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主要违法事实 |
立案依据 |
行政处罚依据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内容 |
备注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
泗县友缘木业有限公司 |
2019年出租厂房用于商业经营,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
( 1 ) 有明确的行为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256号令发布)第四十三条 |
1行政诉讼;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账号:12225001040000306,收款人:泗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责令泗县友缘木业有限公司交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2393.0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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