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及经办指南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者按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经济发展最基本的支撑。近年来,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以提升就业创业政策知晓度和扩大就业创业政策覆盖面为主抓手,全力做好就业创业服务保障工作,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为着力解决以往群众反映对我市就业创业政策不了解、申请流程不清楚的问题,更好的帮助各类重点群体及时了解和运用最新政策,本书以高校毕业生、农民工、脱贫户、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等10类群体为重点,收集整理70条就业创业政策,全面汇总市县(区)两级经办指引,列明政策项目、对象范围、补贴标准、申请流程等内容,真正让群众对就业创业政策“看得懂、算得清、办得了”。我们期待本书的编写能够对服务全市就业工作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虽已尽勤勉之力,疏漏难免,盼望批评指正。
编辑小组成员名单
主 编:刘光
副 主 编:何龙
编委成员:王根生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科长
张超 市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四级主任科员
范全领 市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劳务输出科科长
郑迅 埇桥区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股股长
钟赛玲 萧县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股股长
杨秋雨 泗县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股股长
段珍珍 砀山县人社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股股长
郑东波 灵璧县人社局就业中心主任
目 录
第一篇:宿州市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1.惠企就业创业政策
7.失业保险政策
8.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9..相关解释说明 - 28 -
第二篇:宿州市就业创业经办指引
3.灵璧县就业创业经办指引..........................................................................................- 39 -
6.泗县就业创业经办指引..............................................................................................- 39 -
第一篇
宿州市就业创业政策汇编
惠企就业创业政策
一、一次性扩岗补助。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按每招用1人1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免申即享”,对没有对公账户的用人单位,返还资金可直接拨付至其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法人账户。
四、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组织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和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高级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根据培训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数和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七、新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一次性补助。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
八、转移就业补助。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收失业人员费用,组织重点企业失业人员到其他单位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转移就业人数,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政策依据:皖人社秘〔2018〕383号)
九、用工调剂补助。重点企业组织职工到省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根据组织短期务工协议和务工人数,由转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300元给予重点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则上,重点企业1年内因同一职工申领用工调剂补助不超过2次。
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宿就业补贴。对帮助高校毕业生到在宿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企业纳税地按照硕士(高级技师)、本科(技师)、大专(高级工),分别按500元/人、400元/人、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政策依据:宿人才〔2023〕3号)
十一、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十二、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十三、吸纳其他群体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十四、员工制家庭服务业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十五、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孵化基地补贴。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十六、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失业人员就业税收减免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备注: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十七、企业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税收减免政策。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备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上述政策中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十八、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指当年新招用的职工中,登记失业人员或实际处于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分流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贴息。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一次性就业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二、求职创业补贴。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困难残疾人家庭、脱贫户及防返贫监测户家庭、退捕渔民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以及特困人员中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三、就业见习补贴。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6个月的高校毕业年度学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生活补助,其中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按照见习人员人均200元、100元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指导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
四、校园招聘会补贴。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毕业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信息的省内高校,根据签订三方协议毕业生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60元。
五、非本地高校毕业生招聘补贴。对参加经人社部门备案企业招聘活动, 非本地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400元面试补贴。(政策依据:宿人才〔2023〕3号)
六、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七、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贴。实施基层特岗计划是我省贯彻落实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创新举措,旨在吸纳毕业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街道(乡镇)、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及其他服务工作。基层特岗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主体责任。各地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优化特岗人员工资结构,建立正常工资增长机制,重点建立与工龄、工作绩效等挂钩的工资分配机制。省财政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对皖北地区和大别山区,按照年人均12000元给予补贴,其他地区按照年人均8400元给予补贴。
八、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依据:皖人社秘〔2023〕230号)
九、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50万元。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十、创业培训补贴政策。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按照培训的课程项目给予补贴,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其中,创业意识培训通过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开展,通过免费申领电子创业券支付。
十一、创业税收减免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备注: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十二、鼓励本地高校毕业生(应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留宿就业创业政策。对参加经人社部门备案企业招聘活动,本地高校(含中专学校、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给予面试补贴200元/人/次, 最多不超过3次。本地高校毕业生在我市就业, 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3年社会保险的硕士(高级技师)、本科(技师)、 大专(高级工)人才给予每人10万元、 6万元、 3万元购房补贴〔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如暂不购房且无自有住房的,三年内分别按每人每月800元、500元和300元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购房后不再享受。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1年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硕士毕业生享受三年内每人每月 1200元生活补贴,本科(技师)、 大专(高级工)毕业生分别给予 10000元、5000元一次性生活补贴。留宿创业的本地高校毕业生,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硕士(高级技师)、本科(技师)、大专(高级工)人才5万元、3万元、1.5万元一次性生活补贴。(政策依据:宿人才〔2023〕3号)
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政策
一、退役军人就业服务政策。每年上半年,全省统一组织“退役军人就业服务月”活动,适时举办“就业起航”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组织“送政策、送培训、送岗位”进军营活动,开展退役军人就业政策对话会,为有就业意愿的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指导,为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免费开展创业培训等。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50万元。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四、创业培训补贴政策。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退役军人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按照培训的课程项目给予补贴,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其中,创业意识培训通过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开展,通过免费申领电子创业券支付。
五、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税收减免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备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政策
一、转移就业交通补贴。对跨地区(原则上应为跨县级以上统筹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给予100-500元的交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路途远近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就业困难人员1年内可申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2次。
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五、就业困难人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50万元。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展期和逾期形成的利息,财政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六、创业培训补贴政策。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按照培训的课程项目给予补贴,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其中,创业意识培训通过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开展,通过免费申领电子创业券支付。
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4.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8.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4年底。
脱贫人口就业创业政策
一、贫困劳动者省外转移就业支持政策。对跨省转移就业的脱贫户,按照距离户籍地远近距离给予脱贫户交通补贴。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脱贫人口及防返贫监测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乡镇公益性岗位政策。对在公益岗位就业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贫困劳动者,给予贫困劳动者岗位补贴、岗位开发单位或实体就业奖励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鼓励有条件的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自定。
四、居家就业脱贫户补助政策。对居家就业的脱贫户,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就业补助。对组织脱贫户居家就业的单位或实体,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就业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地自定。
五、就业帮扶车间补贴政策。被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根据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贫困劳动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3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帮扶车间补助。对在就业帮扶车间稳定就业的贫困劳动者给予就业补贴,标准由各地自定。
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七、创业培训补贴政策。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按照培训的课程项目给予补贴,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其中,创业意识培训通过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开展,通过免费申领电子创业券支付。
八、创业税收减免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是指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备注: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政策
一、残疾人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其他重点群体一次性创业补贴。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脱贫人口及防返贫监测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年满16周岁、不超过65周岁未就业或灵活就业且不具有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民工、毕业年度及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脱贫劳动力(含防返贫监测对象)、退捕渔民、就业援助对象(含残疾人)、未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两后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后,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优先通过社会保障卡关联的金融账户发放)。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四、其他重点群体创业税收减免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备注: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公告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五、其他重点群体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担保方式: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除担保基金担保外,还需提供反担保,具体包括:自然人担保、房产抵押担保、存单质押等。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贷款条件:1.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或合伙人,以及虽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但已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2.在本地创业,且贷款人(与工商注册登记同一人)在劳动年龄内;3.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4.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创业培训补贴政策。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重点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学生、高校学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等开展创业培训。创业培训按照培训的课程项目给予补贴,创办企业培训1000元/人、改善企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培训)13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其中,创业意识培训通过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开展,通过免费申领电子创业券支付。
七、支持创业园区建设补助政策。对获批认定的国家级农民工返乡创业试点(示范)县,省统筹就业补助资金根据绩效对其重点就业创业项目给予补助,每个县(市)最高200万元;对获批认定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12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认定的安徽青年创业园,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园区300-700万元的补助;青年创业园新成功创建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就业补助资金按照1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已创建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不享受此政策)。
八、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前创办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九、其他支持农民工创业政策。每年组织开展农民工“优秀创业项目”和“返乡创业之星”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优秀创业项目”和“返乡创业之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失业保险政策
一、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计发比例为市本级最低工资标准的90%。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灵活就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起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程序:失业人员失业后,可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或直接到失业前所在单位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本省范围内,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失业保险金申请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次月起按月发放,享受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二、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同步代缴,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按照当地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确定,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直接结算。
三、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参照我省现行企业在职职工遗属待遇发放办法执行。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领金人员死亡时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抚恤金标准,以领金人员死亡时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一次性发给其遗属。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四、技能提升补贴。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最多3次。
五、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企业或“僵尸企业”,上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申请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
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均按0.5%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一、公共就业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是什么?
