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体(育)局、人社局,安徽工程技术学校,市直各学校:
根据宿州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 通知》(宿职评〔2023〕1号)精神,现就做好2023年度全市教育
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全市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体育运动学校
教师(教练员),幼儿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含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且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兼职教师、兼职实习指导教师),各级教研、电教、师训机构教师。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受理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为高级教师(高
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级教师(讲师、 一级实习指导教 师、中级教练员)。市直学校初级教师职称由市教体局、市人社局
委托县(区)评审。
根据省人社厅要求,全市教育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线上 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评审。中级教练员采取线下评审的方式进
行。
二 、岗位设置和管理
2023年宿州市公办教育教学机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须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对于在编在岗教师,各校须在人社部 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申报,超出结构比例申报的,将不 予受理。对于中等职业学校,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 校副高职数的5%,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中级职数
的10%。
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 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教师〔2021〕4号),在乡村任教累计25年 符合晋升一级教师、累计30年符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
报条件,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可不受岗位职数限制评聘。
根据《关于做好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
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师〔2012〕69号),中小学 专职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以少先队活动、心理 健康教育为主要工作的兼职教师,可申报“少先队活动”、“心理
健康教育”科目专业技术资格。
三、 评审标准
1.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3个资格条件的通知》皖
教师〔2020〕7号);
2.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皖教师
〔2021〕2号);
3. 《安徽省体育局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体育系列教练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安 徽省体育系列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
通知》(皖体人〔2022〕62号);
4. 《关于做好中小学少先队辅导员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专业
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师〔2012〕69号);
5. 《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
设的实施意见》(皖教师〔2021〕4号);
6. 《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宿职评
〔2023〕1号)(附件1)。
四、 网上申报方式及流程
1. 申报方式: 各申报单位须线上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账
号注册,按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选择单位性质和属地人社。申 报个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注册绑定所属单位,填写个人业绩库
和申报信息由单位审核,将申报材料扫描上传系统进行线上申报。
2. 申报网址: http://hrss.ah.gov.cn/。
3. 申报流程: 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
站首页 (http://hrss.ah.gov.cn/), “咨询中心”页面下方“专 题专栏”中点击“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进入该系统首页, 选择“职称申报”,跳转至登录页面,选择“个人登录”下方“安 徽政务服务网”,输入相应账号、密码进行登录。具体申报操作指
南可以在“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首页的右上方进行下载。
五、 申报推荐程序
(一)岗位指标空缺数审批与公示
各县区、市直各学校须于9月15 日前完成高级教师(高级讲 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级教师(讲师、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中级教练员)岗位指标空缺数、使用计划数的审批和公示工作,
并于9月18日前上报岗位指标使用计划。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9月18日-22日在部门网站上公示各县 区、市直各学校高级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级
教师(讲师、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级教练员)岗位指标使用计
划数。
(二)网上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中小学(幼儿园)高级、 一级教师资格的,申报人须线
下逐级提交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A3 纸正反两面打印〈对折装订〉,一式两份)、《宿州市中小学(幼
儿园)教师申报 级专业技术资格材料鉴定表》,经相应学校、教 育、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统一 由县区教体(育)局报送至市教
体局。市直学校直接报送。
其他所有网上申报材料均须由学校对原件进行审核。有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的学校(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乡镇学校由乡镇中 心校或学区具体负责)要成立由学校领导(不超过2人)、专家(可 以聘请外校专家)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推荐小组(不少于7人), 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签字、盖章,严格落实“谁审核、谁 签字、谁盖章"的原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通过后, 由申报人扫描原件并按原件名称命名(如“继续教育证书验证页”、
“宿州市学科带头人证书”等)后,进行网上提交。
个人网上申报材料可按照相关表格证明、证书证件、能力条
件、业绩条件和教科研条件等五大类整理。
1.表格证明类材料是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系 统自动生成, A3 纸正反两面打印〈对折装订〉并加盖相应公章,
一式2份)、个人诚信承诺书、单位公示证明、《宿州市申报 级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材料鉴定表》等。
2. 证书证件类材料是指年度考核优秀证书或事业单位年度考
核登记表(不需使用的,可不提供)、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 格证书、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学历学位证书、继续教育证书 (包括校长岗位培训及提高培训证书)等。其中,继续教育情况
应上传本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学时验证页”。
3.能力条件类材料由申报人根据评审标准条件逐条提交。申 报人须自选不少于对5名学生的述评材料,1个学年的教学计划, 1个学期的听课指导、主持或参加研讨的材料,2课时的特色教学 设计扫描上传。考评课网上申报材料上传本人考评课所讲课题的
教学设计。
4.业绩条件类材料由申报人根据相应评审标准条件,按以下 标准提供完整材料: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 一级的,须 提供9项中的最强2项,最多不超过3项;教研、电教、师训机 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 一级的,须提供7项中的最强项,最
多不超过2项。
5.教科研条件类材料由申报人根据相应评审标准条件,按以 下标准提供完整材料: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的,须提供5项中的 最强项,最多不超过2项;申报一级的,需提供4项中的最强项, 最多不超过2项。幼儿园教师申报高级、 一级的须提供4项中的
最强项,最多不超过2项。教研、电教、师训机构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高级、 一级的,须提供5项中的最强2项,最多不超过3项。 其中,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需扫描上传期刊封面、完整目 录、论文内容。论著,需扫描上传论著封面、完整目录和自选一
章(节)内容。
各县区也要组成评审推荐小组,对申报所提交的所有材料进
行严格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三)网上申报审核程序
