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泗县2024年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摇号的通告
为更好地解决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根据《泗县公共租赁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泗县2024年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摇号通告如下:
一、分配房源
古汴湾二期6号楼、东城丽苑、东城康居、惠民苑、虹乡家园、和谐家园和北苑家园等7个小区部分房源。具体房源套数、小区坐落、装修情况、面积范围、租金及物业费标准等情况详见附件。
二、配租范围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对象为2023年第三批公示取得保障资格且未实物配租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租赁补贴转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配租:(1)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保障对象;(2)自动放弃配租、退房、被清退未满2年的家庭;(3)个人或工作单位被记入诚信档案,在限制申请期间的家庭;(4)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障对象。
三、分配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此次分配邀请县纪委监委派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纪检组参加,全程录像,确保分配阳光透明。
2、方便保障家庭工作生活原则。此次分配将按保障家庭意向登记情况,将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分成四个片区,东关片区包括东城丽苑、惠民苑和东城康居三个小区;城中片区包括虹乡家园、和谐家园两个小区;北关片区为北苑家园小区,西关片区为古汴湾二期。每个片区设置一个摇号场次。
3、照顾特殊家庭原则。保障家庭中有70周岁以上老人、重大疾病或残疾人员的家庭,在相应组别中优先分配楼梯房的低层区房源或电梯房。
4、照顾多数人原则。参与本次摇号的范围是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口2人及以上的、新就业无房职工中的已婚家庭以及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已婚家庭。1人家庭不予实物配租,可申请租赁补贴保障。
四、摇号方式:分片区分批次电脑摇号分配
1、分四个片区,每个片区设置一个摇号场次,每个场次分为特殊组和普通组2个批次(古汴湾二期电梯房不分批次),将家庭成员有年龄70周岁以上、重大疾病或残疾的保障家庭列为特殊组,特殊组参与相应场次低层区房源摇号。其他为普通组。
2、对意向登记不参与此次摇号配租的,视为放弃一次实物配租机会,将继续轮候。连续2次无故放弃摇号配租,又不愿改变配租意向片区的,两年内不得参与摇号配租。对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经此次摇号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将自动进入轮候。
3、保障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到现场而委托他人摇号的,应出具经社区或所在单位证明的书面委托书;未按时到场又未委托他人的,视为放弃本次摇号资格。
4、经摇号分配具体房源后,在30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自动放弃;自动放弃配租或退房的家庭,两年内不得申请公共保障房实物配租。
五、意向登记受理时间
2024年1月16日--1月19日,逾期不再受理。
六、意向登记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申请人身份证到泗县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提出配租申请,现场填写并提交《泗县2024年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意向申请表》。
七、摇号时间
计划于2024年1月下旬由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公开摇号分配(具体时间和地点将提前短信通知)。
特别提醒:取得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由于个人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自动放弃;自动放弃配租或退房的家庭,两年内不得申请公共保障房实物配租。
县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咨询电话:7021695。
泗县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1月15日
附件:
泗县2024年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房源明细表
单位:套、元/平方米·月、平方米
序号 |
小区 |
总套数 |
楼层 |
装修标准及电梯 |
面积范围 |
物业费标准 |
坐 落 |
租金 |
1 |
古汴湾二期6号楼 |
5 |
1-12层 |
已装修(瓷砖地面、橱柜等)、有电梯、燃气。 |
65-67 |
1.1 |
汴河大道西段南侧,西苑新村小区北侧。 |
低保家庭:1元; 城市中低收入家庭2元; 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4元。 |
2 |
东城丽苑 |
7 |
5、6层 |
已装修(瓷砖地面、橱柜等) |
60 |
0.5 |
桃源路南侧,蟠龙山路西侧 |
|
3 |
东城康居 |
13 |
1-6层 |
简装(水泥地面) |
60、80 |
桃源路南侧,当涂路西侧 |
||
4 |
惠民苑 |
5 |
3-6层 |
简装(水泥地面) |
50 |
桃源路南侧,当涂路西侧 |
||
5 |
虹乡家园 |
4 |
4-6层 |
简装(水泥地面) |
60 |
石龙湖路南侧,朱山路东侧 |
||
6 |
和谐家园 |
7 |
2-6层 |
简装(水泥地面) |
50 |
北二环南侧,虹乡路西侧 |
||
7 |
北苑家园 |
3 |
3-6层 |
简装(水泥地面) |
50 |
民兴路南段西侧 |
说明:低层区为楼梯房1-3层,高层区为楼梯房4-6层,电梯房不区分楼层。物业费标准最终以物业管理单位实收的为准,但不高于上述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