答: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
二、“2+N”招聘活动是什么?
答: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常态化开展“2+N”就业招聘活动,精准搭建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对接平台,提供全方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为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2”,是指“周三就业招聘”“周六人才对接”2大主题招聘活动。“周三就业招聘”,主要针对农民工、失业人员、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新生代劳动者等重点人群,提供人性化招聘服务。“周六人才对接”,主要针对大学生、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劳动者等各类人才,提供人才招聘精细化对接服务。“N”,是指针对特殊群体和地方特色组织开展的N项招聘活动。特殊群体,主要针对妇女、退役军人、残疾人、长江经济带退捕渔民等特殊群体,举办个性化、专业化专场招聘会。地方特色,主要围绕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大别山等革命老区等重点,因时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招聘活动。
三、招聘中应禁止哪些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答: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四、如何拓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渠道?
答:针对灵活就业形式多样、主体多元的特点,突出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的支持。
(一)在鼓励个体经营方面,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退捕渔民、包括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内的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
(二)在支持非全日制方面,支持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建筑装修、家政服务等行业提质扩容,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养老机构开发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和社工岗位,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
(三)在支持新就业形态方面,支持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培育一批基于互联网的制造业新模式新业态,鼓励发展“夜间”经济、“乡间”旅游,培育一批“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示范基地。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
五、对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方面有哪些措施?
答:针对培训服务少、维权渠道窄、抗风险能力弱等不足,强化新职业开发、针对性培训、就业服务、权益保障等方面扶持。
(一)在新职业开发方面,及时宣传推广国家动态发布的新职业以及新的职业分类,推动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
(二)在针对性培训方面,及时将国家制定标准的新职业纳入培训范围,充分利用创业服务云平台、省级“筑梦”创业导师团等平台资源,提供在线培训和创业指导。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多组织开展各类、各领域职业技能培训。
(三)在就业服务方面,依托安徽公共招聘网免费发布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送岗位进基层进社区。鼓励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提供专业化服务、运营管理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促进多渠道就业。对规范运营管理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成效突出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3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在维护劳动保障权益方面,加快研究制定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积极探索新业态领域行业集体协商模式。深入推进劳动关深入推进劳动关系协商协调工作,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五)在就业帮扶方面,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和临时救助政策覆盖范围;加强困难灵活就业人员的摸底排查和就业帮扶,对有就业意愿的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实行托底安置。
相关解释说明
1.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小型微型企业。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纳入小微企业目录的企业。小微企业目录参照“全国个体经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目录)”。
3.就业确有困难认定标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对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中就业确有困难的认定标准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
4.新返乡创业企业。指企业法定代表人首次返乡创办企业,之前未在户籍所在县(区)创办过企业,未注册过工商营业执照。
5.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和首次创业。均指申请相关补贴之前,在省内未创办过小微企业,未注册过工商营业执照。
6.根据有关规定,女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时,其身份为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如参保后到企业工人岗位工作,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按企业职工身份缴费满两年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按企业女工人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7.已被人社部门认定的省级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并获得该项目资金补助的园区,不得再申报人社部门组织开展的其他省级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项目。
8.本通知中各项补贴应自符合条件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逾期视为放弃;如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的,应依本通知要求的期限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期满后方可申领。
9.本文中“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篇
宿州市就业创业经办指引
宿州市就业创业经办指引
宿州市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政策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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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补贴政策可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gjy.ah.gov.cn/)进行申报,具体政策可咨询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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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享受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政策标准 |
1、根据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2、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申请条件 |
1、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 2、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3、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
受理机构(申报方式) |
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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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一次性就业补贴 |
享受对象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政策标准 |
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
申请条件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受理机构(申报方式) |
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申报) |
政策名称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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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对象 |
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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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标准 |
5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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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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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申报方式) |
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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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失业保险费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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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对象 |
失业保险参保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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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标准 |
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含补缴费用)的50%。省级深度贫困县企业返还比例为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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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2)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 (3)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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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申报方式) |
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申报,具体政策可咨询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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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求职创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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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对象 |
应届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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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标准 |
应届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500元每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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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二)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三)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毕业生;(四)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五)残疾的毕业生;(六)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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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申报方式) |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安徽省阳光就业网、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城市服务进行申报。具体政策可咨询学校所在地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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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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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对象 |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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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标准 |
每人每月给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一般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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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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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申报方式) |
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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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就业见习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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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对象 |
提供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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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标准 |
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1400元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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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提供见习岗位的用人单位招收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给予见习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的生活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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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申报方式) |
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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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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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对象 |
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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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标准 |
给予劳动者每月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50%的岗位补贴;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一般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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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月足额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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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申报方式) |
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网上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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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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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对象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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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标准 |
按企业为所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保补贴费给予补贴(不含个人缴纳部分),一般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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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招用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按时足额缴费了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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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申报方式) |
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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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吸纳高校毕业生等特定群体就业社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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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对象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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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标准 |
按企业为所招用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脱贫人口缴纳社保费给予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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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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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申报方式) |
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上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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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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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对象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等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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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标准 |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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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或合伙人,以及虽未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但已被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2.在本地创业,且贷款人(与工商注册登记同一人)在劳动年龄内; 3.本人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4.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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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申报方式) |
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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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小微企业贴息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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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对象 |
小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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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标准 |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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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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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申报方式) |
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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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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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对象 |
企业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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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标准 |
职工个人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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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发证日期为准。(三)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登记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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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申报方式) |
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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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服务项目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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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 |
经办机构 |
就业援助 |
1、零就业家庭成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 6、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8、市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就业指导、岗位推荐、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
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创业扶持 |
创业者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创业政策咨询和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免费创业培训 |
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 |
高校毕业生 |
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实施青年见习计划,组织专场招聘活动,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咨询,推荐就业岗位。 |
市、县(区)人才服务机构 |
人力资源开发 |
劳动者和企业 |
就业创业证的发放,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公共就业招聘活动,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相关扶持政策受理等业务 |
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各县区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窗口 |
失业保险业务 |
失业保险参保人 |
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支付、转移等业务 |
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
人事代理人员人才综合服务 |
大中专毕业生等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 |
市、县(区)人才服务机构 |
宿州市本级就业创业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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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
机构名称 |
办公地址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次性就业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 失业人员待遇审核、发放 |
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 人社服务窗口 |
宿州市高新区埇上路566号 |
汪梦婷 李琳琳 |
0557-3052018 |
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
宿州市就业管理中心 失业保险科 |
宿州市银河二路与通济路宿州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四楼433室 |
张中正 |
0557-3027769 |
就业登记 失业登记 就业创业登记证申领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 创业担保贷款受理 |
金海街道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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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越 |
13615570568 |
宿马园区人力资源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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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划策 |
15178267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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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汴北行管区 |
|
武云干 |
0557-3927055 18805576865 |
|
和谐苑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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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阿会 |
15375173800 |
|
百丽社区 |
|
王瑶瑶 |
18133285885 |
|
金城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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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 |
1995578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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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开发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 税收减免政策申领 |
宿州市就业管理中心 劳务输出管理科 |
宿州市银河二路与通济路宿州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四楼429室 |
范全领 |
0557-3956168 |
公共就业招聘服务 求职登记 |
宿州市职业介绍中心 |
州市银河二路与通济路宿州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三楼人才市场 |
冯楠 |
0557-3036820 |
见习基地认定 见习补贴申请 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 |
宿州市人才服务中心 |
宿州市银河二路与通济路宿州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五楼 |
王剑 |
0557-3927587 |
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 以工代训补贴申请 |
宿州市人社局 职业能力建设科 |
市政府主楼二楼 市人社局 |
郭雷 |
0557-3679397 |
一次性创业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受理 |
宿州市就业管理中心 就业管理科 |
市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四楼402室 |
梅元元 |
0557-3027819 |
宿州市直就业创业经办指引
相关补贴政策,单位可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gjy.ah.gov.cn/)进行申报,个人还可以通过支付宝阳光就业服务小程序和微信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平台小程序申领,具体政策可咨询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市直)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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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地点:市政务服务大厅4楼人社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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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一次性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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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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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享受对象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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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上申请,不用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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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56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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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3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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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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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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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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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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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对象 |
就业困难人员 |
给予标准 |
