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出生登记
发文日期: 2021-02-20 16:06:49 生成日期: 2021-02-20 16: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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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黄圩镇人民政府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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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条例】安徽省户籍管理条例全文

文章来源:黄圩镇人民政府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1-02-20 16:06 责任编辑:王磊

〔家庭户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凭出生医学证明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夫妻双方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为防止重复登记,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未落户证明。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已入户章。

无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出生医学证明只登记父亲一方信息的,应提供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