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招生政策
发文日期: 2025-06-27 10:23:55 生成日期: 2025-06-27 10:23:55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泗县人民政府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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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5年全县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泗县教育体育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6-27 10:23 责任编辑:吴妹聪

关于印发《2025年全县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中学、中心学校:

现将《2025年全县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25年全县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泗县教育体育局

2025627


附件:

2025年全县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56号)和《宿州市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宿教体基〔20251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优化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招生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依法保障全县适龄儿童、青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

1.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下同)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不得通过文化课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学生,不得收取学生个人简历或视频音频等个人展示材料,不得以学科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培训证明等作为录取依据。严禁以校园开放日等名义进行违规招生宣传或考察学生、家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2.合理划定招生范围。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划片、就近入学的要求,按照县教体局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乡镇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由县教体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县域内确定招生范围。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通过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或认定的系统实施电脑摇号,邀请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学校不得自行选择性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由县教体局安排在原学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民办一贯制学校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直升人数未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的,一律按上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求执行。

3.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并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通过大数据查询或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要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居住证、房产、疫苗接种、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各校要积极使用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努力实现入学登记服务系统全覆盖。全县中小学入学报名工作须通过皖事通上的安徽省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统一入口开展。

4.依法保障入学权利。各校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确需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校要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发挥联控联保工作机制作用,切实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截至2025831日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截至20251231日须年满6周岁,对于放宽年龄招收的,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县教体局将认真排查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社会培训机构等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严禁以各类名义收取选班费等。

(二)全面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1.统筹确定招生规模和计划。各校要落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目标,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办学标准,综合考虑本地生源情况,科学申报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统一下达。稳妥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规模。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

2.合理确定招生范围。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地处县域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公办普通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辖区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

3.保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得单独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到校指标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且就读满三年并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指标分配向乡村初中和薄弱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落实属地招生要求,不得跨区域分配指标,防止跨区域掐尖招生。现役军人和安置期内转业军人子女中途转学的享受转入初中省示范高中定向分配指标资格。

4.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掐尖招生;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招生名额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招生录取名单须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由招生学校具体负责解释。

5.从严控制政策加分。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烈士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面统筹特殊类型和群体招生

1.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各校要严格落实《关于开展2025年宿州市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通知》(宿教体基〔20259号)有关要求,严格管控特定类型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双语班等名义招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选择部分具有特色办学基础的普通高中学校,加大足球等特色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明确学校特色方向、招生数量和相应的招生办法,严格控制招生比例,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进行招生。普通高中举办的体育、艺术和小语种类型可在全市范围内招生,其他类型在规定的属地范围内招生。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要严格控制规模,健全科学公开公正的选拔机制,加强跟踪研究和阶段性评估。严格规范公办普通高中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班等招生行为,纳入招生统一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录取分数应达到同批次学校录取要求,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本校或同层次学校普通班级。2025年全市普通高中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实施方案另行通知。

2.保障特殊群体教育。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切实落实一人一案,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要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要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及其时限要求,为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提供义务教育公办学位。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落实随迁子女考试招生政策,在流入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考试招生政策;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录取的,享受与户籍所在地就读考生同等政策待遇,具体录取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生考试报名服务工作。

3.落实教育优待政策。按照《宿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有关工作的通知》《宿州市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子女入学工作意见》等文件要求,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做好烈士子女、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招商引资企业高管人员子女等各类优抚对象入学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工作责任。各校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秩序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工作,要一校一策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建立健全预警机制,早谋划、早部署,履行主体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实行均衡编班,严格按相关文件和操作程序招生。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和申诉受理机制,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十项禁令。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县教体局将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方案等材料的监管;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选择。要充分发挥信息化作用,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便于监督。要密切关注违规招生行为,及时发现、迅速处置。继续发挥学籍系统辅助规范招生的作用,实时监测,定期开展网上巡检。县教体局将继续把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将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进校摸排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三)严惩违规行为。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要予以约谈,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是省级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普通高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法依规处理,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含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咨询方式、录取结果,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政策内容。各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召开家长会等形式,传达好年度招生录取政策、志愿填报要求及具体时间安排,让学生和家长充分了解义务教育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方面的政策信息。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家喻户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