715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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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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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30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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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初次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2、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4、申请一次性岗位奖励的需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 再次申请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在线申请,无须提供书面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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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56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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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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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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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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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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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就业困难人员 |
享受对象 |
就业困难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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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或者支付宝、微信小程序申请,不用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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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综合理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56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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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时间 |
每年12月 |
给予标准 |
350元(450元)/人/月;10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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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皖人社秘〔2019〕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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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4.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孵化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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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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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孵化基地 |
享受对象 |
孵化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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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1、《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孵化基地与孵化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书复印件 3、《入驻孵化企业一览表》 4、就业人员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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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027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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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5000元/户/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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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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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5.创业培训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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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每位有创业意愿的创业者都能接受一次创业培训,给予100-1300元的创业补贴(财政供给人员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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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培训机构 |
享受对象 |
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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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1、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2、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 3、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4、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 5、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6、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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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046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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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按照不同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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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发〔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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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6.返乡创业企业吸纳人员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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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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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返乡创业企业 |
享受对象 |
返乡创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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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花名册 3 返乡创业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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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56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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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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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发〔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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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7.返乡创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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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返乡创业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给予高校毕业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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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返乡创业企业 |
享受对象 |
返乡创业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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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1、申请表 2、花名册 3、毕业生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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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56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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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3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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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发〔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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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8.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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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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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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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上申请,不用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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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56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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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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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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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9.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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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中小微企业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照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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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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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上申请,不用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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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56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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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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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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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0.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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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离校1年内扩大到离校2年内,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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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高校毕业生 |
享受对象 |
高校毕业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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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上申请,不用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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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56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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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时间 |
每年12月 |
给予标准 |
350元(450元)/人/月 10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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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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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1.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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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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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 |
享受对象 |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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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上申请,不用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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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56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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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申请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不含个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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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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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2.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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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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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新创业失败人员 |
享受对象 |
新创业失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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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1、所创企业注销登记材料 2、纳税相关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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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56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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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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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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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3.就业见习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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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就业见习对象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至16-24岁失业青年。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有工作能力,暂时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16-24岁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其中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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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见习单位 |
享受对象 |
见习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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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 3.就业见习协议书 4.毕业证书复印件 5.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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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275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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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140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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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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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4.校园招聘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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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毕业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信息的省内高校,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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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省内高校 |
享受对象 |
省内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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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1、高校申请补贴的报告 2、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3、毕业生信息花名册(按照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信息采集模块的项目要求填报) 4、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材料(包括招聘会公告、参会用人单位名单及岗位信息)等。 省内高校不用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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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052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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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时间 |
按年度,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6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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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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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5.求职创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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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通过网络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查核验。对网络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查核验不通过的,按照《通知》要求,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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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高校应届生 |
享受对象 |
高校应届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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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1、高校申请补贴的报告 2、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3、毕业生信息花名册(按照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信息采集模块的项目要求填报) 4、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材料(包括招聘会公告、参会用人单位名单及岗位信息)等。 省内高校不用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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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02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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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时间 |
按照文件通知时间,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5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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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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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6.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含社会保险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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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含社会保险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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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特岗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基层特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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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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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052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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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时间 |
按月 |
给予标准 |
工资3860元和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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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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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7.个人(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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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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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申请人(企业) |
享受对象 |
申请人(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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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1、申请表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户口本 3、工商营业执照 4、个人银行征信报告 5、担保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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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创业担保贷款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027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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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 |
给予标准 |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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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发〔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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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0.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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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 (三) 上一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同期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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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企业 |
享受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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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免申即享,不需要提供材料,劳务派遣企业和大型企业线上自主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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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0277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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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时间 |
按照文件规定时间申报 |
给予标准 |
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当年度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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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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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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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 1年 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 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 /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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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中小微企业 |
享受对象 |
中小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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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申请单位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相关模块提交申请、不需要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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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56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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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0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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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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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2.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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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与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 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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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中小微企业 |
