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财务信息
发文日期: 2025-06-12 16:26:18 生成日期: 2025-06-12 16: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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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泗城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财务管理办法】泗县泗城镇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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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办法】泗县泗城镇中心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泗城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5-06-12 16:26 责任编辑:叶曼宣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学校挖掘内部潜力,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流失,现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的有关法规,并结合我镇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 ,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金流失,建立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应学校的财务状况。

第四条  实行经费集中管理,分部门核算报帐制度。

第五条  学校财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 ,统一管理。

第六条  报账人员的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财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计划,坚持预决算制度,遵守各项收入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2、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月报帐。

3、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资金的使用效果,揭露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时向领导提出建议。

4、宣传、遵守并自觉维护国家的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严禁一切违法乱纪行为。

第七条  报账人员的工作权限

1、如有违反《会计法》的人和事,报帐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

报帐人员对于违反制度和法规的事项与行为,既不拒绝执行,又不向领导人或上级机关报告的,应负主要责任。

2、学校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定金额,签订合同,参加与财务会计有关的会议。对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涉及有关财务开支和经济状况方面的问题和意见,要认真考虑,合理的意见要执行。

3、有权监督、检查学校财务开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学校要提供真实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八条  各校必须设置现金帐、总帐、明细分类帐等三本模拟帐,必须使用借贷记帐法。

第九条  学校公用经费一律不准用来发放教师福利待遇等。

第十条  积极组织学校各项收入入库,防止资金流失。

1、学校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

2、学校支出票据,要合理合法,统一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3、凡属学校的各种收入一律进入帐户,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以支抵收。

第十一条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力度

1、每学期末财务稽核小组要对学校公用经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若学校存在其他收支情况,也必须做到每学期末组织清理结算。

2、每年初,校长要将本校的财务收支状况及本年度的财务收支预算情况,在本单位的教职工大会上予以报告。

3、学校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年度审计和清查,并接受有关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有关常规性开支的规定

1、基本工资。按国家和上级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3、奖金和绩效工资。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县教体局文件和学校教代会通过的方案执行。

4、差旅费用严格按标准执行,超标部分不予报销。

6、培训费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执行。

7、招待费必须严格控制在上级规定以内。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1、学校的各项开支的审批权限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制。

2、采购支取现金的,必须及时结算,办理合法手续,严格控制挪用公款,公款私存的现象发生。

3、学校利用公用经费采购大宗物品的由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4、学校校长为财务第一责任人,财务部门为第二负责人。

5、全面实行财务收支追究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追究责任:

1)拒绝接受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监督检查的;

2)隐瞒、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或坐收坐支的;

3)重大支出和处理资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

4)内部制度不完善,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十四条  学校的财产必须由专人负责,存货要建立出入库帐本及交接手续。固定资产要进行计价登记,做到帐物相符,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各校要制订相应的财产管理制度,对违反制度,人为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处以相应得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政策法规、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