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农房排查整治办〔2020〕2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
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及相关市,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求,为扎实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省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制定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农村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3.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5.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农村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方案
安徽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代)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精神,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职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的底线红线,压紧压实责任,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注重长效,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2020年底前,力争基本完成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的重点排查。2021年6月底前,在重点排查的基础上,力争基本完成对农村房屋的全面排查,并基本完成对存在安全隐患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的重点整治。用3年左右时间,力争基本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同时,建立健全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农村房屋设计建造和质量监管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摸底排查。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含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和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中要注重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不同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各地要科学组织排查,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排查任务,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面排查任务。
1.突出排查重点。对利用农村自建房开设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等经营性房屋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排查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
2.组织全面排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各地要根据地方实际,结合农村危房改造、汛情灾情农房排查等对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结构安全排查,重点排查墙体、梁柱、地基、屋面、楼板等。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农村困难家庭房屋排查,保障困难群众住房安全。
(二)安全评估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房屋结构安全评估或鉴定。各地可因地制宜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或部门工作组等多种方式,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或各地简易鉴定规则,及时开展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
在房屋组成部分危险程度鉴定基础上,对房屋整体危险程序进行鉴定,按下列等级划分:
1.A级:结构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承重构件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 B级: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个别承重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房屋主体结构安全。
3.C级:部分承重构件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4.D级: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三)分类集中整治。各市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安全隐患整治。
1.分类制定处置措施。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鉴定为C级、D级的,要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特别是擅自加层、未经许可改扩建、经评估或鉴定不能继续使用等,要及时责成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停止使用,限期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要指导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但长期空置不用的房屋,要采取划定危险区域、设立警示标识等安全防范措施。同时,隐患整治要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相结合,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条件的,纳入危房改造计划实施隐患整治。
2.抓好重点整治。各地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开展整治,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要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进行整治。县、乡、村三级建立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力争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重点整治任务。
(四)推动全面整治。各地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农房建设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部门责任。市县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任务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搭建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二)压实主体责任。市、县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等工作,组织乡、村做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三)加强技术指导。各地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要加强农房建设技术指导,编制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民选用。加强农村房屋设计、建筑工匠培训、施工队伍管理,提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四)推进信息共享。各地要充分运用好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发的农村房屋综合信息平台和排查整治手机APP,组织信息系统录入培训,将排查情况录入信息系统,确保排查过程真实,排查结果准确,填报信息完整。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对排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范围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要及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
(五)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要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农民群众开展安全隐患自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向村委会报告,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附件2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农村房屋
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为扎实做好农村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效减少小火亡人事故的发生,按照省住建厅总体方案要求,我厅结合实际情况,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底线、红线,压紧压实责任,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注重长效,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农村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消防安全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步骤
排查整治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一)摸底排查阶段(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重点排查,摸清场所底数。
(二)重点整治阶段(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对农村用作经营且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自建房的重点整治。
(三)健全管理制度阶段(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联合相关行业部门结合乡村房改、水改、电改、灶改、路改等工作,有计划地改造防火间距不足、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加快乡村电气线路、炉灶等用火用电安全改造升级,有效降低火灾风险。
三、工作任务及措施
(一)加强隐患治理,落实基层监管。推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管、有人问、有人干;联合公安派出所开展“城中村”、群租房、“三合一”场所、老旧小区安全检查,重点纠治违规住人、违规用火用电取暖、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问题,有效减少亡人火灾;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组织居民清理楼道、走廊、阳台等区域可燃杂物,安排人员夜间巡查,严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
(二)加强宣传发动,提升居民安全意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街道乡镇、居(村)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力量,针对居民自建房、沿街商铺、“多合一”场所,上门入户发放消防安全告知书,提示场所火灾风险和消防管理要求,做到风险自知、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要面向中小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外来务工人员等开展消防教育培训,教授火灾报警、灭火器使用、疏散逃生方法,解决“不知报警、不会自救、不懂逃生”的问题。
(三)加大“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地区火灾隐患治理力度。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推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网格力量开展日常巡查、联合检查。进一步强化老旧住宅、群租房、“三合一”场所消防监督管理,严格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要求房屋所有者和业主,从严落实群租房“四个一律”措施和电动车“三个决不能”要求,摸排发现10人以上的群租房,督促增设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切实担负起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责任,全力抓好农村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省应急厅将成立农村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防火处,承担日常工作。各地要逐级成立组织机构,加强指挥调度和工作协调,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分解任务,定期分析研判,逐级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细、取得实效。工作开展情况于每月10号、25号前分别报厅防火处。
(二)坚持精准施策。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每月组织研判农村房屋消防安全形势、提出对策措施,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函告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分类列出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各项任务措施照单履责、照单检查、照单督导、照单销账,形成工作闭环。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广泛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房屋消防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农民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
附件3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地质灾害易发区
