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以下
简称工作人员)。
第二条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个被上门办事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或本
人来访所接触询问到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一)办事人到本部门(单位)办理事宜,在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二)首问责任人要了解对方基本情况和要求,将反映的事情,来访、来电人的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登记,区别情况进行处理。(三)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符合规定能够当即办理的,立即
进行协调、办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
应向其解释清楚,并主动帮助其联系有关责任人员或者由本部门(单位)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办理,相关责任人员或者被指定
人员即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第四条首问负责制要求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业务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个环节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
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五条对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办事人解决问
题的工作人员,各级领导应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二、一次性告知制
第一条一次性告知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向有关单位咨询或办理有关事项时,负责接待、办理责任的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有
关文件、证件以及其所申办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程序。
第二条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机关各部门的有关职责,熟练掌握与所在职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工作技
能,完全胜任本职工作。
第三条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牢记“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接待申请人,耐心解答办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切实了解申请人的办事意图,积极
提供各项服务。
第四条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申请各类不动产登记的,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接待人员或者审查人员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五条对于不属于接待、办理责任人职责范围和本单位
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承办人应按首问负责制度处理。
第六条负有一次性告知义务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刁难申请人;
(二)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七条负有接待、办理责任人员应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两次以上往返,被有效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惩戒、政纪处分,并追究承办人
员和有关领导责任。
三、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申请人到登记中心办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当在承诺期
限内办结申请人提出的有关事务。可以提前办理的要争取提
前办理。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窗口及其工作人员须认真对待和办理限时办结的各项服
务事项。
第三条对行政服务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第四条为促使限时办结制的执行,登记中心要将各类服务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
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告诚、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
予当年考核不称职或纪律处分。
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一次性告知单
(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序号 |
需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可窗口提供 现场填写 |
法人申请需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 |
2 |
能网上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供身份证明。不能获取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
不能网上获取身份 信息的核对原件收 取委托书原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一份 |
|
4 |
变更材料 |
共享获得 |
|
5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共享获得 |
|
6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提交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核对原件 |
|
1、登记业务办理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企业即办即结。2、登记业务收费标准:免费;
3、收费标准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一次性告知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序号 |
需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可窗口提供 现场填写 |
法人申请需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 |
2 |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核对原件 |
|
3 |
能网上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供身份证明。不 能获取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 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
不能网上获取身 份信息的核对原 件收取委托书原 件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一份 |
|
5 |
变更材料 |
共享获得 |
|
6 |
房地产平面图、宗地图 |
可窗口提供 |
|
1、登记业务办理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企业即办即结。2、登记业务收费标准:免费;
3、收费标准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质收
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一次性告知单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序号 |
需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可窗口提供现场填写 |
法人申请需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 |
2 |
变更后的房地产平面图、宗地图 |
共享获得 |
|
3 |
能网上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供身份证明。不能获取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
不能网上获取身 份信息的核对原 件收取委托书原 件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一份 |
|
5 |
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
共享获得 |
|
1、登记业务办理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企业即办即结。2、登记业务收费标准:免费;
3、收费标准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一次性告知单
(买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序号 |
需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可窗口提供现场填写 |
法人申请需在 指定位置加盖公章 |
2 |
能网上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供身份证明。不能获取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
不能网上获取 身份信息的核 对原件收取委 托书原件 |
|
3 |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及土地 证) |
原件一份 |
|
4 |
税收缴纳情况证明单、契税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等 |
共享获得 |
|
5 |
不动产转让协议、转移合同 |
可窗口提供现场填写 |
|
1、登记业务办理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企业即办即结。
2、登记业务收费标准:登记费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免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类(不含金融类)}
3、收费标准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小微企业等不动产登记收费事项的公告》。
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一次性告知单
(继承、受遗赠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序号 |
需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可窗口提供 现场填写 |
法人申请需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 |
2 |
能网上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供身份证明。不 能获取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 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
不能网上获取身 份信息的核对原 件收取委托书原 件 |
|
3 |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及土地 证) |
原件一份 |
|
4 |
经公证的材料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或其他相关继承材料 |
共享获得,非公证 的需提供原件一 份 |
|
5 |
税收缴纳情况证明单契税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
共享获得 |
|
1、登记业务办理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2、登记业务收费标准:登记费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
3、收费标准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一次性告知单
(法人或其他组织改制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序号 |
需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可窗口提供 现场填写 |
法人申请需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 |
2 |
能网上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供身份证明。不 能获取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 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
不能网上获取身 份信息的核对原 件收取委托书原 件 |
|
3 |
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及土地 证) |
原件一份 |
|
4 |
能够证明不动产权因改制、合并(兼并)、分立而发生转移的材料 |
原件一份 |
|
5 |
完税或减免税证明 |
共享获得 |
|
1、登记业务办理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即办即结;
2、登记业务收费标准:登记费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免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类(不含金融类)}
3、收费标准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小微企业等不动产登记收费事项的公告》。
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一次性告知单
(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序号 |
需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窗口提供 现场填写 |
法人申请需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 |
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原件一份 |
|
3 |
能网上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供身份证明。不 能获取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 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
不能网上获取身份信息的核对原件收取委托书原件 |
|
4 |
依法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
共享获得 |
|
5 |
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 |
共享获得 |
|
1、登记业务办理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企业即办即结。
2、登记业务收费标准:登记费每宗550元{免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类(不含金融类)};税款以税务部门征收为准;
3、收费标准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小微企业等不动产登记收费事项的公告》。
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一次性告知单
(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序号 |
需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l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可窗口提供 现场填写 |
法人申请需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 |
2 |
2008年7月1日前的,提交《征地补偿安置 协议》;2008年7月1日后的,提交《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
原件一份 |
|
3 |
能网上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供身份证明。不 能获取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 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
不能网上获取身 份信息的核对原 件收取委托书原 件 |
|
4 |
有偿划拨的,划拨价款缴纳凭证 |
核对原件 |
|
1、登记业务办理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即办即结。
2、登记业务收费标准:登记费为每宗550元{免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类(不含金融类)};税款以税务部门征收为准;
3、收费标准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小微企业等不动产登记收费事项的公告》。
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一次性告知单
(灭失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序号 |
需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可窗口提供 现场填写 |
法人申请需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 |
2 |
能网上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供身份证明。不 能获取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 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
不能网上获取身 份信息的核对原 件收取委托书原 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一份 |
|
4 |
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材料 |
原件一份 |
|
1、登记业务办理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即时办结;
2、登记业务收费标准:免费;
3、收费标准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一次性告知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序号 |
需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可窗口提供 现场填写 |
法人申请需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 |
2 |
能网上获取身份信息,无需提供身份证明。不 能获取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 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
不能网上获取身 份信息的核对原 件收取委托书原 件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一份 |
|
4 |
建设工程规划材料 |
共享获得 |
|
5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 |
共享获得 |
|
6 |
房产分户平面图、宗地图、房地产测绘报告等 |
共享获得 |
|
1、登记业务办理时限: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企业即办即结。
2、登记业务收费标准:登记费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免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类(不含金融类)}
3、收费标准参考《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宿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小微企业等不动产登记收费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