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老山村大张庄房屋搬迁安置项目的实施,确保搬迁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切实保障被搬迁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搬迁范围
被搬迁地块位于屏山镇老山村大张庄(原大张小村,包含:小许组,张后组、张前组、沟东组、张西组,张中组,张东组,路口张组 )。
二、搬迁部门
屏山镇人民政府
三、协助单位
泗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签约期限
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 8月25日为第一签约段,2023年8月26日至2023年9月15日为第二签约段。
五、被搬迁房屋面积及用途的认定
被搬迁房屋的权属、结构、用途和面积由搬迁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搬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群众监督。被搬迁的面积和用途按以下原则进行认定:
(一)房屋面积
被搬迁房屋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的,按载明的面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无权属证明、无建房批准手续但2008年航拍图上有标注的房屋,可结合实际丈量认定面积,予以补偿安置。
(二)房屋用途
1、有有效权属证明或有效建房批准手续载明用途的,按载明的用途进行认定,无有效权属证明或无建房批准手续但符合国家认定住宅建筑规范的,按住宅性质认定。
2、居民区内改变房屋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生产、加工、养殖的建筑物达到国家认定住宅建筑规范的认定为住宅,否则认定为构筑物或附属物。
六、搬迁原则、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原则
1、对于认定为合法的房屋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
2、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
(二)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搬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所评定的价格,结合认定面积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一户一宅、互补差价”的原则。对认定面积人均低于45平方米家庭,结合家庭居住人口及实际情况进行安置结算。搬迁面积超出安置面积的部分,按房屋评估价格计算;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安置房建设的市场价计算,但安置面积不得大于应安置面积的20%。
七、安置地点及安置房选择原则
(一)安置地点:翠屏山庄。
(二)安置房选择原则:被搬迁人签订协议,腾空交房领取选号牌,凭号顺序选房,选择2套(含2套)以上住房的,实行楼层高低搭配。
八、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相关费用标准
(一)搬迁期限
自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
(二)过渡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搬迁人采取自行过渡的方式。
(三)相关费用标准
被搬迁人的搬家费、非住宅停业以及装潢附属物补偿费等按《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泗县被征收土地青苗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标准执行。其中,临时安置费、停产损失补偿费期限为6个月,超过6个月的以上房时间据实结算。
九、奖励措施
凡在签约期限内积极配合签约,并在规定时间内交房的,按照被搬迁房屋应找补安置房屋差价金额的5折计价,给予优惠奖励。
十、救济途径与法律责任
(一)被搬迁人所有的房屋全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被搬迁房屋内现居住人口在老山村无其他住房,在规定期限内并积极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经公示无异议,可以结合实际丈量面积进行认定,各计各价、互补差价,但安置面积不超过120㎡。
(二)测绘、评估等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勘查、丈量时,被搬迁户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材料,逾期不提供或者不配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在协议签订前,被搬迁房屋存在被抵押、已出租、被查封、权属有争议、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继承或遗赠纠纷等情形的,被搬迁人应当如实向搬迁部门书面报告,由搬迁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被搬迁户交房验收时,必须保持房屋主体、门窗等设施完好,禁止私自拆卸。否则,从搬迁补偿金中扣除相应损失。
逾期未搬迁交房的,视为被搬迁人自愿抛弃未搬离物品并同意由搬迁部门处置,同时取消奖励,并承担增加过渡费的经济损失。
(五)特殊困难家庭,经走访调查研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偿方式。
十一、违法、违章建筑的处理
经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的,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完毕的,可结合实际丈量面积给予300-600元/㎡拆除费用(楼房600元/㎡,平房500元/㎡,砖木结构400元/㎡)。拒不配合搬迁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十二、实施要求
(一)老山村大张庄及附近村庄房屋搬迁安置搬迁范围内居民要积极配合,特别是搬迁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应在规定期限内带头签约。任何人不得违法干扰、阻碍、抵制搬迁工作。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搬迁与补偿工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搬迁范围确定后,搬迁范围内的房屋不得进行交易、分户,有关部门要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三)房屋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凡利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十三、附则
本方案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屏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屏山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