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部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电〔2020〕1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密电〔2020〕17号)精神,全力配合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现就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和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灾害风险排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落实属地管理,压紧压实责任,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注重长效,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2019年地质灾害隐患全面深入排查成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房屋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及时消除地质灾害重大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摸底排查。各地要对地质灾害易发区行政村(含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和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的地质灾害风险进行全面排查摸底。要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农村房屋地质灾害风险底数。
1.突出重点排查。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摸底排查,排查重点包括经过改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力争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2.组织全面排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各地结合实际,对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周边孕灾地质条件、地质环境安全等内容,排查时要对各类房屋地质灾害风险作出初步评估判断。力争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二)开展重点整治。各地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地质灾害风险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开展整治,力争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开展全面整治。各地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坚持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符合地质灾害隐患点条件的,经现场核实认定,统一纳入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管理。对排查出有灾害风险的农村房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并落实乡(镇)包村、村包组、组包户的包保责任。开展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排危除险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风险隐患整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本次排查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研究解决排查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全力推进排查工作。
(二)加强信息共享。对于排查出有地质灾害风险的农村房屋,建立信息系统,及时将信息共享给同级住建、应急、农业农村等部门。
(三)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以乡镇为单元,坚持基层干部、地勘专业技术人员、当地居民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当地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排查任务。
(四)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具体工作联络员,将联络员姓名、联系电话与工作方案于2020年11月30日前报省自然资源厅(径送地质勘查管理与灾害防治处)。自2020年12月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月11日、26日前向省自然资源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在隐患排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联系人:王家武;联系电话:0551-62553142;电子邮箱:zz1037@126.com。
附件4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以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全力配合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立足部门职责,现就指导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和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开展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内容
1.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做好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加强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监管,指导乡镇规范开展宅基地审批,对涉及地质灾害避让或存在其他不宜占地建房情形的,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及时核查评估。(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2.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深入开展“五清一改”村庄清洁行动,广泛动员农民群众自觉清理房前屋后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拆除村内残垣断壁,在消除安全隐患的同时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村庄环境。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宣传,鼓励引导农民群众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三、工作措施
1.建立信息响应机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排查整治工作的过程中,如发现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反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
2.实行半月报制度。根据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系会议办公室要求,各市于每月12号和27号下午17:00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下,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排查整治工作。
(二)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宣传手段,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引导农民群众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提升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意识。
附件5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关于农村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食品
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整治工作部级协调机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电﹝2020﹞1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密电﹝2020﹞17号)精神,按照职责分工,现就农村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任务
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含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和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范围内的房屋,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进行复查。
二、复查重点
(一)农村地区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具体数量、登记许可信息;
(二)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档案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的通知》(市监注﹝2020﹞118号)要求,对营业执照规范使用情况、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经营(驻在)期限、经营(业务)范围、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四)从事食品经营(含餐饮服务)的,是否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申请许可所需的场所环境、设备设施、人员制度以及布局流程等食品安全条件,食品经营者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情况。
(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六)《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主要措施
(一)制定方案。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职责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周密、行之有效、便于操作的具体工作措施,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二)组织复查。充分利用企业登记注册和食品经营许可数据信息,梳理出农村地区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市场主体数据,完成档案材料和实地现场的复查。(完成时限:2021年1月中旬前)
对农村地区从事食品经营的,重点是人员聚集的餐饮服务、超市等市场主体,集中人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按照《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转发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关于加强农村地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核复查工作的通知》部署要求,开展核查。(完成时限:2021年1月中旬前)
(三)全面整治。
1.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对于利用信息系统梳理出来的市场主体和食品经营户,要及时将登记许可信息共享给同级的住建、应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完成时限:2021年1月底前)
2.开展非正常经营户清理。对于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报、未申报纳税,且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查找不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地区,可以依据职权对符合条件个体工商户实行强制注销。(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3.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于市场检查或上级交办、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移交等发现,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前完成阶段性清理,后期长期坚持实施)
4.做好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置。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信息,通过信息系统核实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对于办理《营业执照》且尚在经营的,依法责令变更登记;拒不变更登记的,依法撤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对于办理《营业执照》,但已经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督促办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现场查找不到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无证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查处。(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后期长期坚持实施)
四、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下,建立衔接有序、运转高效、行动有力的工作机制。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量化工作措施,建立工作台账和责任清单,实行挂图作战对账销号。要强化督查检查,全面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要加强宣传引导,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各省辖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为基层提供政策、技术、数据等保障。
各市市场监管局自2020年12月中旬起,每半月通过电子邮件报送一次复查情况,并于2021年6月25日前将复查汇总情况及附件(表)以书面和电子形式报省市场监管局。在复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请示汇报。
联系人:登记注册局 郭术威 0551-63356325
食品流通监管处 徐华弟 0551-63356146
餐饮服务监管处 曹广德 0551-63356711
电子邮箱:ahqyzcj@163.com
附表:农村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查情况汇总表
附表
农村经营场所涉及营业执照、食品
经营许可证复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类别 |
数量 |
|
办理营业执照 |
|
|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
|
|
无证无照经营 |
|
|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农村地区房屋 |
相关部门提供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 |
|
涉及营业执照 |
|
|
涉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
|
|
完成问题整改情况 |
清理非正常经营户 |
|
清理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营业执照 |
|
|
清理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
|
清理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户数 |
|
|
清理无营业执照经营户数 |
|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
|
吊销营业执照 |
|
|
撤销注销登记 |
|
|
清理规范食品经营户 |
|
安徽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办公 2020年11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