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主要违法事实 | 立案依据 | 行政处罚依据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内容 | 备注 |
1 | 泗自然资规监(2023)18号 | 非法占用土地建粮食收储大棚 | 高成道 | 2012-2016年期间非法占用土地建铁皮大棚、2023年4月非法占用土地硬化水泥地面、扩建钢构大棚 | ( 1 ) 有明确的行为人; (2) 有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 ( 3 ) 依照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 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 5 ) 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256号令发布)第四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4项第3子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 |
1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账号:12225001040000306,收款人:泗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23日 |
1、责令高成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04.00平方米; 2、没收高成道2012-2016年期间在非法占用的668.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572.00平方米; 3、限高成道30日内自行拆除2023年4月在非法占用的336.00平方米土地上硬化的水泥地面、扩建的钢构大棚; 4、对高成道2012-2016年期间占用的668.00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对其2023年4月占用的187.00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对其2023年4月占用的149.00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的罚款;以上罚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贰拾肆万零捌佰元整(¥2408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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