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17年5月2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2017﹞531号文批准我县征收集体土地12.5889公顷,按呈报的土地规划用途用于交通运输用地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安徽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泗县滨河路工程项目。
二、被征收地块所有权人、面积、地类、批准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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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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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编号 |
土地所有权人 |
总面积 |
分类面积 |
批准用途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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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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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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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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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里桥社区 |
0.3173 |
0.0056 |
0 |
0.3117 |
0 |
交通运输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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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乡社区 |
6.6203 |
6.6203 |
6.4179 |
0 |
0 |
交通运输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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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周村 |
4.7414 |
4.3620 |
3.8975 |
0.2844 |
0.0950 |
交通运输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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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庙村 |
0.9099 |
0.8445 |
0.6148 |
0.0654 |
0 |
交通运输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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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2.5889 |
11.8324 |
10.9302 |
0.6615 |
0.0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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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拟征收地块位置
滨河路(一)北至:大周村耕地;南至:大周村居民点
滨河路(二)西至:大周村耕地;东至:104国道
滨河路(三)西至:104国道; 东至:虹乡社区耕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补偿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 24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15]22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保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请在公告发布后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社区(村)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乡镇人民政府将派专人现场督办,请互相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补偿事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