1. 个人申请。申报人须将所有需个人上传的申报材料扫描成
电子档,通过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系统进行申报。
破格申报高级教师的,需提前线下完成破格审核,将省人社厅审
核通过并盖章的《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扫描上传。
2.单位复核。学校评审推荐小组要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 资格条件>等3个资格条件的通知》(皖教师〔2020〕7号)、《安徽 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 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皖教师〔2021〕2号)等 文件要求,对申报人员所上传的的职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对不符合要求的, 一律退回,并负责上传《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
务岗位结构和申请使用情况呈报表》等材料。
3.逐级审核。各县区要对申报人员所上传的职评材料进行严
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 一律退回。各县区申报单位按教
育部门→人社部门→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评审组建单位逐级
审核,市直学校按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市评审组建单位逐级审
核。
上述部门须在规定的审核期内,完成所有申报材料的审核工 作,并提交审核,逾期后,提交申报功能将自动关闭。各审核部 门在审核时,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
原因,申报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申报。
(四)纸质材料报送要求
申报人要严格按照线下评审标准,提供完整、规范的纸质材
料,经学校、县区审核通过后,统一 由县区教体(育)局报送至 市教体局,市直学校直接报送。评审委员会将对无法完整上传的 纸质材料(中小学教学述评、幼儿园满意度测评材料,近五(三)
年每学期的教学计划、课程表,上一学年原始完整的教学设计,
基本任期内听课指导、主持或参加研讨情况,公开发表的论文期 刊或出版的教育教学论著等)进行重点审核。申报人纸质材料待 评审活动完成、公示结束后退回。市直学校申报人纸质材料由市
教体局统一审核和保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 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受到处理且仍处在处理期限内
的,不得申报;
2. 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不得申报;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通过弄 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从下一年度起3
年内不得申报。
六、 时间安排
1.10月6日前,学校完成申报人纸质材料审核工作;
2.10月12日前,学校完成申报人员公示工作;
3.10月20日前,县区完成申报人员纸质材料审核工作;
4. 10月27 日前,县区完成申报人员公示工作并报送《2023 年宿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花名 册》、《2023年宿州市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申
报人员花名册》;
5.11月5日前,市教体局、市人社局完成申报人员公示工作;
6.11月15日前,申报人及申报人所在学校(有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学校)完成申报材料扫描上传和审核工作;
7.11月20日前,县区完成申报材料扫描上传和审核工作;
8.11月25日前,市教体局、人社局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工作。
市教体局、市人社局材料审核截止时间为11月25 日下午
17:00,市评审组建单位受理截止时间为11月25日下午17:00。
七、工作要求
1.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教师职评工作,要加强监督、指导,组
织教师做好职评材料的准备及上传等工作,确保教师职评工作有
序开展。因县区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导致投诉较多的,将视 情予以通报。各级评审组织要严格按评审标准要求,客观、公正 地衡量申报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保质保量完成评审工作任
务。
2.进一步规范申报材料。申报人要按规定认真填写相关表格 并提交各类申报材料。用人单位要严格申报推荐和材料审核、公 示工作,对申报人提交的各类证书原件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复印 件上加盖公章、审核人签字。申报人须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诚信承诺书》(附件3),承诺提交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用人单
位在公示后,出具《单位公示证明》(附件8)。
3.认真落实继续教育要求。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学习 每年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学习每年不少于60学时。在申报 职称的最近一个任职周期内,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平均达到规定学 时即可,但不得在一个年度内突击完成所需学时。未按照要求完
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的,不得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4.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坚持以业绩、能力为导向,允许所教 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职称
评审。界定是否属于相近专业,可参照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
研究所出版的《人事信息代码汇编》中有关学科和专业代码部分
的规定,可认为同一学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现在分为12大学
科:工科、农科、林科、医科、师范、文科、理科、财经、政法、 体育、艺术、和党政管理。从职称改革的角度来看,可以将农科 与林科、师范与文科、工科与理科、政法与行政管理划在一起。 凡申报人所具备学历的专业与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 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具备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的专业技 术资格不一致的教师,可通过参加累计3个月以上所申报专业(或 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或在完成正常年度继 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参加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专
业科目学习,申报高、中、初级职称需分别完成400、200或100
学时;或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取得培训证书。
5. 关于转评的问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 不属于同一系列(专业)的,应进行转评。未经转评的人员,不
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
一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
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
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考试或评审,并按新系列(专
业)标准条件申报材料。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时间计算可按转评前
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因整建
制变更单位名称和岗位属性,专业技术人员按现岗位申报相应系
列(专业)高一级职称时,不再进行同级转评,可持原有职称直
接申报。
6.关于考评课的问题。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等 3个资格条件的通知》(皖教师〔2020〕7号)、《安徽省教育厅安 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皖教师〔2021〕2号),中职学校讲 师、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考评课由学校组织。中职学校高级讲师、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中小学(幼儿园)、教研、电教、师训部门的 高级、 一级职称考评课均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市直学校(不
含中职学校讲师、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考评课由埇桥区统一组织。
7.纪律要求。对伪造学历、资历、剽窃和侵吞他人成果,抄 袭他人论文等弄虚作假的申报人, 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 视情节追究所在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责任;评审已通过的,撤销其 专业技术资格,收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计入诚信档案,记录 期为3年。对包庇、纵容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 定给予严肃处理。对举报内容不实、主观恶意诽谤的举报人,视
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其它未尽事宜,按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及市教体局、市人社
局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