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征地法定公告
发文日期: 2021-06-23 10:34:21 生成日期: 2021-06-23 10: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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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屏山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关于印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涉及涂山村韩庄部分农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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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涉及涂山村韩庄部分农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屏山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6-23 10:34 责任编辑:路江峰

屏发202111

 

 

关于印发《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涉及涂山村韩庄部分农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涂山村村民委员会、镇直有关单位:

现将《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涉及涂山村韩庄部分农户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屏山镇委员会

                                     屏山镇人民政府

                                     2021620

 

 

美丽乡村建设项目涉及涂山村韩庄部分农户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深能垃圾发电灰渣填埋厂项目的实施,确保征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的原则,参照宿州市征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征收地块位于屏山镇涂山村韩庄南部。052县道韩庄最南水泥道路路口西050乡道房屋后耕地,共计 11户居民。

二、征收机关

泗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屏山镇人民政府

四、签约期限

2021710日至2021 724日,其中:

第一时段:710日至717(7天)

第二时段718日至724(7天)

五、征收房屋面积及用途的认定

征收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镇征收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被征收的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面积

1、被征收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记载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2、被征收房屋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根据房屋现在结构现状和调查情况,在征收领导小组会同涂山村及有关部门认定后,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二)房屋用途

1、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

2、居民区内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的,认定为住宅; 居民区内用作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国家认定住宅建筑规范的认定为住宅,否则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

四、征收补偿原则、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原则

1、对于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依法给补偿和安置,对于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

3、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根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确定,住宅安置

(二)补偿方式及标准

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市场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给予房屋补偿。

2、产权调换: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认定结果,在安置区内按照一安一、互补差价及结合每户实际情况的原则,按照选定的评估机构所评定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超出安置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计算。超购面积按不得大于应安置面积的10%,按安置房建设的均价计算

五、安置地点及安置房选择原则

(一)安置地点:划定安置区。

(二)安置房选择原则:征收人签订协议,腾空交房领取选号牌,凭号选房,选择2套(含2套)以上住房的,实行楼层高低搭配

六、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相关费用标准

(一)搬迁期限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

(二)过渡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

(三)过渡期限及相关费用标准

过渡期限原则上多层不超过18个月,高层不超过24个月,自逾期之日按照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费,至通知上房结算后1个月止;被征收人的搬家费、临时安置费、非住宅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费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费等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050)规定的标准执行。

七、奖励措施

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时间搬迁交房的,享有以下奖励

(一)货币补偿方式

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凡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根据认定面积,按照评估公司提供的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加10%结算,并一次性支付。

(二)产权调换方式

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宅和商业用房按照以下方式给予面积奖励

1、在第一时段期限内或提前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被征收房屋中住宅按认定面积的5%奖励。

2、在第二时段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住宅按认定面积的3%奖励。

3、超过第二时段期限仍没签订协议的,一概不予奖励。并按有关规定依法拆除。

(三)差价优惠奖

考虑被征收居民的实际条件,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凡在规定时段积极配合签约的,并在规定时间内交房的,按照评估机构提供的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评估单价在进行差价结算时享受以下优惠奖励:

1、第一时段签约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应找补安置房屋差价金额的3折计价,给予优惠奖励。

2、第二时段签约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应找补安置房屋差价金额的6折计价,给予优惠奖励。

 八、救济途径与法律责任

(一)享受低保一年以上,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的被征收户,可以享受人均10㎡的安置面积,且不计差价。每户安置面积不低于40㎡。

(二)被征收人所有的房屋全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征收房屋内现居住人口涂山无其他住房,在规定期限内并积极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公示无异议,可以结合实际丈量面积进行认定,但安置面积不超过110㎡。

)测绘、评估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查、丈量时,被征收户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征收房屋范围内占用土地取得方式、面积、性质,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登记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登记部门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即注销权利证件。

)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房屋征收领导小组书面报告,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征收户交房验收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则,从征收补偿金中扣除相应损失。

逾期未搬迁交房的,视为被征收人自愿抛弃未搬离物品并同意由征收部门处置,同时取消奖励,并承担增加过渡费的经济损失。

)产权存在争议的房屋,由征收领导小组对其依法公证保全,予以先行拆除,产权依法界定后再补偿安置。

(八)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镇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出补偿决定。

九、违法、违章建筑的处理

经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可结合实际丈量面积给予300/㎡拆除费用;在第一时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结合实际丈量面积给予300/㎡奖励。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十、实施要求

(一)深能垃圾发电灰渣填埋厂项目县政府重点工程征收范围内居民要积极配合,特别是征收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应在规定期限内带头签约。任何人不得违法干扰、阻碍、抵制征收工作。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不得进行交易、分户,有关部门要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三)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凡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

本方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