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庆七一、迎国庆”有限空间
作业安全“百日行动”方案
夏季和汛期历来是有限空间事故高发期。二季度以来,我省及其他地区连续发生多起有限空间较大事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为深刻吸取近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教训和我县2018年污水管网工程 “7·5”缺氧窒息事故、2019年生活垃圾填埋场“4·16”中毒窒息事故教训以及宿州市2020年灵璧“5·30”较大中毒窒息事故、埇桥温氏“8·22”中毒窒息事故等事故教训,严密防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发生,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迎接建国72周年华诞,特制定此方案。
一、“百日行动”领域及责任分工
(一)“百日行动”领域。结合本辖区本部门实际,在危险化学品、建筑、电力、造纸、建材、餐饮、食品加工、市政工程、环保工程、城市燃气、污水处理、特种设备、通信施工、畜禽养殖等行业领域广泛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百日行动”。
(二)责任分工。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安徽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皖安办〔2020〕75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相关行业领域的有限空间作业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二、“百日行动”目标
深化巩固2020年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分行业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题培训,督促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自查自改自报工作、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扎实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动态更新并健全本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台账,切实做到心中有数,措施落地,确保本辖区本行业领域不发生有限空间作业事故。
三、“百日行动”时间和主要工作
即日起至9月30日,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完成以下5项工作。
(一)广泛开展动员培训。各镇(园区)、各有关行业领域结合实际制定“百日行动”方案,组织开展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题培训,深入学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手册》《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安全施救指南》,确保“百日行动”在各镇(园区)各行业领域广泛开展,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人人知晓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常识。
(二)指导企业自查自改。督促指导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有限空间辨识,健全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安全告知牌,配齐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用品,严格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等各项制度,对照《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认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并将自查自改情况上报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三)严格开展执法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自报情况,汇总形成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坚持“三位一体”(“启动会+现场执法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和“执法人员+专家”)工作模式,广泛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问询和考核等检查方式,有条件的单位使用移动执法终端开展执法检查,加强执法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实效性,把“为群众办实事”落实到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上来,落实到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上来。
(四)适时组织开展督查。各镇(园区)、各部门要按照隐患“清零”的要求,及时查缺补漏,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督查,推动工作末端落实到位,确保“百日行动”取得实实在在效果。县安委会将成立督查组,计划于8月中下旬分别对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开展督查(督查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另行通知)。
(五)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百日行动”开展情况,深入分析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并加以研究解决,逐项推动落实。善于总结工作经验,及时把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出来,形成一批典型成果,供各镇(园区)学习借鉴和全县推广,推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百日行动”均衡发展,实现企业和区域安全发展的目标。
四、“百日行动”要求
(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泗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把有限空间事故防范作为当前必须解决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百日行动”的组织领导,定期开展督查巡查和考核通报,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防范化解事故风险,推动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发展。
(二)坚持严格执法、精准执法,压实部门监管责任。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安全生产法治观念,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创新执法模式、科学研判风险、强化精准执法,转变工作作风、敢于动真硬碰、以高质量执法推进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切实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放到第一位落到实处。要正确认识严格执法与优化营商环境的辩证关系,围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确保企业安全风险突出易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要害岗位、重点设施检查到位,防止一般化、简单化、“大呼隆”等粗放式检查扰乱企业生产经营,以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的执法检查实效优化营商环境。
(三)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各镇(园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泗县“1+11+N”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部署要求,瞄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这一核心问题,紧盯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实施等重点目标任务,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管理制度,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请各有关部门于9月10日前上报行业领域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企业清单(附件2),各镇(园区)、各有关部门于9月25日前上报工作总结。
联系人:韩昌军,电话:7098833,邮箱:ajj6449@163.com。
附件:1.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2.行业领域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企业清单
附件1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重点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描述 |
执法依据 |
方式方法 |
处罚依据 |
1 |
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
1.查阅资料:企业以往的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记录是否载明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结果、采取的通风、防护、隔断和检测措施;是否明确配备的照明设施和应急器材;是否指定现场监护;是否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确认。 2.现场检查:随机询问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责任人和1-2名作业相关人员,了解他们对作业方案制定和审批制度落实情况。 |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
2 |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
1.查阅资料:企业是否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建立管理台帐。 2.现场检查:抽查企业管理台帐中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是否存在应当设置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3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 |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十八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
现场检查:企业是否配备安全帽、全身式安全带、三脚架、安全绳,以及与作业环境危险有害因素相适应的检测报警仪器、正压式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并能够正常使用。 |
【法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59号令)第二十八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4 |
未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统一协调、管理。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查阅资料:企业是否对承包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 |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附件2
行业领域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企业清单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本次更新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镇(园区) |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
行业 |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个数 |
有限空间 主要危害因素 |
是否完成问题整改 |
企业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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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封闭半封闭设备 |
地上有限空间 |
地下有限空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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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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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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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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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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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行业类别按照监管行业分类,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炼油、冶金、建筑、电力、造纸、造船、建材、餐饮、食品加工、市政工程、环保工程、城市燃气、污水处理、特种设备、通信施工、畜禽养殖等行业领域。
2.主要危害因素包括中毒、窒息、爆炸、火灾、坠落、溺水、坍塌、触电、机械伤害、烫伤等。