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某美发店经营过期化妆品案
当事人经营“怡美姿染发膏(金黄)2号剂”1瓶,净含量900g,产品批号:A0921G09,限定使用期限:20240108,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792,检查时该产品已超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构成了经营过期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怡美姿染发膏(金黄)2号剂”1瓶(批号:A0921G09),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