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泗自然资规执罚〔2024〕14号
用地(单位/个人):孙继辉
身份证号码:
住址:五河县城关镇环城北路沱湖小区12栋5号
经查,2012年,孙继辉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占用泗县南柳路与朝阳路交叉口西50米处3435平方米土地建设楼房及水泥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3.询问笔录3份;4.违法用地现场照片4张;5.土地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测量图件各1份;6.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意见各1张;7.《泗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图及审查意见各1份;8.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 2024年12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依据《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该违法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安徽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皖国土资(2014)192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占用土地建设楼房做出如下处理:
1.责令孙继辉退还非法占用的3435平方米土地。
2.对孙继辉非法占用的3435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305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期限一个月。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缴款账户名称:泗县非税收入管理服务中心
账号: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 话: 0557--7013970
地 址: 泗县开发区汴河大道东段北侧
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