享受对象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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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上申请,不用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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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56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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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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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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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3.一次性创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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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 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 5000元 一次性创业补贴。 |
|||||||||
申报主体 |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 |
享受对象 |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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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上申请,除退役军人和返乡农民工需提供证明材料外,其他人员不用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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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027819 |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5000元/户/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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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112号 |
埇桥区就业创业经办指引
相关补贴政策可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gjy.ah.gov.cn/)进行申报,具体政策可咨询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埇桥区)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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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地点:埇桥人力资源产业园1楼大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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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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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跨地区(原则上应为跨县级以上统筹地区)转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给予100-500元的交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路途远近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就业困难人员1年内可申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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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就业困难人员 |
享受对象 |
就业困难人员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花名册 3、车票存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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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就业失业管理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05271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1年不超过2次 |
给予标准 |
100-500元/人 |
备注 |
单次不足100的,按照100元申报,全年最高不超过500元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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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用工调剂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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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重点企业组织职工到省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根据组织短期务工协议和务工人数,由转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300元给予重点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则上,重点企业1年内可因同一职工申领用工调剂补助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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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重点企业 |
享受对象 |
重点企业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花名册 3、务工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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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就业失业管理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05271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1年不超过2次 |
给予标准 |
3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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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3.一次性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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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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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享受对象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毕业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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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大学生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023940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3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政策名称 |
4.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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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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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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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对象 |
就业困难人员 |
给予标准 |
715元/人/月 |
用人单位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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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30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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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 2、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 3、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 4、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5、申请一次性岗位奖励的需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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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就业失业管理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023940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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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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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5.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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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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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就业困难人员 |
享受对象 |
就业困难人员 |
提供资料 |
不再提交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实行网络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查核验,若无法核验,可由个人作出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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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就业失业管理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05271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350元(450元)/人/月;100元/人/月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皖人社秘〔2019〕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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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6.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孵化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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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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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孵化基地 |
享受对象 |
孵化基地 |
提供资料 |
1、《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2、孵化基地与孵化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书复印件 3、《入驻孵化企业一览表》 4、就业人员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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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就业失业管理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05271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5000元/户/年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政策名称 |
7.创业培训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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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每位有创业意愿的创业者都能接受一次创业培训,给予100-1300元的创业补贴(财政供给人员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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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培训机构 |
享受对象 |
培训机构 |
提供资料 |
2、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2、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 3、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4、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 5、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6、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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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创业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27397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按照不同课程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发〔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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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8.返乡创业企业吸纳人员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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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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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返乡创业企业 |
享受对象 |
返乡创业企业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花名册 3、劳动合同复印件(系统用工备案也可) 4、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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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就业失业管理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05271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发〔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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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9.返乡创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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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返乡创业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给予高校毕业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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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返乡创业企业 |
享受对象 |
返乡创业企业 |
提供资料 |
1、申请表 2、花名册 3、毕业生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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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大学生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023940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给予高校毕业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奖励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发〔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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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0.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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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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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用人单位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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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就业失业管理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05271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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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1.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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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小微企业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由离校1年内扩大到离校2年内,按照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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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用人单位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 3、毕业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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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大学生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023940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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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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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离校1年内扩大到离校2年内,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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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高校毕业生 |
享受对象 |
高校毕业生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毕业证书复印件 |
||
受理窗口 |
大学生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023940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350元(450元)/人/月 100元/人/月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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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3.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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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
申报主体 |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 |
享受对象 |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 |
||
受理窗口 |
就业失业管理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05271 |
申报受理时间 |
半年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政策名称 |
14.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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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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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新创业失败人员 |
享受对象 |
新创业失败人员 |
提供资料 |
1、所创企业注销登记材料 2、纳税相关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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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创业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27397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政策名称 |
15.就业见习补贴 |
||
申报条件 |
就业见习对象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至16-24岁失业青年。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有工作能力,暂时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16-24岁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400元。 |
||
申报主体 |
见习单位 |
享受对象 |
见习单位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 3、就业见习协议书 4、毕业证书复印件 5、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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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大学生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023940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1400元/人/月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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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6.校园招聘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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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毕业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信息的省内高校,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补贴,补贴标准由每人40元提高至每人60元。 |
||
申报主体 |
省内高校 |
享受对象 |
省内高校 |
提供资料 |
1、高校申请补贴的报告 2、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3、毕业生信息花名册(按照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信息采集模块的项目要求填报) 4、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材料(包括招聘会公告、参会用人单位名单及岗位信息)等。 省内高校不用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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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大学生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023940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年度,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6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政策名称 |
17.求职创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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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通过网络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查核验。对网络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查核验不通过的,按照《通知》要求,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 |
||
申报主体 |
高校应届生 |
享受对象 |
高校应届生 |
提供资料 |
2、高校申请补贴的报告 2、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3、毕业生信息花名册(按照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信息采集模块的项目要求填报) 4、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材料(包括招聘会公告、参会用人单位名单及岗位信息)等。 省内高校不用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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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大学生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023940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照文件通知时间,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5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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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名称 |
18.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含社会保险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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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含社会保险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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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特岗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基层特岗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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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就业失业管理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05271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月 |
给予标准 |
工资3860元和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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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9.失业人员求职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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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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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享受对象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提供资料 |
与失业保险金同步发放,无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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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失业保险管理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27035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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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0.招用领金人员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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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最多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解除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内被原用人单位(同一股东、合伙人或法人经营的不同的劳务派遣机构视为同一用人单位)重新录用,或是身份由原单位职工变为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仅变换劳务派遣机构但未变更实际用工单位的,不得申领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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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用人单位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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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失业保险管理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27035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额的70%的标准 |
备注 |
不超过5000元/人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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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1.个人(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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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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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申请人(企业) |
享受对象 |
申请人(企业) |
提供资料 |
1、申请表 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户口本 3、工商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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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创业担保贷款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636026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 |
给予标准 |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发〔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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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2.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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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 (三) 上一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同期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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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企业 |
享受对象 |
企业 |
提供资料 |
免申即享,不需要提供材料,劳务派遣企业和大型企业线上自主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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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失业保险管理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27035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照文件规定时间申报 |
给予标准 |
