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泗县城乡
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泗县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泗县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求,切实减轻群众殡葬支出负担,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2〕125号)《宿州市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实施办法》(宿政办发〔2014〕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救助坚持以人为本,提倡丧事活动节俭化、文明化、生态化,保障城乡困难家庭最基本的殡葬需求。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工作。县财政、物价、计生、公安、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在办理丧事活动中产生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给予免除,对政府鼓励的项目给予补助,免除与补助的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六条 具有泗县户籍且在泗县死亡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一)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居住在社会福利中心或福利院的城市“三无”人员;
(五)驻泗县部队辖区内因故死亡现役军人;
(六)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各类优抚对象。
(七)烈士、因公牺牲、因公殉职人员。
(八)残疾等级三级以上(含三级)、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年满70周岁)的残疾人。
(九)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成员。
第七条 免除费用的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包括:
(一)遗体接运(使用普通接尸车辆接运遗体);
(二)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存放期限3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
(四)骨灰寄存(存放期限1年以内);
(五)100元以内普通骨灰盒。
第八条 城市“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城市居民)、农村五保对象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免费安葬。
第九条 积极鼓励与倡导不保留骨灰与节地葬式。在公墓内选择节地葬方式(花坛葬、树葬、草坪葬、环保葬等)的,给予费用补助;建有骨灰寄存楼(或骨灰堂)的,殡葬服务机构应为城市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成员提供价格优惠的格位或免费格位。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死亡后,其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由其经办人(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凭死亡证明分别向殡仪馆和公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泗县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理火化事项时,向殡仪馆提交以下材料:
1.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2.医院、公安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死者的有效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死者为集体户口的,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2份;
4.死者属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的,需提供《低保证》、《五保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贫困户的需提供贫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属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乡镇(园区)证明,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残疾人提供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属一户多残的,提供本户2个以上二代残疾人证);
6.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成员死亡后,其亲属持有县计生部门特殊困难家庭证明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出具申请,县计生委出具证明,到殡仪馆办理相关手续。
(二)办理进入公墓安葬(含树葬、草坪葬、壁葬等节地葬法)时,向公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死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2.死者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
3.死者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对象,其产生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与补助项目费用,由殡葬服务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直接予以免除。丧户选择非补助项目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免费项目和补助项目的费用,由县财政据实承担。
第十三条 财政承担费用实行季度结算,各殡葬服务机构应在下一个季度开始的首月10日前进行上一季度费用减免与补助费用申报,分别填写《泗县城乡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清册》、《泗县节地葬式惠民费用结算清册》各2份,并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经县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复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县财政给予各殡葬服务机构的费用,全额用于殡葬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各殡葬服务机构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资金管理力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服务;对惠民殡葬项目进行公示,并与选择性项目严格区分。
第十五条 民政和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查核实免除与补助费用,建立督查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殡葬服务机构虚报申领减免、补助费用的,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退,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