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泗)文综罚字〔2023〕07号
当事人:泗县心享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341324**********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34**********
法定代表人:陈*
住所(住址等):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3年7月5日泗县文化和旅游局接到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泗检检建受〔2023〕39号),其内容为泗县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泗县心享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存在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情形,后经调查,发现在2023年4月6日晚至7日凌晨,泗县心享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中未核对上网者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形下,违规接纳范**(16周岁)、周**(15周岁)、刘**(15周岁)等三名未成年人进入其经营场所并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
2023年7月6日,泗县文化和旅游局对此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4月6日晚至7日凌晨,泗县心享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共允许3名未成年人进入其场所。2023年8月15日,泗县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第一次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其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泗检检建受〔2023〕39号)1份,附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1份;讯问笔录复印件4份,证明案件来源;
2、泗县心享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编号(泗)文综检字〔2023〕07号《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陈*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通过以上调查和取得的证据,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
(处罚理由和依据)泗县心享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泗)文综罚告字〔2023〕07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份,告知其拟做出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进行陈述和申辩。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并处罚款陆仟元整(¥6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机关开具的《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银行或以其他方式(微信、支付宝等)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泗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8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皖公网安备 341324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