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2.办理条件:
具有我县户籍或符合县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3.临时救助标准: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及其他单发性突发事件,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按照不低于月低保标准的2倍给予救助,如有人员重伤,可在此基础上,再比照下款重大疾病临时救助标准进行复合救助。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补偿及社会帮扶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当年自费医疗费用情况实行分档救助:累计自费费用3000元以上不超过10000元、10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0元、20000元以上不超过30000元、30000元上的,分别给予月低保标准的3倍、5倍、7倍和10倍救助;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月低保保障标准的2-6倍。
针对新申请的低保对象或特困人员,当月审核确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该申请对象审核确认的人均月补助标准发放临时救助金,相关程序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时一并进行。
4.申请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四)县民政局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或由申请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5.办理流程: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临时救助标准在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以下(含4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受理、初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临时救助标准在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以上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确认。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紧急情况下、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6.办理时间、地点:
自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办理时间为正常工作日内(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办理地点为泗城镇民政所。
7.联系方式:0557-7022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