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临时救助
发文日期: 2021-12-02 15:23:18 生成日期: 2021-12-02 15:23:18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发布机构: 大杨镇人民政府 文  号:
名  称: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文章来源:大杨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12-02 15:23 责任编辑:刘月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年第649号)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