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当年度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密【2019】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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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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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 1年 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 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 /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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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中小微企业 |
享受对象 |
中小微企业 |
提供资料 |
申请单位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相关模块提交申请、不需要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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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大学生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023940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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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4.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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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 2年 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 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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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 |
享受对象 |
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 |
提供资料 |
1、申请表 2、花名册 3、人员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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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大学生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023940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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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5.一次性创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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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 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 5000元 一次性创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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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口 |
享受对象 |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 |
提供资料 |
1、《创业补助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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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创业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3927397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5000元/户/年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112号 |
灵璧县就业创业经办指引
相关补贴政策可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gjy.ah.gov.cn/)进行申报,具体政策可咨询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创业政策清单(灵璧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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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地点:灵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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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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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跨省转移就业的脱贫劳动者,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由输出地就业补助资金给予200-400元的交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路途远近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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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脱贫劳动者 |
享受对象 |
脱贫劳动者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 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务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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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灵璧县人社局就业促进股605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33778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200-4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3〕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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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用工调剂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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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重点企业组织职工到省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根据组织短期务工协议和务工人数,由转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300元给予重点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则上,重点企业1年内可因同一职工申领用工调剂补助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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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重点企业 |
享受对象 |
重点企业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务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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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灵璧县人社局就业促进股605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33778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1年不超过2次 |
给予标准 |
3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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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3.一次性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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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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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享受对象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毕业证书复印件 |
||
受理窗口 |
就业人才中心人才服务股(灵璧县人社局510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30639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3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政策名称 |
4.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
||
申报条件 |
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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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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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对象 |
就业困难人员 |
给予标准 |
670元/人/月 |
用人单位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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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30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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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 2、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 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4、申请一次性岗位奖励的需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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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就业人才中心培训股(灵璧县人社局507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23328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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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发〔202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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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5.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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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
||
申报主体 |
就业困难人员 |
享受对象 |
就业困难人员 |
提供资料 |
不再提交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实行网络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查核验,若无法核验,可由个人作出书面承诺 |
||
受理窗口 |
就业人才中心综合股(灵璧县人社局505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22095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年度 |
给予标准 |
350元(450元)/人/月 100元/人/月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皖人社秘〔2019〕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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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6.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孵化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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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
||
申报主体 |
孵化基地 |
享受对象 |
孵化基地 |
提供资料 |
1、《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2、孵化基地与孵化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书复印件 3、《入驻孵化企业一览表》 4、就业人员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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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灵璧县人社局就业促进股605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33778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5000元/户/年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政策名称 |
7.创业培训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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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每位有创业意愿的创业者都能接受一次创业培训,给予100-1300元的创业补贴(财政供给人员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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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培训机构 |
享受对象 |
培训机构 |
提供资料 |
1、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2、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 3、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4、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 5、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6、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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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创业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6022663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按照不同课程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发〔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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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8.返乡创业企业吸纳人员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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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申报主体 |
返乡创业企业 |
享受对象 |
返乡创业企业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花名册 |
||
受理窗口 |
就业人才中心就业股(灵璧县人社局503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80855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发〔2019〕2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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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9.返乡创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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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返乡创业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给予高校毕业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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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返乡创业企业 |
享受对象 |
返乡创业企业 |
提供资料 |
1、申请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毕业生证书复印件 |
||
受理窗口 |
就业人才中心人才服务股(灵璧县人社局510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30639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一次性3000元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发〔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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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0.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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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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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用人单位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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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就业人才中心综合股(灵璧县人社局505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22095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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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1.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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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小微企业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由离校1年内扩大到离校2年内,按照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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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用人单位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3、毕业证书复印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等。 |
||
受理窗口 |
就业人才中心人才服务股(灵璧县人社局510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30639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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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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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离校1年内扩大到离校2年内,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
||
申报主体 |
高校毕业生 |
享受对象 |
高校毕业生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毕业证书复印件 |
||
受理窗口 |
就业人才中心综合股(灵璧县人社局505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22095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350元(450元)/人/月 100元/人/月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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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3.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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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
申报主体 |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 |
享受对象 |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
||
受理窗口 |
灵璧县人社局就业促进股605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33778 |
申报受理时间 |
半年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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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4.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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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
||
申报主体 |
新创业失败人员 |
享受对象 |
新创业失败人员 |
提供资料 |
1、所创企业注销登记材料 2、纳税相关材料等。 |
||
受理窗口 |
就业人才中心综合股(灵璧县人社局505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22095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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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5.就业见习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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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就业见习对象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至16-24岁失业青年。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有工作能力,暂时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16-24岁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400元。 |
||
申报主体 |
见习单位 |
享受对象 |
见习单位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 3、就业见习协议书 4、毕业证书复印件 5、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 |
||
受理窗口 |
就业人才中心人才服务股(灵璧县人社局510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30639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1400元/人/月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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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6.校园招聘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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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毕业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信息的省内高校,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补贴,补贴标准由每人40元提高至每人60元。 |
||
申报主体 |
省内高校 |
享受对象 |
省内高校 |
提供资料 |
1、高校申请补贴的报告 2、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3、毕业生信息花名册(按照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信息采集模块的项目要求填报) 4、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材料(包括招聘会公告、参会用人单位名单及岗位信息)等。 省内高校不用提供 |
||
受理窗口 |
就业人才中心就业股(灵璧县人社局503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80855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年度,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6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政策名称 |
17.求职创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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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由高校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以及特困人员中的六类困难高校毕业生,扩大至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六类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由每人1000元提高至每人1500元。 |
||
申报主体 |
高校应届生 |
享受对象 |
高校应届生 |
提供资料 |
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通过网络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查核验。对网络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查核验不通过的,按照《通知》要求,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 |
||
受理窗口 |
就业人才中心人才服务股(灵璧县人社局510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30639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照文件通知时间,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5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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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名称 |
18.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含社会保险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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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含社会保险补助) |
||
申报主体 |
特岗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基层特岗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
||
受理窗口 |
灵璧县人社局就业促进股605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33778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月 |
给予标准 |
工资3860元和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
|
|
|
政策名称 |
19.失业人员求职补贴 |
||
申报条件 |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
||
申报主体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享受对象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提供资料 |
与失业保险金同步发放,无需资料 |
||
受理窗口 |
就业人才中心失业保险股(灵璧县人社局502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23308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
|
|
|
政策名称 |
20.招用领金人员就业补贴 |
||
申报条件 |
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最多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解除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内被原用人单位(同一股东、合伙人或法人经营的不同的劳务派遣机构视为同一用人单位)重新录用,或是身份由原单位职工变为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仅变换劳务派遣机构但未变更实际用工单位的,不得申领就业补贴。 |
||
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用人单位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
||
受理窗口 |
就业人才中心失业保险股(灵璧县人社局502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23308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额的70%的标准 |
备注 |
不超过5000元/人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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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名称 |
21.个人(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
申报条件 |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
||
申报主体 |
申请人(企业) |
享受对象 |
申请人(企业) |
提供资料 |
1、创业担保贷款推荐认定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号码 5、两张一寸彩底照片 |
||
受理窗口 |
各镇(开发区)人社所 |
联系电话 |
0557-6023328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 |
给予标准 |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财金〔2020〕5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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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2.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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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 (三) 上一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同期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
||
申报主体 |
企业 |
享受对象 |
企业 |
提供资料 |
免申即享,不需要提供材料,劳务派遣企业和大型企业线上自主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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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就业人才中心失业保险股(灵璧县人社局502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23308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照文件规定时间申报 |
给予标准 |
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当年度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密【2019】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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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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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 1年 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 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 /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
申报主体 |
中小微企业 |
享受对象 |
中小微企业 |
提供资料 |
申请单位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相关模块提交申请,无需提供材料 |
||
受理窗口 |
就业人才中心人才服务股(灵璧县人社局510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30639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112号 |
|
|||
政策名称 |
24.社会保险补贴 |
||
申报条件 |
对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 2年 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 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
申报主体 |
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 |
享受对象 |
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 |
提供资料 |
1、申请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人员证明材料 |
||
受理窗口 |
就业人才中心综合股(灵璧县人社局505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22095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112号 |
|
|
|
|
政策名称 |
25.一次性创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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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 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 5000元 一次性创业补贴。 |
||
申报主体 |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 |
