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四级及以上残疾人员和重大疾病救助对象;
(三)烈士遗属、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
(四)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家庭;
(五)城区范围内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科技技术人才;
(六)符合规定的其他保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