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度目的
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健康,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食品投诉举报的制度。
二、投诉途径
1. 网上投诉:公众可登录各地食品安全网站,在“食品安全”栏目里选择“投诉举报”,填写相关投诉信息。
2. 电话举报:公众可通过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投诉电话,进行咨询和投诉。
3.书面投诉:公众可写信或发邮件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三、投诉内容
1. 虚假宣传:指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在广告、包装、说明书等宣传材料中,含有虚假、夸大和误导性内容的。
2.不合格产品:指进入市场的食品,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存在存在严重缺陷的。
3.服务态度不好:指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在服务过程中,无礼、粗鲁、胁迫、欺骗和敷衍搪塞等不良行为的。
4.违法经营:指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欺诈、虚假、失信、违约等手段的非法行为的。
四、投诉处理程序
1. 受理:监管部门按照接到的投诉电话、信件、网络投诉等情况进行统计,及时受理。
2.调查:监管部门及时派员到现场核实投诉情况,找出责任方。
3.处理: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责任方进行处理,并通知投诉入处理结果。
4.反馈:监管部门对投诉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反馈,争取让消费者满意。
五、处罚措施
1.责令改正:对于问题较小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即时改正。
2. 罚款: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罚款。
3.吊销行政许可证:对于问题较为严重的,监管部门可以吊销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行政许可证。
4.刑事责任追究: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监管部门可以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管部门职责
1.受理投诉、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2.对于投诉处理中涉及生产企业和经营者的,应该把投诉信发给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并对调查结果向投诉人反馈。
3. 对于投诉件,监管部门应当详细调查,提出具体问题和要求的情况严格苛责不合格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