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泗县2020年第10批次(增减挂钩)城镇、集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一:位于屏山镇张乔村,东至:屏山镇张乔村耕地;西至:屏山镇张乔村耕地;南至:屏山镇张乔村耕地;北至:翠屏山庄安置区。
地块二:位于泗城镇大周村,东至:大周村耕地;西至:大周村耕地;南至:大周村耕地;北至:大周村耕地。
地块三:位于泗城镇大周村,东至:大周村耕地;西至:大周村耕地;南至:大周村耕地;北至:大周村耕地。
地块四:位于泗城镇大周村,东至:大周村耕地;西至:大周村耕地;南至:大周村耕地;北至:大周村耕地。
地块五:位于泗县经济开发区(泗城镇)曹苗社区(曹苗村),东至:曹苗社区居民点(拆迁区);西至:曹苗社区耕地;南至:曹苗社区居民点(拆迁区)、曹苗社区耕地;北至:曹苗社区耕地。
地块六:位于泗县经济开发区(泗城镇)曹苗社区(曹苗村),东至:古汴河;西至:曹苗社区居民点(拆迁区)、曹苗社区耕地;南至:古汴河;北至:新濉河。
地块七:位于泗县经济开发区(泗城镇)曹苗社区(曹苗村),东至:曹苗社区居民点(拆迁区)、现状道路;西至:曹苗社区耕地;南至:曹苗社区居民点(拆迁区)、曹苗社区耕地;北至:曹苗社区耕地。
地块八:位于泗县经济开发区(泗城镇)东发社区(张何社区),东至:东发社区耕地;西至:东发社区居民点(拆迁区);南至:运河南苑小区;北至:东发社区耕地。
地块九:位于屏山镇涂山村,东至:涂山村耕地;西至:涂山村耕地、泗县秸秆电厂;南至:涂山村耕地;北至:现状道路。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征收目的
单位:公顷
地块名称 |
权属单位 |
总面积 |
其中农用地面积 |
其中耕地面积 |
其中建设用地面积 |
其中未利用地面积 |
征收目的(用途) |
地块一 |
屏山镇张桥村 |
4.0282 |
3.8019 |
3.1732 |
0.2263 |
0.0000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地块二 |
泗城镇大周村 |
0.3794 |
0.3794 |
0.3561 |
0.0000 |
0.0000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地块三 |
泗城镇大周村 |
0.3794 |
0.3794 |
0.3696 |
0.0000 |
0.0000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地块四 |
泗城镇大周村 |
0.3215 |
0.3215 |
0.3154 |
0.0000 |
0.0000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地块五 |
泗县经济开发区(泗城镇)曹苗社区(曹苗村) |
1.2753 |
1.2269 |
1.1717 |
0.0484 |
0.0000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地块六 |
泗县经济开发区(泗城镇)曹苗社区(曹苗村) |
5.9005 |
5.8700 |
5.6347 |
0.0305 |
0.0000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地块七 |
泗县经济开发区(泗城镇)曹苗社区(曹苗村) |
5.4019 |
5.3838 |
5.2434 |
0.0181 |
0.0000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地块八 |
泗县经济开发区(泗城镇)东发社区(张何社区) |
2.5795 |
2.5795 |
2.5058 |
0.0000 |
0.0000 |
住宅用地 |
地块九 |
屏山镇涂山村 |
1.1119 |
1.1119 |
1.0098 |
0.0000 |
0.0000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合计 |
21.3776 |
21.0543 |
19.7797 |
0.3233 |
0.0000 |
|
三、拟征收土地征地、拆迁初步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按下表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乡镇 |
地类 |
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
土地补偿费(元/亩) |
安置补助费(元/亩) |
合计补偿标准(元/亩) |
泗城镇、泗县经济开发区 |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
45800 |
16400 |
29400 |
45800 |
屏山镇 |
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
43800 |
14630 |
29170 |
43800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规定的标准上报审批。实际补偿费按批准征收后的标准执行。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泗政〔2008〕17号)的规定,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其他
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