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发文日期: 2024-01-10 11:09:41 生成日期: 2024-01-10 11:09:41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屏山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泗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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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屏山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4-01-10 11:09 责任编辑:路江峰

一、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二、事项简述: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确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县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直接办理户籍地址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县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

第四十二条 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应通过数据比对核实相关信息,并自收到转入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第四十三条 转入申请审核通过后,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以下简称转移系统)向转出地县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

转出地县社保机构通过转移系统下载《接收函》后,应及时对申请转移的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在业务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通过转移系统传送给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并按照第二十七至二十九条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到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转入地县社保机构通过转移系统下载《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通过转移系统做办结反馈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业务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及记录个人账户,并告知转入人员个人账户记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对转入的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提供证据材料,提出核查申请。接到申请后,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县社保机构进行处理,并告知参保人员处理结果。

第四十五条 转移过程中,参保人员可通过转入地的互联网服务渠道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三、办理材料: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四、办理方式:窗口办理、乡镇社保所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六、结果送达:窗口送达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八、办事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九、办理机构及地点: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朝阳路104号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人社综合窗口

十、咨询查询途径:0557-7095253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0557-7358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