自然灾害救灾,由市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