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
主要违法 |
立案依据 |
行政处罚依据 |
救济渠道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行政处罚内容 |
1 |
泗自然资规监罚〔2024〕9号 |
石志梅占地建设楼房、水泥硬化地面及钢构棚 |
石志梅 |
石志梅超出批准数量在泗县泗城镇四里桥社区104国道西侧花园路南侧占用土地建设楼房、水泥硬化地面及钢构棚等。 |
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追究法律责任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第256号令发布)第四十二条 |
1行政诉讼;2行政复议 |
一个月内主动履行 |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4年7月9日 |
1.责令石志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03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