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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
发文日期: |
2020-11-02 15:20:47 |
生成日期: |
2020-11-02 15:20:47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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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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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屏山镇人民政府 |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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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解读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
关键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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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文章来源:屏山镇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1-02 15:20
责任编辑:路江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经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4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正。《居民身份证法》分总则、申领和发放、使用和查验、法律责任、附则5章23条,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