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泗县烟花爆竹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泗县大庄镇某烟花爆竹经营店超量储存烟花爆竹案
(一)案例简情:2026年2月17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泗县大庄镇某烟花爆竹经营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定储量为70箱/70千克,店内实际存放约83箱,超出核定储量约13箱。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经营店作出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法条链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案例二:泗县大杨镇某烟花爆竹经营点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案
(一)案例简情:2025年2月19日,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泗县大杨镇某烟花爆竹经营点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的经营地址为大杨镇某大街与某大道交口南50米西侧,经营者将店内烟花爆竹搬至大杨镇某大街与某大道交口处售卖,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以上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经营点作出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法条链接:《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皖公网安备 341324020001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