享受对象 |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 |
提供资料 |
1、《创业补助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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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就业人才中心培训股(灵璧县人社局507室) |
联系电话 |
0557-6023328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5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112号 |
萧县就业创业经办指引
相关补贴政策可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gjy.ah.gov.cn/)进行申报,具体政策可咨询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创业政策清单(萧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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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地点:萧县政务大楼3层人社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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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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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跨省转移就业的脱贫劳动者,由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给予300-500元的交通补贴,具体标准根据路途远近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脱贫劳动者1年内可申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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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脱贫劳动者 |
享受对象 |
脱贫劳动者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社保卡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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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各乡镇人社所 |
联系电话 |
0557-5028496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1年不超过1次 |
给予标准 |
300-500元/人 |
备注 |
单次不足100的,按照100元申报,全年最高不超过500元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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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用工调剂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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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重点企业组织职工到省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根据组织短期务工协议和务工人数,由转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300元给予重点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则上,重点企业1年内可因同一职工申领用工调剂补助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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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重点企业 |
享受对象 |
重点企业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务工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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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人社局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5061063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1年不超过2次 |
给予标准 |
3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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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名称 |
3.一次性就业补贴 |
||
申报条件 |
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
||
申报主体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享受对象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毕业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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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人社局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5022606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3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政策名称 |
4.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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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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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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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对象 |
就业困难人员 |
给予标准 |
935元/人/月 |
用人单位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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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300元/人/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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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 2、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 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4、申请一次性岗位奖励的需提供公益性岗位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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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人社局就业股 |
联系电话 |
0557-5028496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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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5.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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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
||
申报主体 |
就业困难人员 |
享受对象 |
就业困难人员 |
提供资料 |
不再提交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实行网络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查核验,若无法核验,可由个人作出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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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各乡镇人社所 |
联系电话 |
0557-5028496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年度 |
给予标准 |
350元(450元)/人/月 100元/人/月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皖人社秘〔2019〕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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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6.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孵化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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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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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孵化基地 |
享受对象 |
孵化基地 |
提供资料 |
1、《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2、孵化基地与孵化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书复印件 3、《入驻孵化企业一览表》 4、就业人员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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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人社局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5061063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5000元/户/年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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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7.创业培训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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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每位有创业意愿的创业者都能接受一次创业培训,给予100-1300元的创业补贴(财政供给人员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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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培训机构 |
享受对象 |
培训机构 |
提供资料 |
1、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2、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 3、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4、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 5、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6、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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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人社局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5061063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按照不同课程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发〔2019〕2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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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8.返乡创业企业吸纳人员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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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申报主体 |
返乡创业企业 |
享受对象 |
返乡创业企业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
||
受理窗口 |
人社局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5061063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发〔2019〕2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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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名称 |
9.返乡创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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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返乡创业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给予高校毕业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奖励。 |
||
申报主体 |
返乡创业企业 |
享受对象 |
返乡创业企业 |
提供资料 |
1、申请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毕业生证书复印件 |
||
受理窗口 |
人社局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5061063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3000元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发〔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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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0.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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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
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用人单位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
||
受理窗口 |
人社局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5028496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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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1.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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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小微企业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由离校1年内扩大到离校2年内,按照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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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用人单位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3、毕业证书复印件 |
||
受理窗口 |
人社局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5022606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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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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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离校1年内扩大到离校2年内,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
||
申报主体 |
高校毕业生 |
享受对象 |
高校毕业生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毕业证书复印件 |
||
受理窗口 |
人社局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5061063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350元(450元)/人/月 100元/人/月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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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3.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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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
申报主体 |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 |
享受对象 |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名单 |
||
受理窗口 |
人社局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5028496 |
申报受理时间 |
半年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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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4.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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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
||
申报主体 |
新创业失败人员 |
享受对象 |
新创业失败人员 |
提供资料 |
1、所创企业注销登记材料 2、纳税相关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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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人社局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5061063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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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5.就业见习补贴 |
||
申报条件 |
就业见习对象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至16-24岁失业青年。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有工作能力,暂时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16-24岁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400元。 |
||
申报主体 |
见习单位 |
享受对象 |
见习单位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 3、就业见习协议书 4、毕业证书复印件 5、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 |
||
受理窗口 |
人社局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5061063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1400元/人/月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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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名称 |
16.校园招聘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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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毕业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信息的省内高校,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补贴,补贴标准每人60元。 |
||
申报主体 |
省内高校 |
享受对象 |
省内高校 |
提供资料 |
1、高校申请补贴的报告 2、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3、毕业生信息花名册(按照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信息采集模块的项目要求填报) 4、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材料(包括招聘会公告、参会用人单位名单及岗位信息)等。 省内高校不用提供 |
||
受理窗口 |
人社局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5061063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年度,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6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政策名称 |
17.求职创业补贴 |
||
申报条件 |
由高校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以及特困人员中的六类困难高校毕业生,扩大至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六类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每人1500元。 |
||
申报主体 |
高校应届生 |
享受对象 |
高校应届生 |
提供资料 |
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通过网络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查核验。对网络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查核验不通过的,按照《通知》要求,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 |
||
受理窗口 |
人社局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5061063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照文件通知时间,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5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
|
|
|
政策名称 |
18.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含社会保险补助) |
||
申报条件 |
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含社会保险补助) |
||
申报主体 |
特岗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基层特岗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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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人社局就业股 |
联系电话 |
0557-5028496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月 |
给予标准 |
工资3860元和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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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名称 |
19.失业人员求职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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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
||
申报主体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享受对象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提供资料 |
与失业保险金同步发放,无需资料 |
||
受理窗口 |
人社局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5061063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
|
|
|
政策名称 |
20.招用领金人员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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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最多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解除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内被原用人单位(同一股东、合伙人或法人经营的不同的劳务派遣机构视为同一用人单位)重新录用,或是身份由原单位职工变为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仅变换劳务派遣机构但未变更实际用工单位的,不得申领就业补贴。 |
||
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用人单位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
||
受理窗口 |
人社局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5061063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额的70%的标准 |
备注 |
不超过5000元/人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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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名称 |
21.个人(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
申报条件 |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
|||
申报主体 |
申请人(企业) |
享受对象 |
申请人(企业) |
|
提供资料 |
1、申请表、2、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及户口本 3、工商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5、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 |
|||
受理窗口 |
各乡镇人社所 |
联系电话 |
0557-5061063、5022044咨询 |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 |
给予标准 |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发〔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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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2.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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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 (三) 上一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同期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
|||
申报主体 |
企业 |
享受对象 |
企业 |
|
提供资料 |
免申即享,不需要提供材料,劳务派遣企业和大型企业线上自主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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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人社局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5061063 |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照文件规定时间申报 |
给予标准 |
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当年度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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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密【2019】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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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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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 1年 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 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 /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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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中小微企业 |
享受对象 |
中小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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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
申请单位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相关模块提交申请、无需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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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人社局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5022606 |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000元/人 |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1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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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名称 |
24.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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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 2年 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 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
申报主体 |
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 |
享受对象 |
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 |
提供资料 |
1、申请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人员证明材料 |
||
受理窗口 |
人社局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5061063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112号 |
|
|||
政策名称 |
25.一次性创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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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 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 5000元 一次性创业补贴。 |
||
申报主体 |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 |
享受对象 |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 |
提供资料 |
1、《创业补助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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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人社局综合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5061063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5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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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县就业创业经办指引
相关补贴政策可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gjy.ah.gov.cn/)进行申报,具体政策可咨询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创业政策清单(砀山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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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地点:砀山行政服务大厅或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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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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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跨省转移就业的脱贫劳动者,由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给予200-300元的交通补贴,具体标准根据路途远近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脱贫劳动者1年内可申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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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脱贫劳动者 |
享受对象 |
脱贫劳动者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花名册 3、务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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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各镇人社所 |
联系电话 |
0557-8022039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1年不超过1次 |
给予标准 |
