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主要违法事实 | 立案依据 | 行政处罚依据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内容 | 备注 |
1 | 泗自然资规监(2023)17号 | 非法占地 | 张猛、安徽省飞洋游乐场有限公司 | 在泗县大路口镇龙湖村陈桥组路东头1号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 1 ) 有明确的行为人; (2) 有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 ( 3 ) 依照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4) 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 ( 5 ) 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256号令发布)第四十二条、《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第4项第1子项、第3子项 | 1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账号:12225001040000306,收款人:泗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27日 |
1、责令张猛、安徽省飞洋游乐场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5320.00平方米; 2、没收张猛、安徽省飞洋游乐场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5320.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其占用的3415平方米采矿用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对其占用的1905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1.5元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为人民币肆万玖仟肆佰玖拾伍元整(¥4949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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