200-3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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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用工调剂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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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重点企业组织职工到省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根据组织短期务工协议和务工人数,由转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300元给予重点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则上,重点企业1年内可因同一职工申领用工调剂补助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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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重点企业 |
享受对象 |
重点企业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务工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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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人社综合窗口或人社局就业股 |
联系电话 |
0557-8022039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1年不超过2次 |
给予标准 |
3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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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3.一次性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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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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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享受对象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提供资料 |
毕业证复印件 |
||
受理窗口 |
人社综合窗口或人社局人才服务股 |
联系电话 |
0557-8039711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补贴 |
给予标准 |
3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112号 |
政策名称 |
4.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
||
申报条件 |
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
||
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
享受对象 |
就业困难人员 |
给予标准 |
670元/人/月 |
用人单位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
用人单位 |
300元/人/月 |
||
提供资料 |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 2、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 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
||
受理窗口 |
人社综合窗口或人社局就业股 |
联系电话 |
0557-8022039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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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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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5.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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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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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就业困难人员 |
享受对象 |
就业困难人员 |
提供资料 |
不再提交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实行网络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查核验,若无法核验,可由个人作出书面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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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各乡镇人社所 |
联系电话 |
0557-8022039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年度 |
给予标准 |
350元(450元)/人/月 100元/人/月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皖人社秘〔2019〕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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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6.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孵化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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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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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孵化基地 |
享受对象 |
孵化基地 |
提供资料 |
1、《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2、孵化基地与孵化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书复印件 3、《入驻孵化企业一览表》 4、就业人员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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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人社综合窗口或人社局就业股 |
联系电话 |
0557-8022039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5000元/户/年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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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7.创业培训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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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每位有创业意愿的创业者都能接受一次创业培训,给予100-1300元的创业补贴(财政供给人员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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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培训机构 |
享受对象 |
培训机构 |
提供资料 |
1、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2、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 3、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4、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 5、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6、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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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创业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8022121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按照不同课程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宿人社秘〔2019〕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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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8.返乡创业企业吸纳人员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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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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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返乡创业企业 |
享受对象 |
返乡创业企业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
||
受理窗口 |
人社综合窗口或人社局人才服务股 |
联系电话 |
0557-8039711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发〔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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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9.返乡创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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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返乡创业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给予高校毕业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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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返乡创业企业 |
享受对象 |
返乡创业企业 |
提供资料 |
1、申请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毕业生证书复印件 |
||
受理窗口 |
人社综合窗口或人社局人才服务股 |
联系电话 |
0557-8039711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给予高校毕业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奖励。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发〔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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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0.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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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
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用人单位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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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人社综合窗口或人社局就业股 |
联系电话 |
0557-8022039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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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1.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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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小微企业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由离校1年内扩大到离校2年内,按照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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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用人单位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毕业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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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人社综合窗口或人社局人才服务股 |
联系电话 |
0557-8039711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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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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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离校1年内扩大到离校2年内,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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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高校毕业生 |
享受对象 |
高校毕业生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毕业证书复印件 |
||
受理窗口 |
人社综合窗口或人社局人才服务股 |
联系电话 |
0557-8039711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350元(450元)/人/月 100元/人/月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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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3.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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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
申报主体 |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 |
享受对象 |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
||
受理窗口 |
人社综合窗口或人社局就业股 |
联系电话 |
0557-8022039 |
申报受理时间 |
半年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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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4.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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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
||
申报主体 |
新创业失败人员 |
享受对象 |
新创业失败人员 |
提供资料 |
1、所创企业注销登记材料 2、参保缴费凭证 3、纳税相关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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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人社综合窗口或人社局就业股 |
联系电话 |
0557-8022039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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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5.就业见习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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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就业见习对象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至16-24岁失业青年。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有工作能力,暂时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16-24岁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400元。 |
||
申报主体 |
见习单位 |
享受对象 |
见习单位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就业见习协议书 3、毕业证书复印件 4、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 |
||
受理窗口 |
人社综合窗口或人社局人才服务股 |
联系电话 |
0557-8039711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1400元/人/月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宿就办〔20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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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6.校园招聘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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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毕业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信息的省内高校,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补贴,补贴标准每人60元。 |
||
申报主体 |
省内高校 |
享受对象 |
省内高校 |
提供资料 |
1、高校申请补贴的报告 2、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3、毕业生信息花名册(按照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信息采集模块的项目要求填报) 4、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材料(包括招聘会公告、参会用人单位名单及岗位信息)等。 省内高校不用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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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人社综合窗口或人社局市场股 |
联系电话 |
0557-8039711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年度,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6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政策名称 |
17.求职创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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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由高校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以及特困人员中的六类困难高校毕业生,扩大至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六类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每人1500元。 |
||
申报主体 |
高校应届生 |
享受对象 |
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
提供资料 |
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通过网络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查核验。对网络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查核验不通过的,按照《通知》要求,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 |
||
受理窗口 |
人社综合窗口或人社局人才服务股 |
联系电话 |
0557-8039711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照文件通知时间,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5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明电〔2022〕119号 |
|
|
|
|
政策名称 |
18.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含社会保险补助) |
||
申报条件 |
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含社会保险补助) |
||
申报主体 |
特岗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基层特岗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
||
受理窗口 |
人社综合窗口或人社局就业股 |
联系电话 |
0557-8022039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月 |
给予标准 |
工资3860元和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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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名称 |
19.失业人员求职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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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
||
申报主体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享受对象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提供资料 |
与失业保险金同步发放,无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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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人社综合窗口或人社局失业保险股 |
联系电话 |
0557-8039711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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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0.招用领金人员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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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最多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解除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内被原用人单位(同一股东、合伙人或法人经营的不同的劳务派遣机构视为同一用人单位)重新录用,或是身份由原单位职工变为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仅变换劳务派遣机构但未变更实际用工单位的,不得申领就业补贴。 |
||
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用人单位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
||
受理窗口 |
人社综合窗口或人社局失业保险股 |
联系电话 |
0557-8039711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额的70%的标准 |
备注 |
不超过5000元/人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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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1.个人(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
申报条件 |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
||
申报主体 |
申请人(企业) |
享受对象 |
申请人(企业) |
提供资料 |
1、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经营场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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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各镇园区人社所 |
联系电话 |
0557-8022121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 |
给予标准 |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财金〔2020]506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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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名称 |
22.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
||
申报条件 |
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 (三) 上一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同期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
||
申报主体 |
企业 |
享受对象 |
企业 |
提供资料 |
免申即享,不需要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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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人社综合窗口或人社局失业保险股 |
联系电话 |
0557-8039711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照文件规定时间申报 |
给予标准 |
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当年度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国办发〔2023〕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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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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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 1年 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 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 /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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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中小微企业 |
享受对象 |
中小微企业 |
提供资料 |
申请单位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相关模块提交申请、无需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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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人社综合窗口或人社局人才服务股 |
联系电话 |
0557-8039711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11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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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策名称 |
24.一次性创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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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 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 5000元 一次性创业补贴。 |
||
申报主体 |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 |
享受对象 |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 |
提供资料 |
1、《创业补助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
||
受理窗口 |
创业服务窗口 |
联系电话 |
0557-8022121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5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112号 |
政策名称 |
25.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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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 2年 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 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
申报主体 |
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 |
享受对象 |
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 |
提供资料 |
1、申请表2、花名册3、劳动合同复印件(系统用工备案也可)4、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5、人员证明材料 |
||
受理窗口 |
人社综合窗口或人社局人才服务股 |
联系电话 |
0557-8039711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112号 |
泗县就业创业经办指引
相关补贴政策可通过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ygjy.ah.gov.cn/)进行申报,具体政策可咨询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就业创业政策清单(泗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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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地点: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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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转移就业交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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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跨省转移就业的脱贫劳动者,由乡村振兴衔接资金给予200-300元的交通补贴,具体标准根据路途远近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原则上,脱贫劳动者1年内可申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不超过1次。 |
||
申报主体 |
脱贫劳动者 |
享受对象 |
脱贫劳动者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花名册 3、务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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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309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15128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1年不超过1次 |
给予标准 |
200-3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98号 |
政策名称 |
2.用工调剂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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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重点企业组织职工到省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根据组织短期务工协议和务工人数,由转出地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300元给予重点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原则上,重点企业1年内可因同一职工申领用工调剂补助不超过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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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重点企业 |
享受对象 |
重点企业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务工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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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309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15128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1年不超过2次 |
给予标准 |
3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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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3.一次性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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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与小微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3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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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享受对象 |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
提供资料 |
毕业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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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708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28055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补贴 |
给予标准 |
3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112号 |
政策名称 |
4.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
||
申报条件 |
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为标准(不含劳动者自己缴纳部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劳动者;同时,为调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积极性,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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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
享受对象 |
就业困难人员 |
给予标准 |
670元/人/月 |
用人单位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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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300元/人/月 |
||
提供资料 |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表》 2、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花名册 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 |
||
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308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18158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政策名称 |
5.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
申报条件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 |
||
申报主体 |
就业困难人员 |
享受对象 |
就业困难人员 |
提供资料 |
不再提交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实行网络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查核验,若无法核验,可由个人作出书面承诺 |
||
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301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23978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年度 |
给予标准 |
350元(450元)/人/月 100元/人/月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皖人社秘〔2019〕217号 |
政策名称 |
6.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孵化基地 |
||
申报条件 |
社会资本、民营企业或高校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的孵化基地,为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包括现代农业、工业厂房、商贸店铺、办公楼宇等)或创业服务平台(包括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的80%,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物业费的70%,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根据在基地孵化9个月以上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户数,在3年孵化期内,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户每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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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孵化基地 |
享受对象 |
孵化基地 |
提供资料 |
1、《社会资本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2、孵化基地与孵化企业签订的孵化协议书复印件 3、《入驻孵化企业一览表》 4、就业人员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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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309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15128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5000元/户/年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政策名称 |
7.创业培训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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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每位有创业意愿的创业者都能接受一次创业培训,给予100-1300元的创业补贴(财政供给人员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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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培训机构 |
享受对象 |
培训机构 |
提供资料 |
1、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2、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 3、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4、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 5、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6、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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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301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23978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按照不同课程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宿人社秘〔2019〕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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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8.返乡创业企业吸纳人员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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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根据新返乡创业企业新增吸纳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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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返乡创业企业 |
享受对象 |
返乡创业企业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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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309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15128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发〔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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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9.返乡创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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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返乡创业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给予高校毕业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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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返乡创业企业 |
享受对象 |
返乡创业企业 |
提供资料 |
1、申请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毕业生证书复印件 |
||
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309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15128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给予高校毕业生一次性3000元就业奖励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发〔2019〕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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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0.就业困难人员企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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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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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用人单位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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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309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15128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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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1.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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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小微企业吸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由离校1年内扩大到离校2年内,按照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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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用人单位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3、毕业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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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309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15128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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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2.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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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由离校1年内扩大到离校2年内,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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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高校毕业生 |
享受对象 |
高校毕业生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毕业证书复印件 |
||
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309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15128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350元(450元)/人/月 100元/人/月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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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3.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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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员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50%的补贴(不包括员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员工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员工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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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 |
享受对象 |
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
||
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309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15128 |
申报受理时间 |
半年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50%(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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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4.新创业失败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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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工商登记注册满1年不满3年的企业注销后,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出资人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续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的劳动者,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给予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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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新创业失败人员 |
享受对象 |
新创业失败人员 |
提供资料 |
1、所创企业注销登记材料 2、参保缴费凭证 3、纳税相关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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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309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15128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按照企业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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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5.就业见习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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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就业见习对象范围由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扩大至16-24岁失业青年。16-24岁失业青年,是指有工作能力,暂时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16-24岁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不低于2000元,其中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1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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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见习单位 |
享受对象 |
见习单位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就业见习协议书 3、毕业证书复印件 4、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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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309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15128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季度 |
给予标准 |
1400元/人/月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宿就办〔202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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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6.校园招聘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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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举办免费大型公益性校园招聘会(不得收取学生和用人单位费用),并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毕业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信息的省内高校,根据签约毕业生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高校补贴,补贴标准每人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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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省内高校 |
享受对象 |
省内高校 |
提供资料 |
1、高校申请补贴的报告 2、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复印件 3、毕业生信息花名册(按照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制信息采集模块的项目要求填报) 4、免费大型公益性招聘会材料(包括招聘会公告、参会用人单位名单及岗位信息)等。 省内高校不用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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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309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15128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年度,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6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9〕217号 |
政策名称 |
17.求职创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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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由高校应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残疾以及特困人员中的六类困难高校毕业生,扩大至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六类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标准每人1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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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高校应届生 |
享受对象 |
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
提供资料 |
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通过网络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查核验。对网络或部门间信息共享协查核验不通过的,按照《通知》要求,提供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享受低保、身有残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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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303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15100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照文件通知时间,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5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明电〔2022〕1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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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8.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含社会保险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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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补助(含社会保险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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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特岗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基层特岗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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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708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28055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月 |
给予标准 |
工资3860元和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财社〔2016〕17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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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19.失业人员求职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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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10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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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享受对象 |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
提供资料 |
与失业保险金同步发放,无需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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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309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15128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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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0.招用领金人员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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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用人单位招用领取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固定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的70%,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用人单位最多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解除合同之日起6个月以内被原用人单位(同一股东、合伙人或法人经营的不同的劳务派遣机构视为同一用人单位)重新录用,或是身份由原单位职工变为劳务派遣人员,以及仅变换劳务派遣机构但未变更实际用工单位的,不得申领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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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用人单位 |
享受对象 |
用人单位 |
提供资料 |
1、申报表 2、符合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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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309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15128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本期剩余失业保险金额的70%的标准 |
备注 |
不超过5000元/人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18〕38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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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1.个人(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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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返乡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申请人申请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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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申请人(企业) |
享受对象 |
申请人(企业) |
提供资料 |
1、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经营场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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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308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18158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 |
给予标准 |
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财金〔2020]50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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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2.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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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企业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且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 (三) 上一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同期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单位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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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企业 |
享受对象 |
企业 |
提供资料 |
免申即享,不需要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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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310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96723 |
申报受理时间 |
按照文件规定时间申报 |
给予标准 |
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当年度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国办发〔2023〕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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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3.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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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并签订 1年 以上劳动合同、稳定用工 6个月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1000元 /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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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中小微企业 |
享受对象 |
中小微企业 |
提供资料 |
申请单位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办事大厅”相关模块提交申请、无需提供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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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708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28055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1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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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4.一次性创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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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经营 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 5000元 一次性创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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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 |
享受对象 |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退役2年以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 |
提供资料 |
1、《创业补助资金申报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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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708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28055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5000元/人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1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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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 |
25.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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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对与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离校 2年 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由 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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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主体 |
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口 |
享受对象 |
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脱贫人 口 |
提供资料 |
1、申请表2、花名册3、劳动合同复印件(系统用工备案也可)4、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5、人员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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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窗口 |
政务大厅人社局综合窗口或人社局309室 |
联系电话 |
0557-7015128 |
申报受理时间 |
随时,一次性 |
给予标准 |
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含个人部分) |
备注 |
/ |
政策依据 |
皖人社秘[2022]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